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新中国建国后,承袭自斯大林的“民族”理论、民族制度和民族政策,以及以此为基础进行的教育和宣讲,是近年来在中国一些地区出现的民族关系问题和民族分裂思潮的意识形态和思想政治基础。
改革开放已经30年,我们在经济和意识形态等方面都进行了革新并取得进展。遗憾的是,在非常重要的民族问题一节,却基本上因循旧路。
如果不理清我国民族问题的症结,可以预见,不仅会影响到国内社会的稳定,也会对我国的外部崛起带来极大隐患。
出路在于,正如马戎先生所言,必须重新审视当时合理现在却严重滞后的“民族”理论,重新建立“中华民族”和56个“族群”的关系。并且,需要警惕近年来个别“民族理论”的权威学者甚至提出应废弃“中华民族”这一提法。关于这些学者要求进一步强化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甚至要求设立民族区域制度的全国性常设机构等提议,中央必须非常慎重……
此问题并非仅为统战问题,而关系整体社会和谐,关乎国家安危,值得深度关切。
如果说许多中国人在2008年以前对我国目前存在的“民族问题”还不很了解和不太理会,那么在拉萨“3•14事件”、奥运火炬境外传递遇到的干扰和新疆一系列暴力恐怖袭击事件发生后,人们现在都开始意识到中国确确实实存在着“民族问题”,而且这一问题与“西藏独立”“新疆独立”等民族分裂活动密切联系在一起,不但使西藏、新疆等地的城镇成为社会骚乱的常发地,使北京等大城市成为恐怖袭击的可能目标,而且已经影响到了中国的国际形象和外交关系。可以说,中国的民族问题发展到了今天,已经成为中央政府和全体国民都必须正视和密切关注的重大问题,关联到了中华民族最最核心的利益。
那么,中国民族问题的症结究竟在哪里?我们如何能够从当前复杂纷乱的民族矛盾现象中梳理出一个头绪?只有当我们找出了问题的根源,才可能进一步思索解决问题的出路。本文将从一些最基本的概念谈起,结合中国“民族”现象产生的历史与现今最突出的问题,分析在新世纪中国民族问题的症结与今后可能的出路。
1.关于“民族”概念的起源与内涵
既然我们思考的是“民族问题”,那么就应当从“民族”这一关键词的由来和内涵说起。
《中国大百科全书》(民族卷)对汉语“民族”一词的解释:“在中国古籍里,经常使用‘族’这个字,也常使用民、人、种、部、类,以及民人、民种、民群、种人、部人、族类等字。但是,‘民’和‘族’组合为一个名词则是后来的事。1903年中国近代资产阶级学者梁启超把瑞—德国的政治理论家、法学家J•K•布伦奇利的民族概念介绍到中国来以后,民族一词便在中国普遍使用起来,其含义常与种族或国家概念相混淆,这与西欧的民族概念的影响有密切关系。”(1986:302)。现在学者们大多承认,汉文“民族”一词应当与英文的“nation”相对应,具有特定的含义,而且这种具有现代政治含义的使用在中国只是近代才出现的。
2.什么是现代意义的“民族”?
具有现代政治意义的“民族”(nation)概念产生于欧洲,要想理解什么是现代意义上的“民族”(nation),要从西方国家的“nation”这个概念的起源讲起。
中世纪后期在欧洲出现了三个运动,影响了欧洲此后的发展。一是文艺复兴,二是宗教改革,三是启蒙运动。发端于意大利的文艺复兴运动强调了人性,借用“人”的形象来表现“神”,通过各种艺术创造把“人”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兴起于德国的宗教改革使民众摆脱了教会的各种控制和精神束缚,而法国思想家推动的启蒙运动则宣扬民主、自由、平等这些具有现代政治意义的新观念,明确反对封建王权,呼吁建立共和政体。这三个运动都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和共和政治体制的出现提供了条件,做了必要的思想和舆论准备。
当时随着资本主义在西欧一些国家的发展,“第三等级”和市民阶级希望建立一个新的国家体制,为了使资金、原材料、劳动力、产品能够根据市场需求比较自由地流动,新兴工商业者需要摆脱当时的王权专制和封建统治体系对其发展的种种束缚和限制,他们为此强烈希望推翻贵族帝王政权。为了建立一个王权和封建统治的替代物,从自由工商业者中成长起来的第三等级代表人物和思想家们提出了“民族”(nation)的概念,推动社会运动,参照原有国家的疆域范围,以语言和宗教等等为民众的认同基础,努力建立独立的“民族—国家”,即建立在地理和人口范围方面以“民族”为单元的体现共和精神的新政治实体(国家),这就是18世纪首先兴起于西欧的“民族主义”运动(nationalism)[1]。
3.西欧“民族”概念的内涵是什么?具有哪些要素能够构成一个“民族”?
