20世纪80年代以来,农民大量外出务工,由此带来的农民流动,用美国西南大学罗康教授的话说,是人类历史上在和平时期前所未有的、规模最大的人口迁移活动。这一活动直接冲击了中国的城乡二元结构,导致了农村家庭结构的变迁,引起了学者的广泛关注。一些社会学家认为,农民外出打工导致了农业产量下降、亲情观念缺失等消极结果。
笔者以社会学最新理论“社会互构论”的观点,认为中国社会的转型经历了快速发展期(1949-1978年)和加速发展期(1978年至今),因而,国家与家庭的互动关系也经历了从旧式现代性向新型现代性的转变,表现在秩序结构上,则是从非自愿模式向协议模式的转变,表现在具体现象上则为农民滞留农村到外出打工的变化。
制度安排作为秩序结构的重要组成,是国家的利益解释和行动意义的体现,因而制度政策也就成为了国家建构社会秩序的一个重要显示器。20世纪50年代,新中国成立之后,百废待兴。为维持新生政权和重建社会秩序,国家试图通过一种有效的制度安排在社会中营造一种人工维持的秩序,以便确保国家的安全和稳定,对社会成员保持强大的动员能力。以户籍制度为核心的一系列制度安排正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发生的,成为维持社会秩序、资源分配秩序的基本制度化体系。
这一时期,我国政府在全国户口登记的基础上,建立并推行一套新的户籍制度,对人口向城市迁移实行严格控制。由此,以户籍制度为核心,包括住宅制度、粮食供应制度、副食品和燃料供应制度、生产资料供给制度、教育制度、医疗制度、婚姻制度等14种具体制度构成制度体系,将整个社会切分成两大对立的板块:由市民组成的城市社会与由农民组成的农村社会。此时的户籍制度把城市和乡村分离开来。一方面在农村把户口与土地相结合,通过土地的集体所有制集体的生产和分配,实现对农民的集中管理和控制,保证农村的稳定;另一方面在城市把户口与劳动就业和生活供应相结合,同时配以城市就业和保障制度,保证城市社会的稳定,并把农民排除在这一体制之外,限制城乡之间的人口流动。这一系列相关的配套制度从外围强化了户籍制度的限制性功能。社会资源由行政性的再分配来进行配置,在实行这种分配的时候,城乡之间由于户籍制度的限制,所体现的是两种截然不同的待遇。如教育和公共设施的投入,城市中的教育和基础设施几乎完全是由国家财政投入,而农村的教育和基础设施国家的财政投入是有限的,有相当一部分要由农民自己负担。国家每年上千亿元的财政支出用于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而农村享受到的极少,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公益设施建设不得不从农民企业、农民头上摊派、集资、收费,甚至罚款来解决。
这种由行政制度的因素建构起来的“行政主导型的二元结构”[1] ,在当时的计划经济条件下,对推进社会建设、维护社会的稳定起到一定的作用:面对国际环境中帝国主义包围封锁的严峻形势,生存是首要解决的问题,为此国家选择了优先发展重工业为核心的国家工业化发展战略,并建立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及城乡分割的社会结构,以确保这一战略的完成。这是由当时的中国国情和国民经济的战略选择决定的,有它存在的客观必然性和合理性。国家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群体利益服从于国家的意志。正是凭借这一系列制度安排,国家力量全面介入农村,控制了农村家庭。
但是,这种制度体系虚化了社会成员的主体身份。由于限制了农民向市民的转换,束缚了社会流动,延缓了社会的城市化与现代化进程。国家直接占有了几乎全部重要的社会资源或财产,从而也了控制全部的社会机会。当国家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其他社会主体时,这些社会主体实际上已经成为“名义主体”。农村家庭意识到生存资源惟有服从国家才能获得的时候,他们被迫“自由”地选择了同国家的这种关系。他们并不直接地从事于为自身的生存而进行的生产,生产资料与他们是互相分离的,以致生活资料与他们也是互相分离的。他们不拥有资源,也不能决定自身的归属。20世纪50年代的初级社归并了农民的主要财产,高级社取消了土地和牲畜分红,人民公社实现了更普遍的公有化;[2] 户籍制度作为一种“社会屏蔽”制度,则将广大农民屏蔽在分享城市的社会资源之外。这样,对农民来说生产资料不是自己的,而是集体的;劳动力资源不是家庭的,也是集体的。家庭丧失了支配生产资料和家庭劳动力资源的能力,家庭作为生产单位实际上已经被消解了,退守为单纯的生活单位,从而失去了主体性的地位和决策的能力。
