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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学勤:公民意识:中国的困难与曲折

  

  中国传统社会没有产生公民意识的可能。这是因为这样的社会结构中,政治权力人合法性不具有公共性质,政治结构与家庭私人生活直接连接,两者之间也没有一个既独立于政治权力又独立于家庭私人事务的公共性中间地带。

  公民意识是近代宪政的产物。它有两层含义,当民众直接面对政府权力运作时,它是民众对于这一权力公共性质的认可以及监督;当民众侧身对公共领域时,它是对公共利益的自觉维护与积极参与。因此,公民意识首先姓“公”,而不是姓“私”,它是在权力成为公共用品,以及在政府与私人事务之间出现公共领域之后的产物,至少不会产生这两者之前。此前民间如有意识,只能是诸多“私”人意识的集合,相当于西方政治思想史上自然人状态,在中国,这样的“私”人集合状态有一个十分自然的名称,就叫“老百姓”。“老百姓意识”当然不是近代意义的“公民意识”。

  “老百姓”是众多血缘姓氏的集合体,这一复数名词的社会学内涵是:人和人之间依血缘姓氏组织为家族单位,以此确立亲疏离合,而不是血缘纽带解体之后依经济、政治利益分殊而重新组合社会联系。它反映的是宗法制自然经济的观念残余。战争年代毛泽东在“老百姓”中游刃有余,他的军队本身就产生于“老百姓”,但在另一些时候,连他也为“老百姓意识”弥漫于他的军队而烦恼,曾不止一次地告诫部下,不许把自己混同于“老百姓”。但他的胜利毕竟来自于“老百姓”。“老百姓”这一说法至今还存活在中国广大的城乡,甚至包括商品经济最为发达的上海。到目前为止,人们还找不到其他单词来取代这一单词的位置。这一漫不经心却能在众人嘴中脱口而出的集体名词,再好不过地证明我们距离“公民”状态还有多遥远。

  中国传统社会没有产生公民意识的可能。这是因为这样的社会结构中,政治权力人合法性不具有公共性质,政治结构与家庭私人生活直接连接,两者之间也没有一个既独立于政治权力又独立于家庭私人事务的公共性中间地带。西汉以来,国家意识形态儒教规定有“三纲五常”。“君为臣纲”“夫为妻纲”“父为子纲”,是一垂直隶属系统,“仁、义、礼、智、信”是一横向交往系统,两者交织是独立的片面义务观,“五常”有双向的交互作用,但它基本是一种道德要求,不反映交往行为中的利益诉求和契约保障。在整个儒家政治、社会视野中,始终看不见独立于家庭结构和国家政治结构之间的公共地带,这是儒家学说中最为引人不安的重大缺陷。对此,中国近现代的自由主义者不断批判。但最有说服力的批判,还是来自对传统历史文化持保守主义立场的儒家自由主义者。

  中国已故思想家、新儒家代表人物之一徐复观先生说:“在儒家五伦的观念中,根本缺乏人民与政府相关的明白观念。于是儒家的千言万语,终因缺少人民如何去运用政权的间架,乃至缺乏人民与政府关系的明确规定,而依然跳不出主观愿望的范畴;这是儒家有了民主的精神和愿望而中国不曾出现民主的最大关键所在。

  人民一旦与政府发生关系,即堕入于法家幽灵下的胥吏手中,受其摧残惨酷之毒。……两千年来,一直到现在,人民不敢轻易与政府接触,以避免与政府接触,为立身处世的要务。有人说,中国历史上,人民有过多的自由,这些人所说的自由,正指的是人民瑟缩于政治缝隙之间的喘息。”

  到目前为止,这可能是我所读到的针对中国传统社会为何不能产生公民意识这一问题的最好论述。上述徐先生提到“有人认为人民有过多的自由,”不仅有著名史学家钱穆先生,还有民主革命的先驱孙中山先生。孙中山曾经引用著名的中要古代诗篇“日出而作,日落而息,帝力于何有哉”,论证传统社会中有自由,而且这种自由过多,以至形成中国社会“一盘散沙”状态。其实那样的“一盘散沙”并不是“自由状态”,对现代自由下的“公民意识”而言,是一种相反方向上的犬儒状态——对公众生活、公共事务的确冷漠与畏避。钱穆先生也有孙中山类似的看法。徐复观先生在一篇著名文章中曾予以尖锐的批语,那篇文章的题目就叫“良知的迷惘”。