欧洲的思想家们和政治领袖们在设想“民族”(nation)定义和它的地理和人口范围时,考虑到许多因素。英国研究民族主义的著名学者安东尼•史密斯对“民族主义”有系统论述。他认为在西欧的发展进程中出现了一个“市民的‘民族’模式”(a civic model of the nation),它包括了四个要素:首先是空间或领土的概念,即一个“nation”(民族)必须具有明确的地理边界;第二个因素即“民族”是“具有单一的政治意愿的法律与制度的共同体”(a community of laws and of institutions with a single political will);第三个因素是共同体成员具有完全平等的“公民权”,在公共事务和法律权利、政治权利与义务、社会经济权利等方面具有同样的“公民权”(citizenship);第四个因素是“民族”必须具有共同的文化(价值观和传统)和公民的意识形态(civil ideology)。因此,(1)历史形成的领土;(2)法律和政治共同体;(3)成员在法律和政治上的平等权利;(4)共同的文化和意识形态。这四条就是确定西方模式“民族”(nation)标准的组成部分(Smith,1991:11)
4.构建“民族”的目的:建立民族国家(nation-state)
欧洲一些思想家和他们的追随者提出“民族”这一概念,并对“民族”的地理范围和人口边界进行构想,宣扬“民族”意识和推动社会上的“民族主义”运动。他们这样做只有一个目的,那就是利用这类新政治实体的创建,努力摆脱原有的传统封建统治制度,打破旧的社会体系,在新的政治原则和政治理念的基础上建立新型的“民族国家”和新型的社会体系。
两位学者曾精辟地总结了“民族主义”运动的最终政治目的。“民族主义认为人类自然地分成不同的民族,这些不同的民族是而且必须是政治组织的严格单位。…… 除非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的国家,享有独立存在的地位,否则人类不会获得任何美好的处境。”“各民族是由上帝所安排的相互分离的自然实体,因此最佳的政治安排的获得是当每一个民族形成了独立的国家的时候。”(凯杜里,2002:7—8,52)“民族主义首先是一条政治原则,它认为政治的和民族的单元应当是一致的。……民族主义是一种关于政治合法性的理论,它在要求族裔的(ethnic)疆界不得跨越政治的疆界。”[2](盖尔纳,2002:1—2)
“民族”意识和民族主义运动首先出现在西欧,提出“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理念,并借助新兴的资产阶级、受启蒙主义思想熏陶的青年知识分子和传统部族领袖等社会力量,在各种政治势力角逐过程中根据各自对“民族”的认识与构建,建立了一批以“民族”为单元的“民族国家”。当时各“民族国家”内部包含的群体中也必然存在各种差异(血缘、语言/方言、历史归属),但在“民族构建”(nation building)过程中各群体都接受了新的“民族”概念、建立了对新“民族”的共同认同意识。
在如何确定“民族”边界的划定方法、理解边界内外群体差异的性质、认识边界与历史沿革之间的矛盾时,人们也会出现歧义:为什么一个部落、一个地域应当属于这个“民族”而不是另一个“民族”?一个“民族”的边界怎样划分才最合理、最有合法性?毫无疑问,最后被多数人接受的新的“民族”概念及内涵必然带有“想象”和“构建”的因素,这与安德森描述的殖民地统治过程中产生的“想象的共同体”具有类似的特征(安德森,1999)。
5.西欧的“民族国家”
在这一历史时期通过民族主义运动推翻封建王权而形成的主权政治单元,就是“民族国家”(nation state)。而“民族国家”一旦成为现实的政治实体,它就会迅速巩固自己的政治基础和合法性,并在与其他国家的共同约定中被公认接受为新《国际法》的主权单元。政治学家一般将1864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签订视为“民族国家”的开始。