这一时期,国家与家庭的互动其实是一种恶性互动,因一方主体地位的丧失根本谈不上互构,两者建立的互动秩序结构是一种控制支配结构,即我们所谓的非自愿模式。在这样的秩序结构里面,“命令——服从”的互动关系成为秩序建立的机制。国家垄断了一切资源和权力,从而垄断了主体的资格,垄断了话语权和解释权。国家一直在宣传控制城市规模发展的必要性,于是控制乡—城户口迁移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也就成为权威话语。然而这一话语体系,反映了国家仅仅从自身的立场出发,去看待和认识个人和家庭的行为,而较少考虑到他们的实际需要或行动的利益;也反映出一个行政干预力量占主导地位的国家的基本意识形态,即对任何问题要采取管制、控制和统治的手段,而不是用科学的手段去寻求协商、交换补偿和治理的可能性。在这种秩序结构下,家庭几乎没有生产的自主权,没有选择生活方式的自主权,没有流动和迁徙的自主权。农民的愿望和要求的表达受到限制,因而只能滞留在人多地少的农村,以所谓“吃大锅饭”和消极怠工的情绪和倾向来宣泄自己的不满,劳动缺乏积极性和创造性,农业生产率受到极大的挫折。这种以遏制社会主体成员的自由,甚至牺牲一方的利益需求为代价的“零和博弈”,换来的只能是社会现代化进程和社会发展的阻滞,体现的是一种旧式现代性。
自20世纪70年代起,中国社会进入转型加速期。这一非制度化的行动后来被正式确立为我国的一项制度——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民的利益和权益首次得到了确认和表达。这意味着行动者的主体意识在面临生存压力时再度觉醒和萌生,主体自我利益表达的愿望越来越强烈,不断对现有的秩序结构造成冲击,要求重塑国家与家庭的互动结构和利益格局,要求成为平等的互构主体。
家庭联产承包制使农村家庭从国家的控制下解脱出来,重新成为生产单位,可以自由调度部分生产资源、自由分配家庭劳动力资源,有利于再次形成“利益共同体”,不过这样的家庭再也不是自然经济条件下自给自足的小农家庭。国家把相当一部分资源配置权让渡给了家庭,并更多地依靠市场来对资源进行调节。家庭拥有了土地承包权、经营使用权,产品处置权、家庭劳动力的自由支配权等新资源,不再像以前那样靠服从来换取基本的生存资料,而是从市场上获得所需要的资源,主体得以存在的物质基础已经形成,主体身份逐渐得到恢复,这极大地调动了家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家庭承包制的普遍推行,以市场化为目标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进而要求对现有的与之不适应的制度结构进行调整:人民公社制度终结;农村税费制度由实物型税费向货币型税费转变等。国家对农村的强控制弱化,国家对农村的管理职能从全面管理转为行政管理和服务,这给农村留出了很大的社会空间,家庭获得了真正的经营和生产的自主权。国家与家庭的关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农业生产率的极大提高,也使人地矛盾凸现出来,农村滞留和节约了大量的劳动力,无法按照劳动力市场的规则正常流动。而市场经济的社会是一个流动的社会,需要人、财、物的充分流动。只有在充分流动的条件下,生产要素才有可能达到优化配置。因此,经济体制改革,就是要充分调动各个家庭和农民的积极性、创造性,调整和改革那种与市场经济格格不入、阻碍流动的制度安排。这就对以户籍制度为核心的一整套城乡二元的制度结构提出质疑。