  所谓犬儒,就其本身的西方来源,是指古希腊伯利克里光荣时代结束后,以狄奥根尼为代表的一种生活方式,他蜗居于广场上的木器厂桶里,以幻觉中的精神胜利来麻醉自己在现实中的失败感。在中国,希腊哲学的翻译者将狄奥根尼这一派人译称为“犬儒”——像狗一样生存的知识分子,应该说十分准确。这可能是因为在知道狄奥西尼之前,中国知识分子就已经有“犬儒”及其所代表的精神胜利法。比如,在中国旧式文人的笔下,他们就经常将老百姓和自己的蜗居状态,描绘成非常美妙的田园牧歌,将“瑟缩于政治缝隙之间的喘息”,说成是一种优雅的自由状态。而在现代新文人的笔下,则将这种犬儒状态,套用西方学术概念,描绘成市民社会下“公民意识”的崭新萌芽。

  1949年以后,在中国建立的是总体性社会(Totalistsociety)。其结构特征是:铲除市场经济,思想文化实行一体化意识形态统治,国家直接垄断并分配各种社会资源,从就业权力、食品供应直至受教育机会。总体性社会下的居民,被三项身份等级制分割:首先,城乡居民之间出现城市户籍制,城市居民在享受国家分配的各项资源时代优先于乡村居民,婴儿城乡身份随母亲身份先天决定;其次,在城市居民之间出现干部与工人的人事档案分别管理制,干部享有种种政治优先权;最后,在城市工人就业的经济单位之间还要出现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差别,全民单位中的工人较之后者在工资与退休金方面,享有稍为优厚的待遇。上述身份制度成金字塔型阶梯排列,通常人们只能有从上一个阶梯向下一个阶梯向上一个阶梯的进位(如有例外,多半出于对政治合作的鼓励)。这样的总体性社会,有国家无社会,已经没有严格学理层面的“社会”可言,如有之,只能以传统的“民间”这一模糊的说法给以勉强指称。因此,从1949至1966年,在民间,人们始终以传统的“老百姓”这一古老的自然人说法而称,几乎不知“公民”称谓,更不知“公民意识”为何物。这是一种非常天然且正确的反应,比任何学术名称更为到位。我甚至想说,这是一个已经消失的社会投在另一个虚假的社会上惟一的影子,而且恰好是正确的影子,它非常害羞地想引起学者们的注意,却没有得到应有的反应。类似“老百姓”这样淳厚而又准确的民间说法还很多,可惜至今不能引起中国那些热衷于向西方学术概念进行国际接轨的学者们应有的注意。

  如果那时有人称中国“老百姓”为“公民”,听者一定会觉得滑稽,听上去有舶来意味,甚至有令人不安的西方资产阶级气味。这是因为在应该出现“公民意识”的位置,当时树立的是“驯服工具论”以及“雷锋精神”,以要求民众无条件服从国家安排,做一颗“螺丝钉”,随着国家机器的运转而运转。“文革”前上海市委在著名的前清首相李鸿章的别墅“丁香花园”,曾集中一批人文学科的知识分子,成立市委写作班子以供驱使,对外集体称呼为“丁学雷”——丁香花园学雷锋。“丁学雷”与“文革”后期在北京成立的以清华、北大知识分子写手组成的“梁效”(两个学校)写作组,南北并称,一度成为中国路人皆知的知识分子御用班子。这些知识分子的专业造诣十分出色,例如“丁学雷”里的朱永嘉先生,是我的母校复旦大学历史系最为优秀的青年学者,当时已经展现出一个明史专家的学术前景。“文革”前夕,他刚刚拜谒吴晗为老师,兴奋不已,但是到了1966年,即按照毛泽东的意志撰写公开批判吴晗的文章。现在我们已经知道,这位杰出的明史专家当时的内心状态,而且他在后来被结合进上海市领导班子时,并无可以诟病的私德缺陷,要比现在我们所知道的陈希同之类的领导人腐败好得多,但当时,他无法真实流露内心想法,他的政治成功只会引起知识分子中的不少“老百姓”一阵阵羡慕。知识分子尚且如此,“老百姓”的觉悟程度就完全可以理解。因此,要在这样的社会结构中产生我们今天讨论的“公民意识”应该不难想象是何等的困难。

  1966年以后,中国大陆出现文化大革命,目前普遍以“十年动乱”为其贬义指称。我也知道在座的各位美国教授已经不假思索地接受了这一现成说法。但我还是想说,“十年动乱”这样普遍流行的说法,并没有经历过广泛的讨论,更谈不上严格的学术检验。这种流行语,恐怕是以“文革”语言来结束“文革”。造成“文革”悲剧的深层动因,实际上是以否定的“文革”语言在继续延续。首先在空间上,人们就有理由提出疑义:究竟是只有一个“文革”,上下合一?还是有两个“文革”,两者之间既无联系,又有对立?其次在时间上,人们也不是没有疑义:“文革”究竟是十年,还是更长,甚至只有三年?在上述两种疑义中,我都有倾向于同意后一种说法。