新兴“民族国家”这一政权模式在几个重要的西欧国家获得成功后,迅速地刺激了本国制造业、商业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使这几个首先建立新型政治体制的国家的综合国力和军队迅速强大起来,成为欧洲国际舞台上的主宰,恃强凌弱,以拿破仑为首的法国就是一个典型。在这种态势下,邻近各国虽然国内资本主义生产要素尚未发达起来,启蒙运动对这些国家的精英与民众的影响也有限,但是这些国家为了与西欧各国相抗衡,不得不对本国的政治体制进行改革。在此之后,随着西欧各国经济势力和殖民主义侵略向其他地区的扩展,其他地区的王国、土邦和部族也不得不接受这样的国家形式。
6.“民族”的第二种模式:其他地区的被动效仿
一旦出现了以新兴“民族国家”为主导的现代国际秩序和政治格局,此后在其他地区重新塑建的政治实体,在其影响下其国家形式大多是仿照西欧理念的“民族国家”,即在原有政治实体疆域范围内,把各种不同的群体整合成一个现代的“民族”,在各群体中建立共同的政治认同和文化历史认同,并使各群体的所有成员都认同和忠诚于这个新的“民族”(nation)。受西欧国家冲击的东欧各国是这样做的,由欧洲白人移民建立的新国家(如美国)是这样做的,殖民地独立后新建的国家(如印度)也是这样做的。
史密斯认为在亚洲和东欧地区还存在另一个“族群的‘民族’模式”(an ethnic model of the nation)。这个模式的特点为:(1)对血统和谱系的重视超过基于领土的认同;(2)在情感上有强大感召力和动员效果(popular mobilization);(3)对本土文化传统(语言、价值观、习俗和传统)的重视超过法律(Smith,1991:11)。
这第二个“民族”(nation)模式,实际上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政治启蒙思想尚未发展起来的东欧和亚洲各国面对西欧已经发展和建立的国家形式的政治反应。它们在与西欧各新建的“民族国家”交往时,意识到这是一种新兴的、在国际竞争中强大有力并必须遵从的国家形式,因此在本国思想家和新兴政治集团的影响下,东欧和部分亚洲国家也开始了相应的“民族构建”过程。但由于这些国家缺乏现代经济基础和思想基础,它们的“民族”模式只是对西欧政治形式的模仿。在时间序列上,第二个模式是后发和被动出现的,是对第一个模式的反弹和回应。
7.沙皇俄国的“民族构建”
沙皇帝国是一个带有封建传统、既有专制皇权又有贵族势力的大帝国。如果从罗曼诺夫王朝建立的1613年算起,这个皇朝只有两百多年的历史,它在这两百多年里通过侵略战争使领土扩大了几十倍,俄国很多地区是由被征服的各部族组成的,各部族的首脑仍然掌握着一定的权力。沙皇俄国统治下的各群体大多仍应属于传统封建部族(tribes)的范畴,还没有接受现代“民族”(nation)的政治意识和组织形式。
自彼得大帝开始,沙皇俄国积极学习西欧,为了应付西欧向东方的势力扩展,也为了使自己加快现代化的步伐从而加入瓜分世界的游戏,沙皇俄国也在努力把自己的辖区转变成一个现代的行政管理体系,在俄国管辖各地组建行省,把各族人口传统聚居地划归由不同的行省来分别管理,努力削弱下辖各部落的独立政治意识,努力建立“俄罗斯民族—国家”,即开始了俄国的“民族构建”(nation-building)进程。换言之,也就是试图把传统封建帝国转变为西欧式“民族国家”,努力把原来传统的部落辖区转变为帝国行省,力图构建一个“Russian nation”。
当我们比较1840年、1900年沙皇俄国的行政区划图和苏联时期的行政区划图时,
可以看到在今天乌克兰的这块土地上,沙皇俄国时期设有9个行省,今天白俄罗斯这块土地上,沙皇俄国时期设有5个行省,尽管行省的边界线不完全重合,但大致的地理范围是清楚的。现在俄罗斯联邦的欧洲部分有13个自治共和国,占俄罗斯联邦欧洲部分领土的大约三分之一。这些自治共和国在当时沙皇俄国的治下都是行省,并不存在民族自治的问题。当年的行政区划图可以说明,沙皇俄国曾经努力使这些少数族群融合进俄国的统一行政体制中,使俄国成为一个“民族国家”,而这个过程被十月革命中断了。
8.斯大林把苏联建成了一个“民族联合体”