在这种情况下,国家逐渐调整了政策法规,具体体现为:1984年10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允许务工、经商、办服务业的农民自理口粮到集镇落户,这是中国现行户籍制度改革的正式开端;1997年6月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由此正式启动了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的程序;1998年7月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放宽了对几类人的户口管理;2001年3月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全面推进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户籍制度限制性功能的弱化,为劳动力自由流动提供了机会和可能。80年代末期开始的农村劳动力向城市的大规模流动,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发生的。
自90年代中期以来,一种“新的二元结构”,即“市场主导型二元结构”正在开始出现。在市场经济的强烈冲击下,城乡隔绝的经济体制有了极大的松动,农村居民进入城市就业,特别是进入城里人不愿从事的领域就业,已较少行政的干预和限制;再加上城市非国有制经济发展迅速,为农村居民在城市就业也开拓了一块较为广阔的空间。与此同时,“行政主导型的二元结构”还未退出历史舞台,依然在现实生活中发挥作用,受城乡巨大收入差距诱导的大批进城农民,由于户籍制度的控制无法获得与城市市民同等的待遇。他们进入国有企事业单位和政府部门就业的权利受到限制,他们不能享有医疗保险、退休养老、事业救济等社会保障的权利,他们的子女受教育的权利受到不平等对待。两种二元结构叠加在一起,遂导致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流动,不同于世界各国在现代化过程中普遍采取的劳动力和人口转移的模式,而是农民工流动的方式。“农民”表明的是他们的社会身份,“工”表明的是他们的职业。这也是我国社会转型加速期社会行动与秩序结构交互影响、同构共生的产物。
在国家的制度政策做出调整后,获得了部分资源配置权的家庭,其主体性再次得到了确认。面对秩序结构的调整,抓住制度提供的机会和条件,积极应对市场的资源和挑战,家庭的自觉能动性和实践创造性得以充分发挥:调整家庭内部的角色分工和劳动力配置,以期获得更大的收益。这可以从家庭策略中反映出来。家庭策略在这里被解释为家庭及其成员的决策过程和时机,如,何时让孩子离家谋生,何时更换住所,何时控制家庭规模,实施节育措施等。有些学者试图利用个人日记、信件等材料去推断人们的家庭行为模式。事实上家庭不是被动地受社会变迁的影响,而是以自己原有的特点对社会做出反应,这种反应的结果是家庭各成员之间的合力。[3]蔡昉于1995年在山东省济南市对1504名外地民工进行了调查,结果显示:我国农村土地经营体制特征决定了农村人口外迁大多采取家庭决策、劳动者个人迁出的方式。同时,由于同等劳动力素质的女性外出打工收入低于男性,按照劳动力比较优势和家庭收入最大化原则,家庭中女性外出频率大大低于男性。
以我们考察的河北定州农村为例,由于农业机械化程度提高,农作物的商品化程度加深,定州农村的农业生产条件逐步得到改善,劳动生产率提高,农民用于农业的劳动时间大大减少,于是可以从事更多的非农行业。定州历史是就是一个人多地少的地区,相对于耕地而言,农村劳动力剩余现象已非常突出。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及其配套的粮油制度、劳动力流动制度由计划配置向市场配置的转变、以及单位所有制多样性格局的形成,为农村劳动力的大量转移和流动提供了契机。定州农民利用紧邻北京、天津、石家庄等城市的先天地理位置,铁路、公路提供的便利,做出了外出就业的家庭策略。他们根据自身的劳动资本优势和城市劳动市场的需求状况,聚集到城市的建筑行业、服务行业,或者是小城市的劳动密集型行业,如工矿业等,充分利用就业机会,进行季节性就业。根据2004年“华北农村八十年变迁”研究课题组对定州农户的抽样调查数据(本调查由汪雁组织):在全部调查的320户农户中,有49.4%的农户外出打工。在外出就业人员中,最长外出就业时间竟然长达30年,平均外出时间也达8年;在外出劳动力从事的行业分布中,从事建筑业的人员最多,占74.1%,其次是工厂制造业,占5.7%,从事服务业、商业、运输业的人员均占3.2%。总之,定州农村劳动力的流动已经形成经常性、规模性局面,而且,定州市外出就业人员以“建筑业”为重的行业分布格局,
