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美忠事件实质体现的是个人应如何处理好个人与社会的利益关系。个人与社会的利益关系,公平是最基本的核心原则。个人与社会的利益关系,就是个人与他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也就是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而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最基本的关系原则就是公平。这里公平,就是权利与义务要对等,就是个人对社会的付出要与社会对个人的回报基本持平。
一方面,我们要反对自私主义;另一方面,我们也要反对无偿奉献主义。自私主义将导致社会陷入“囚徒困境”,结果是既害人,又害己。而无偿奉献主义也不应成为社会中人与人关系的一条核心原则。因为从整体和长期看,无偿奉献主义最终体现的是一部分人对另一部分人的剥削和无偿占有,这也是不合理的。无偿奉献主义可以作为一条道德原则推行,但不应成为一条法律原则。同时,社会对此原则的实施应当采取个人自愿的办法,而不能采取强迫措施。
公平是产生道德的优良土壤。没有公平,社会的道德就失去了实践依托,道德就成了一种理论上的摆设。当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不能有效体现公平原则时,自私主义就会泛滥。因为当社会运行不能有效体现公平原则时,个人就会有一种损失感和危机感,个人就会加强对自我的关注,这也是个人为了实现自己的有效存在而作出的一种努力。而当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体现公平原则时,社会就实现了利己与利他的有效统一。因为在公平原则下,个人的付出最终是有回报的,个人对社会付出的越多,社会对个人的回报也就越多,这时个人利他最终就是利己,所以,利他就会成为社会的主流。所以,如何从根本上解决类似范美忠式的问题,关键是要不断进行社会制度创新。要建立更加公平的社会运行制度体系,社会分配要与个人对社会的贡献对等,而不是错位。
中国社会目前产生的一些道德问题也与改革中公平的缺失是有密切关系的。对年龄大的人而言,不公平有可能导致心理失衡,从而会对社会产生一种非正常的索取行为,以此补偿自己的损失。对年轻人而言,社会的不公平会导致价值观扭曲,并将自己在不公平环境下产生的不符合理性的非正常言行视为正常言行而付诸在实践中。
从对社会发展的价值角度看,公平与自由相比,公平也是最基本的。因为没有公平,自由就只能体现为对别人自由的自由剥夺。自由只有建立在公平的基础上,自由才能实现真正的自由;否则,自由就是不自由。在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过程中,人们追求自由的过程实质就是追求公平的过程。人们追求自由,实质就是追求与另一部分人拥有同样的自由,实质就是追求公平。所以,对社会发展而言,公平的价值要高于自由的价值。自由是手段和形式,公平是目的和实质。
公平的实现不可能是理想化的。由于不同个人原有社会地位、自身素质、年龄、性别等因素的不同,公平的实现总是要受特定条件的制约。没有抽象的公平,只有现实的公平。在特定的时间和空间下,面对特定的事件,总是存在选择上的强者和弱者,在这种情况下,机会公平的实现就是一个问题。因为在特定情况下,强者手中实现目的的手段总是要多于弱者,二者在机会选择上是不对等的。所以,在社会发展中,强者应当给予弱者以更多的关注和照顾。这既符合人道原则,也有利于实现实质公平。
抽象的讲,学生和老师是平等的,二者都有救助对方的权利和义务,但具体情况是复杂的,在不同情况下,特定的个人在权利与义务平衡点的选择上总是不同的。是选择权利大于义务,还是选择权利与义务对等或是权利小于义务,应与自己在选择中是处于强势位置还是处于弱势位置有关。在地震的情况下,是偏重于老师救学生,还是偏重于学生救老师,就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范美忠老师而言,存在三种可能的情况。第一种情况,范美忠面对的是幼儿或小学生。这时范美忠就是机会选择的强者,范美忠应当积极帮助学生一起逃生,否则,就应受到社会严厉的谴责。第二种情况,范美忠面对的是和自己差不多的研究生或成年人。这时,范美忠的先逃可受到社会的责备但未必应受到社会严厉的谴责。因为范美忠应当至少对大家提个醒,这也是一种有责任心的表现。第三种情况,范美忠是老年人,而他的学生都是年轻小伙子或成年人。这时对范美忠的先逃社会就不应有过分的责备,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范美忠是选择上的弱者,而非强者。在这种情况下,学生先逃应受到社会的严厉谴责。
范美忠既不是真小人,也不是伪君子,范美忠只是一个个人主义者或者是一个严重的个人主义者。范美忠是利己不损人。小人是指那些损人利己或者是宁可害己也要损人的那些人。真小人比伪君子强一些。因为真小人的识别成本要小于伪君子,人们对其防范也容易一些,所以对社会的危害就小一些。但伪君子就不然,伪君子是社会的一大害,社会应全力剿灭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