在十月革命前,俄国布尔什维克党为了早日推翻沙皇俄国反动统治,从发动革命和夺取政权的需要出发,采用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战略就是把沙皇俄国统治下的各部族都称为“民族”并鼓励和支持他们独立建国,积极鼓动沙皇统治下的这些文化、语言、历史各不相同的乌克兰人、格鲁吉亚人、哈萨克人部族起来造反。因为镇压这些部族的叛乱,必然会造成沙皇俄国的兵力分散、财政空虚,这样工人起义的成功可能性就会大大增加。为了鼓动各部族起义,当时布尔什维克党宣布说这些群体都是“民族”(nation),天然拥有自决和独立的权利,俄国工人阶级将支持他们从反动沙皇俄国统治下独立出去。列宁和斯大林的民族理论,包括“民族”定义,“民族平等”“民族自决权”等都是在这样一个历史背景中产生的。
苏联正式成立以后,在斯大林领导下进行了“民族识别”工作和随后的制度建设,这是一种把沙俄原来的传统部族“政治化”并引导成现代“民族”的做法。1922年正式组建了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苏联的组成部分中包括了俄罗斯联邦等15个加盟共和国、20个自治共和国、8个自治州、10个自治区和128个边疆区或州,每个单元都以“民族”来命名。世界上有一些国家如西德、瑞士、美国等也是联邦制,但是这些国家下属单元的地域划分是根据行政区划的历史沿革形成的,既不根据“民族”进行划分,也不以“民族”来命名。对本国行政区划完全根据民族来划分同时又以民族来命名的只有苏联、中国、南斯拉夫和捷克斯洛伐克。
由于苏联共产党承认这些群体都是“民族”,都建立了自己的行政单元(加盟共和国、自治共和国),拥有自决权和独立建国的权利,所以苏联成了一个由许多“民族”联合组成的“多民族联合体”,而不是一个“民族国家”。根据1923年和1936年的苏联宪法,每个“民族”都有独立的权利,每个加盟共和国、自治共和国都有自己独立的议会和宪法,在体制上都有各自的总统及内阁部长们。所以苏联是一个多重政治结构,第一层是苏联,第二层是各加盟共和国,第三层是自治共和国,第四层还有自治区和边疆区。苏联宪法明确规定,联盟是“各拥有平等权利民族的自愿联合”,“每一个共和国均有自由退出联盟的权利”。
在苏联的新体制下,各族接受了现代“民族”理念及其政治含义,“民族意识”不断加强。同时,苏联宪法也为这些“民族”脱离苏联并成立独立国家提供了法律依据。在戈尔巴乔夫不负责任的改革过程中,苏联原有的意识形态纽带、经济秩序、政治凝聚力都遭到破坏,于是那些已建立“加盟共和国”的“民族”因势转变为独立的“民族国家”。直到今天,一些已建立“自治共和国”的“民族”(如俄罗斯联邦的车臣自治共和国、格鲁吉亚的南奥塞梯自治共和国等)仍在为独立而战。苏联在民族理论工作和民族制度实践中的经验与教训,我们应当仔细研究和借鉴。
俄罗斯现任领导人当前面临的最迫切的任务,就是如何在“民族理论”上进行转向,在新的方向上着手启动“俄罗斯联邦”这块土地上的“民族构建”进程。
9.清朝末年和随后的中华民国如何进行“民族构建”
当清朝在“船坚炮利”的欧洲舰队和洋枪队攻击下一败涂地后,朝廷在列强逼迫下不得不开展“洋务”、对外派遣留学生并允许西方思想与出版物进入中国,西方的“民族主义”和“民族”理念也必然进入中国并影响中国各族知识界和民众。
在救国救亡的严峻形势下,中国的思想家和精英人物必然会考虑按照西方“民族国家”的模式来重新构建自己的国家与民族,20世纪初关于“中华民族”“国族”概念的讨论、30年代先后出版的几部《中国民族史》反映出西方“民族国家”意识形态在中国知识界的传播和当时一些人希望从构建“民族历史”的角度来增强中国凝聚力的一片苦心(王桐龄,1934)。“中华民族”“中国人”这一称呼,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取代了“清朝臣民”。日本人绝对不使用“支那人”来称呼蒙古人、满人、藏人等,刻意地把“中国”的范围仅限于汉人地区,甚至提出了一个“中国本部”的概念,为其分裂中国埋下伏笔。这是我们今天在思考中国的“民族问题”时绝对不可忽视的历史大背景。