与华北其它地方外出就业行业相近,形成了迥异于中国南方和中部地区的农民工就业行业分布的鲜明特色。
在外出模式的选择上,大多数农民家庭选择了半流动的方式,即丈夫外出、妻子留守的方式,男性劳动力外出就业的概率远高于女性,其外出发生比是女性的4.3倍。这主要是与北方农民的观念和经济状况相关联的。首先,定州历史上有男子外出的传统。据李景汉在20世纪20-30年代对定县的调查显示,当地的外出人员多为父子或弟兄俩人一同离村,所从事的职业多为建筑、筑路等。其次,选择半流动的方式能以最小的风险获得最大的利益。华北地区历史上就以农业为主,农民对土地的依赖性较强,农业文化对其影响根深蒂固,表现在观念上就是他们的观念趋于保守、谨慎,尽管他们愿意抓住机遇,但他们更需要保留农村这块最可靠的基地,以便他们在失去工厂和城市的工作时,还有最后的一道安全保障。半流动方式使农民家庭在寻求更多的经济收入来源时,仍然与农村和土地保持着密切的联系。[4] 由此可见,家庭自觉的选择有利于全家发展,迁移不仅使迁移者本身得到收益的最大化,也为家庭提供了控制风险、增加资本的发展道路,即外出不仅是家庭收入新的来源,也是外出者个人获得家庭之外的发展资源的过程。农民不断外出打工的行为,对缓慢变革的户籍制度再次造成了巨大的冲击,中国许多省市在这种背景下,尝试取消户籍制度的规定,制定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使城乡居民可自由流动。
总之,在转型加速期,国家与家庭的互动格局已经发生变化,家庭作为能动的主体,已不再是简单地受制于国家的支配和控制,而是越来越依赖于从对原有的秩序结构的博弈中获得的主体身份和资格,加强同国家的平等对话和协议。资源的配置不再依靠行政再分配,而主要由市场主导,这使得社会行动者能够依据市场的规则获取资源,成为独立、平等的利益主体。国家与家庭的互动逐渐转为一种良性的互动,或者说真正具有了互构的内容:国家与家庭两大主体相互形塑,互相推进,社会的非自愿模式逐渐向协议模式过渡。在这样的秩序结构里,“对话——协议”的互动关系成为秩序建立的机制。即发生互动的双方的关系不再是单向的、以一方的命令和权威为惟一的方式,而是具有协商、交易的性质。双方相互关系的维持依赖于利益需求的满足。[5] 农民外出打工的行为正是两者互构的结果,是双方互惠双赢,是不断增促社会发展,减缩社会代价,是新型现代性逐渐取代旧式现代性的体现。因此,农民外出打工虽使得中国数千年来相对稳定的农村家庭模式正在经历深刻的变化,承传千年的家庭伦理定律被打破,但另一方面应该看到,农民外出打工客观上促进了经济发展、城市化和现代化进程,对于提高农民收入、改善农民家庭生活产生着不可估量的影响,也是农民走向新型现代性、是秩序结构民主化的过程。
参考文献:
[1]孙立平. 行政主导型二元结构. 中国网, 2003. 6. 17
[2]杨善华, 赵力涛. 中国农村社会转型中社区秩序的重建:制度背景下的“农户—社区”互动结构考察.社会学研究,1996(5)
[3]张永健.家庭与社会变迁:当代西方家庭史研究的新动向.社会学研究,1993(2)
[4]周伟文等. 生存在边缘——流动家庭. 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2002. 1. 32
[5]李路路. 社会分层结构:机制变革与阶层关系.社会学研究,2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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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与潘鸿雁合作,该文发表在《探索与争鸣》2006年第一期。本文内容提要指出:随着旧式现代性向新型现代性的推进,社会秩序结构由“非自愿模式”进一步向“协议模式”转变,国家与家庭的关系由恶性互动逐渐转变为互构共变,农民由滞留农村转为外出务工。从社会学新型理论“社会互构论”的观察和研究视角,对社会转型期国家与家庭这两大行动主体的互构共变关系,以及相应的社会秩序结构的变化进行分析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