  目前在大陆最为令人厌恶、也最为令人恐惧的,是当初“文革”中的底层造反行为与造反思想。但事实上,那样自下而上的民众造反,在1969年中共“九大”以后,无论在组织行为上,还是在思潮探索方面,就已经被“文革”当局镇压。即使在1966年至1969年前三年中,民众造反赢得合法存在的时间,也十分短暂。此后从1969年至1976年,“文革”的后七年,是处于极少数造反派得势的上层激进派集团与失意的元老派集团之间的拉锯状态。这一反复拉锯对经济秩序、文化思想的摧残,已不能由今天被指控的那些民间异端者负责,因为他们在此之前就已经被驱赶出局。如果一定要说他们和后七年有关系,那就是他们曾经作为这一政治锯条启动的祭品,首先被送上了祭坛。他们被牺牲以后,那一毫无建设性可言的政治拉锯才得以开始。这些民间造反行为在今天看来,也是不能肯定的,但是在否定他们的同时,必须指出一个更为重要的事实:这些人在前三年对走资派和知识分子的迫害,远远不及后七年的“文革”当局对他们的迫害那样凶残。如果不做前三年与后七年的区分,笼而统之地称为“十年动乱”,至少会引起一个混乱:把后七年的烂帐全部归咎于前三年,却放过了真正的元凶。这种笼统而又混乱的说法,我以法国革命为例,各位或能较快领悟:如果有人把他在热月党人、尤其是拿破仑帝国时期遭受的政治迫害,继续归咎于此时已经被镇压驱散的雅客宾俱乐部成员,历史学家是否能接受?但在中国,大部分历史学家接受的就是这样一类奇怪的说法。在你们所看到的有关中国“文革”的电影、小说,则更充分着这些张冠李戴的描述。知识分子接受并传播这一混乱而又低能的说法,只是证明他们还不是知识分子,到今天还没有找到知识分子自已的语言;如果说与我们今天的议题有关,那只不过是预先证明,在中国要培养真正的公民意识,要比各位理解得更为困难,它所需要的时间比各位预料的要漫长得多。

  所谓前三年“文革”,在北京中南海上层的政治地图上,十分凌乱,乏善可陈。与我们今天讨论的话题相关只有一个事件,即1966年8月5日,刘少奇在一次被羞辱人格的批斗后,回到办公室拿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秘书口诉他的恼怒:

  你记,我要抗议!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你们怎样对待我,这无关紧要。但我要捍卫国家主席的尊严。谁罢免了我的国家主席?要审判,也要召开人民代表大会。你们这样做,是在侮辱我们的国家。我个人也是一个公民,为什么不让我讲话?宪法保障每一个公民的人身权力不受侵犯,破坏宪法的人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

  这个故事在今天的中国大陆,被官方用来否定“文革”,成最好教材,经反复宣传,已路人皆知。这是一个很能赚人眼泪的故事,因为它遮蔽了一个更为重要的事实,那就是在此之前,刘少奇主持中共中央的1966年夏天,他向全国大中学校派出文化革命工作组,后者所到之处,制造了大量冤假错案,成千上万的学术权威、普通知识分子甚至未到法定年龄的初中学生跳楼自杀。刘本人理论作品史留下一本《论共产党的修养》。这本小册子之所以出名,是因为它首创了本文前述的反公民意识的“驯服工具论”。他只有在自己个人受到侮辱时,才会想到在《论共产党的修养》之外还有一本《宪法》,在“驯服工具论”之下还有“公民意识”以及“公民人身不可侵犯”,我们当然应该同情刘少奇后来的遭遇,同时对刘少奇“公民意识”的觉醒表示尊重,尽管它已经来得太晚。但是这一故事本身,首先具有历史的反讽,而不是像现在那样,把它说成一个庄严的悲剧。

  不过,这一故事也有它的积极含义:那就是在文化革命的冲击下,连一些共产党高官都从自己的切肤之痛里,产生了斯大林毛泽东辞典中找不到的“公民意识”。我相信,这是邓小平、彭真等人在1976年复出后一度强调“法制建设”的原动力之一。

  那么,在“文革”的前三年,在国家主席终于想起还有宪法的另外一端——远距中南海的中国底层民众——即“老百姓“中,公民意识又是怎样曲折萌芽的呢?

  1966年北京“遇罗克大字报“事件应该算一次。它反对当时在高干子弟中风行一时的血统论,以曲折的语言要求公民意识的第一层含义——人的身份平等,已经触及本文开头所述总体社会的基本特征——人的身份等级制。遇罗克事件具有很高的思想史价值,但是如果以此推算大多数民众的公民意识觉醒程度,则有可能犯估计过高的错误。当时在民间,从“老百姓”向“公民意识”这一自然人到法人的进位,尚十分朦胧,以后的发展也历经曲折。他们一开始只能在毛泽东政治人权上的“右倾”政策与刘、周、邓经济文化上的右倾政策之间。作一种分裂性的选择,以此曲折表达他们的利益诉求,在这些分裂性利益诉求之间,需要十分耐心地挖掘,才能找到一点与公民意识有关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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