1911年辛亥革命后建立的中华民国,提倡“五族共和”。孙中山在《三民主义》第一讲中说“中国人的民族主义就是国族主义”,并在《临时大总统宣言书》中提出“合汉满蒙回藏诸地为一国,则合汉满蒙回藏诸族为一人,是曰民族之统一”(孙中山,1981:2),明确提出以“中华民族”作为“民族”单元来建立“民族国家”。清末和民国时期企图分裂中国的英、日、俄等帝国主义者,别有用心地用“民族”(nation)来称呼中国境内的蒙古、新疆、西藏各部落,混淆视听,并直接煽动各部落追求“民族自决”和“民族独立”。为此著名历史学家顾颉刚在1939年曾专门撰文《中华民族是一个》予以批驳(顾颉刚,1996:773—785)。
中国共产党建党时,即接受了苏联共产党的“民族”理论,为了革命和夺取政权斗争的需要,曾一度表示支持蒙、藏、回等“民族”自决,建立中国的联邦制政府。在抗日战争胜利后,我党的民族政策调整为主张“民族区域自治”,放弃了联邦制。但是斯大林的民族理论的核心概念和苏联制定的民族政策在20世纪50年代基本上被新中国政府接受下来。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许多方面(城乡经济的所有制体制、政府结构、高等教育体制、军队建设等)效仿苏联的成功经验,也包括了民族理论和相应的政策。在当时的国际环境下,新中国只能“一边倒”,只能效仿苏联,这是那时合情合理的抉择。在中央政府组织下,我国在20世纪50年代先后“识别”出56个“民族”,这样就在“民族”概念上出现了一个双层结构(上层是“中华民族”,下层是56个“民族”)。
由于改革开放前我国民众很少有机会在国际事务中直接体会到“中国公民”的现实意义,而在国内日常生活中由于各种民族制度与优惠政策使少数民族身份具有显著的现实意义,结果在客观上把“中华民族”虚化和架空了。我们几十年来一直在报刊和讲堂上宣讲马列主义民族理论,介绍斯大林的“民族”定义,介绍列宁的“论民族自决权”,这样宣讲和教育的结果就使包括汉族在内的国民把对“民族”的认识定位于56个民族,而不是包含所有中国人的“中华民族”,并把现代政治观念的“民族”意识介绍给各“民族”的知识分子与民众。
在“民族识别”工作完成后,政府为每个国民都确定了“民族成分”,这使中国各“民族”之间的人口边界清晰化,而为各“民族”设立的“自治区域”则催生或加强了各族的“领土”意识,以“民族”整体为对象的各项优惠政策(计划生育、高考加分、自治地方的双语教育和干部名额等)的实施也使各族民众的“民族意识”不断强化。
一些人的“民族意识”具体体现在:(1)不欢迎其他“民族”成员来到自己的“自治地方”;(2)极力保护本民族语言在学校的使用,对部分成员不会讲母语特别关注;(3)希望培育和发展“本民族经济”;(4)极力通过宗教、风俗习惯、历史教育等增强本族成员的“民族意识”和凝聚力。这与斯大林“民族”定义的四条内容完全相符。换言之,他们认为,如果这四个方面淡化了,他们的“民族”就会削弱甚至消亡。
这种催生出来的“民族意识”主要体现在接受了政府“民族理论”教育的少数民族知识分子和干部当中,而那些接受“民族理论”教育较少的普通农牧民对国家和政府的忠诚情感仍是十分纯朴的。许多来自农村牧区的少数民族学生,原来并不具有现代政治意义的“民族意识”,但是当他们在民族院校比较系统地接受了“民族理论”、民族政策课程之后,民族意识开始萌现并不断强化。这就使保持了几千年统一历史的中华民族凝聚力逐步淡化。
承袭自斯大林的“民族”理论和类似苏联的民族制度和民族政策,使得新中国没有完成20世纪初开启的“民族国家”的构建进程,而是逐步转向了类似苏联的“多民族联合体”。这就是近年来在中国一些地区出现的民族关系问题和民族分裂思潮的意识形态和思想政治基础。
综上所述,目前中国民族问题的症结就在于1949年建国后,我们参照苏联斯大林的民族理论(“民族”定义)、民族制度和民族政策,在中国进行了“民族识别”,客观上把中国建成了一个“多民族联合体”,这一结构使有些原来并不具有现代“民族意识”的“民族”精英开始接受这样的意识并萌发潜在的独立愿望。
