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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建:奥运假唱,国家该不该赔偿

  

  奥运假唱,终于成为铁案。这是一档面向全球的现场直播,却居然造假,而且偏偏是在《歌唱祖国》这样的曲目上;更为荼毒的是,这造假还让一个十来岁的孩童参与完成。它的影响恶劣,无论怎样评估都不过分。别人不会想,在全世界面前,你连歌颂你的祖国,都要蒙混耳目,这样的国家还有什么可使人相信的呢。何况造假的还是孩子,把孩子作为造假的道具,这等于又把下一代熏陶成了造假者。

  在近前两会新闻中心举行的专题采访会上,有香港记者提出假唱问题,并询问国家文化部是否会对造假的奥组委进行惩罚。因为按照国家文化部《营业性演出的管理条例》,政府部门对假唱,包括演员和演出单位处以5万到10万的罚款。但,文化部的官员回答很明确:国家大型活动的演出,不属于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范围。

  这样的回答是在回避问题。一个大型活动往往是复合形态的,奥运开幕式,的确是由国家出面组织的大型演出活动,但它同时也是一次大型商业演出活动,发售门票即已说明这一点。文化部完全有理由依法对奥组委罚款,但它却以国家为由遮蔽其商业演出这一面的性质,这是它不负责任或不敢负责任的表现。

  我认为,如果奥运假唱是一桩事实,就必须对之罚款,而且要从上限去罚,甚至罚的就是国家(责任承担者当然是政府及其部门包括个人),不如此不足以形成久永之警示。现在各种演出的承办大体是一些演出公司,它们都是民间性质的机构,根据《营业性演出的管理条例》,违规必罚,文化部在这里扮演的是居中仲裁的角色,这没有问题。但问题是,如果国家出面承办演出,为什么就在该条例之外呢。该条例名称本身,强调的是演出性质而不是主体,只要演出具有商业性,无论是国家主办还是民间主办,都不能例外于该条例。如果以国家大型活动为由而免罚,那我就可以这样理解,该条例是针对民间的,不是针对政府的,换言之,它针对的是权利而非权力。果如此,以往“刑不上大夫”就变成了现在的“刑不上权力”。这不但是权力和权利之间,亦即政府和社会之间的不公平;而且从此可以看出,这个国家还不是一个法治国家。法治国家,法治同时约束权利和权力,但从这件事看来,权力却可以逍遥于法治之外。

  对奥组委罚款,具有很正面的政治正确性。相反,因为造假的是奥组委,就可以豁免国家赔偿,则会产生很不好的政治影响。现在这位文化官员的回答,无疑可以给人造成这样的推理,民间不可以造假,但国家却可以;商业不可以造假,政治却可以。这是把造假的特权留给了国家,还有什么比这更可怕的呢。社会受造假之害苦矣,这么多年来,各种各样的商业作假可谓甚嚣尘上,请问,这些造假又是跟谁学的呢。中国有句成语叫上行下效,用当年孔丘的话则“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长期以来,中国传统社会不但以下从上,而且上对下历来就有一种范导作用(所谓风向哪边吹,草向哪边倒)。如果明白这道理,当可窥知奥运假唱危害之大;如果明知而又不按法执罚,这如同纵容造假,危害更大。这个体制经常从正面说,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但反面的榜样力量同样也是无穷的。

  不妨回到当时假唱本身,如果历年春晚的假唱都让国人指责不已,为什么面向全球的开幕式却依然有恃无恐。得到的解释当然是为了更好的艺术效果。但这样的解释潜伏着一种可怕的逻辑,为了一个它所认可的意图,便可以不择手段,包括欺骗及其他。这个逻辑便是“意图伦理”至上。至上的“意图伦理”排斥“责任伦理”,后者重在强调行为的手段、方式和后果。然而,“意图伦理”至上,不正义的手段不但可以获得解释;甚至,因为意图的正义,同时也正义化了哪怕是恶劣的手段。20世纪以来,“意图伦理”的泛滥给我们酿就了无数悲剧。遗憾的是,直到今天,全社会似乎依然未能充分认识只讲意图伦理不讲责任伦理的危害。就这两种伦理而言,“意图伦理”不得不顾及“责任伦理”,但责任伦理却可以不看其意图(因为看不见),只看其行为表现及后果。奥运开幕式,既然是国家大型活动,那么,无论出于什么目的,都不能有任何造假。在这里,“意图伦理”可以不论,但,“责任伦理”却无以回避。笔者开头对奥运假唱的批评,便是出于“责任伦理”的考量;笔者所以赞成国家赔偿,也正是为了让主持政府的权力者或责任人,从中汲取违背“责任伦理”的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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