建国近60年来,中国的民族关系总的来说还是比较和谐的。这与中国的基本国情(有两千多年历史的大一统国家、广泛的民族混居和族际融合、汉族占总人口的百分之九十以上、汉族在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占有明显优势、中央政府对少数民族的扶助与优惠政策)及具体政策的实施效果相关。特别是1950年代在少数民族地区实行的“土改”和“民主改革”运动,使那一代少数民族民众从心里感激共产党和中央政府,当时到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汉族干部的政治素质、政策水平和为人民服务的精神成为凝聚各族团结的有力纽带。自1980年代批判“文革”和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共产主义意识形态的影响开始淡化,无论是少数民族民众还是汉族干部都出现了“代际更新”的现象,1950年代建立起来的传统感情纽带也开始出现变化。
从理论上讲,只要一个群体被本国政府、外国政权以及本群体精英集团认定是一个“民族”,那么,无论是根据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传统的“民族自决权”理论还是根据列宁的马克思主义“民族自决权”原则(“无条件地、坚决地维护每个民族的政治自决的权利,即分离的权利”。[列宁,1958:217]),这个“民族”都会非常自然地萌生出通过自决建立独立民族国家的愿望。在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后,派遣出国的留学生和来到西部旅游和交流的境外人员也不可避免地成为催生民族主义思潮的媒介。
在中国的56个“民族”中,有些人口较少、居住分散的群体从来没有独立的政治要求也不认为这样的分离运动具有可行性,但是一些人口规模大、高度聚居、历史上曾经建立相对独立政权的“民族”,它们的精英集团在内外“民族理论”的指引和外部反华势力的鼓励下就会出现民族主义思潮和独立的诉求。当前在政府的严格控制与打击下,这些诉求表现得相对隐蔽。在解体后的前苏联各加盟共和国中,可以清楚地看到类似的分离主义态势。我国存在的真正的民族分离主义危险,并不在于那些实施恐怖袭击和制造街头骚动的极少数极端主义分子,而在于少数民族干部与知识分子内心中的现代“民族”意识。近年来个别“民族理论”的权威学者甚至提出应废弃“中华民族”这一提法,这一动向值得警惕。关于这些学者要求进一步强化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甚至要求设立民族区域制度的全国性常设机构等提议,中央必须非常慎重。
近年来,在“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过程中,中央政府和沿海各省在西部少数民族聚居区投入巨额资金,启动了许多大项目,这些项目吸引了许多东部和中部的汉族劳动力来到西部,也在改变西部地区的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这使得汉族与西部少数民族之间的交流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深度和广度。
由于近些年来各级政府在汉族民众中开展的民族知识与民族政策教育工作十分薄弱,这些来到西部地区的汉族企业家、管理人员和农民工们对西部少数民族的历史、宗教、文化习俗缺乏了解,其中一些人因为当地少数民族汉语交流能力差和文化差异对他们怀有偏见和歧视,我们在西部一些城市(如拉萨)的调查发现,外来汉族流动人口的收入明显高于当地进城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收入,这些现象必然会导致部分少数民族成员感到不满,再加上外部敌对政治势力和宗教势力的鼓动与支持,一些朴素和普通的文化差异问题、利益分配问题就会转变为民族情绪,
并使极少数激进分子铤而走险。这些极端主义的活动有时以恐怖袭击的形式出现,有时以街头骚乱的形式出现,由于这些活动的对象针对固定的“民族”,很容易激发民族之间的相互不信任和感情隔阂。而这些出现在双方普通民众中的民族情绪很容易被民族分裂主义分子所利用。
2008年的拉萨“3•14”事件和西藏、新疆等地发生的其他事件,虽然带有一定程度的“民族”背景,基本上是群体治安事件和个别极端分子实施的恐怖袭击事件。但是随后在北京等大城市和汉族地区发生的针对藏族、维吾尔族人员的整体性歧视行为(出租车拒载、旅店拒住、机场歧视性安检等)却反映出汉族整体性的大汉族主义态度,这是非常令人担心的,这样的态度使许多反对“3•14”事件和其他暴力行为的藏族和维吾尔族民众非常伤心,也使汉族中的有识之士感到震惊。这充分暴露了自“文革”后政府在汉族地区缺乏民族知识、民族政策普及教育所造成的恶果。
我们感到,这些年来以汉族民众为对象的中华民族“多元一体”国情、民族知识教育和民族平等的政策宣传非常薄弱,汉族地区普通中小学教育中关于介绍我国少数民族历史、文化宗教习俗和我国民族政策的内容很少,甚至许多方面可以说是空白。这使得汉族民众和青少年普遍缺乏关于我国少数民族的基本知识,在他们思考问题时有意无意地把“汉族”等同于“中华民族”,有些政府所属文化部门关于“中国人”是“华夏子孙”、“炎黄子孙”和“龙的传人”的片面宣传在客观上也加强了这一倾向。黄帝崇拜是清末革命党狭隘“排满”的民族主义的产物(孙隆基,2004:18—21),许多少数民族对黄帝和龙图腾并不认同,这些片面狭隘的宣传有损于中华民族凝聚力的加强,需要政府及时关注和纠正。
众所周知,世界其他一些国家如美国和印度,国民中也存在许多不同的种族和族群,存在不同的宗教和语言群体,但是它们的“民族构建”(nation building)目标就是把所有的群体建成一个共同的“民族”(nation),把这些群体称为“族群”(ethnic groups),并在“文化多元主义”的旗帜下保存和发展各少数族群的文化特征和风俗习惯。全体国民共同的核心认同(identity)是“民族”而不是“族群”,强调的是国家宪法和国民的公民权,而把种族、族群之间的差异主要视为文化差异,不认为也不允许各族群有自己特殊的政治权利。这可以看作是把族群“文化化”的思路。虽然美国的种族关系在历史上一度非常糟糕,但是在强调种族平等、强调公民权的积极引导下,种族偏见和歧视逐步减弱,有黑人血统的奥巴马以绝对优势当选美国总统即是一个明证,他的选举口号是为全体美国国民谋利益,绝不带任何种族色彩。尼赫鲁总理在印度获得独立后最关注的事业就是如何淡化各群体之间因体质、语言、宗教、种姓差异而带来的认同冲突,全力构建“印度民族”(Indian nation)。这一把种族、族群差异“文化化”并以此淡化种族矛盾和政治冲突的思路,在美国、印度等国的实践大致是成功的,也值得“多民族”的中国借鉴。
正是在这样的思考下,我曾在2004年提出把中国的民族分界、民族身份“文化化”也就是“去政治化”的思路,建议保留“中华民族”的概念,并在这一思路下重新开始“中华民族”的“民族构建”,以“中华民族”为核心认同,建立一个全体中国人的“民族国家”,同时把56个“民族”改称“族群”(简称××族),在这样的概念框架下强化中华民族的“民族意识”,逐步淡化目前各“民族”的“民族”意识(马戎,2004)。我认为,只有这样,才能加强各“民族”之间的相互认同,共同凝聚起来,以一个民族即中华民族为单元来面对和参与世界各国间的激烈竞争。在这个过程中,一些依然保留了“部族国家”中传统意识的群体,将会过渡转变为现代“公民国家”的国民,那些长期以来接受了本族是“民族”的少数民族干部和知识分子,也需要一个理解和适应的过程。这将是一个漫长和需要足够耐心的历史发展过程。
14.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精神指引下反思“民族”理论、调整民族政策
我国建国后宣传的民族理论、设立的各项民族制度和政策已被人们熟知而且习惯,如果有人提出异议,肯定很难被接受。可是我们的时代和社会在不断变化,列宁和斯大林创建的苏联已经解体,我们必须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与时俱进,跟上时代的变化。应当通过我们对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变化的调查研究,通过对各民族认同意识演变的分析,并与其他国家的族群关系的理论探讨和政策实践进行比较,以实践为尺度来检验和反思我国建国以来的民族理论和民族工作实效。在这一讨论过程中,所有的人都可以发表不同意见,彼此都不要扣政治帽子。这样就可以在充分的学术讨论过程中逐步达成共识,并根据新的思路来逐步调整我们的相关理论和民族政策。
至于今后我国的民族基本制度和政策应如何调整、调整的次序与进度,那些都不是眼前最急迫的问题,可以在达成共识时通过具体研究和实验来循序渐进地加以推进。但是在目前,如果我们不把“民族”这个现代国际政治、现代国家理念中最核心的概念讨论清楚,随着族际交往的发展、随着境外势力的介入、随着熟悉我国民国时代传统民族关系人物的辞世,我国的民族关系在今后只会更加复杂与恶化。如果一旦中国出现民族分裂,所有的群体都是“输家”,前南斯拉夫就是一个最触目惊心的典型例子。我们必须让大家都清楚地认识到:每个“民族”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与中华民族整体的利益是完全一致的。只有在“民族”的基础理论上想清楚,重新思考中国“民族构建”的新框架,逐步调整我国的相关制度和政策,努力使13亿国民把“中华民族”当作自己最核心、最根本的认同群体,这才是中国民族问题在未来的出路。
另外,近日中央政府决定全国中小学设立“民族团结”课,这非常必要和及时,但是如果课程内容讲授的仍然是斯大林的“民族”定义和民族理论,那么开设这些课程的实际效果也许会事与愿违,很可能反而会强化各族学生的“民族意识”,催生离心力。我想,我国中小学“民族团结”课程的内容需要遵循这样几条原则:一是要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则,即所有民族一律平等;二是56个“民族”从历史到今天都是中华民族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在结构上是共生共存的“多元一体”;三是中华民族是当今国际政治格局中的“民族国家”单元,中华各民族之间的差别主要是文化、血缘、历史记忆等方面的差别,各族成员都应强化中华民族整体的“民族意识”和国民意识;四是在全球化的激烈竞争中,国际竞争的“单元”是“民族国家”。因此,中华各族的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是完全一致的,各族需要紧密团结、合作奋斗,共创共同的美好未来。
那些把中国当作潜在敌手或竞争对手的国家或政治势力,一定会千方百计地利用中国国内的“民族关系”大做文章,打“藏独”牌、“疆独”牌、“台独”牌来牵制中国在新世纪的崛起。一旦中国强大起来,它们为了自身的实际利益,也会毫不犹豫地背弃这些民族分裂组织,在“牌桌”上把它们抛出去,它们过去也曾这样做过。对于这一点,中国各族民众和知识分子一定要有清醒的认识。
(马戎,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
注释:
[1]“民族主义”(nationalism)一词在欧洲出现的最早年代大约是1789年,使用者是一个流亡英国的法国教士奥古斯丁•巴洛,用来表示推翻贵族君主制政体的社会运动(余建华,1999:21)。
[2]盖尔纳在讨论“民族”(nation)的时候,在这句话里把它与“族群”(ethnic groups)混在一起了。
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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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azer. N and D. P. Moynihan, eds. 1975, Ethnicity: Theory and Experience,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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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notes)
来源:《领导者》(双月刊)2009/2月号,总第26期。天益网受权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