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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琼:转型期传统权威在乡村社会治理中的地位

  

  [摘 要]中国乡村社会治理的权威体系经历了从传统权威主导型向法理型权威主导型的转变。但法理型权威主导地位的确立并不排斥传统权威在社会治理中发挥自身的功能。传统权威来自于日常生活世界,与信任、与习俗相联系,往往更为直接地反映日常生活中的文化走向,依然具有合法性的价值基础。若能有效结合传统权威资源,以其为核心培养一个成熟的公民社会,无疑是巩固政治权威的有效措施。

  

  [关键词]乡村社会治理 传统权威 价值合理性

  

  对于权威的分析,西方最为流行的是德国著名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的观点。韦伯在《经济与社会》一书中提出,任何一个社会都要依靠一定的秩序来维护它的存在,这种秩序不是自发的,而是以一种命令—服从的关系来建立的,即通过某种统治权力的作用建立的。他认为,强制力虽然可能维持统治,但仅依赖于它是不能持久地稳定统治的,只有“合法性”的统治才可能稳定持久。

  合法性的统治有卡里斯马型、传统型和法理型三种权威基础,三者合法性分别来源于领袖拥有的特殊洞察力和成就、内在的 ( 常常是宗教神圣性的) 无法被理性挑战的传统以及法律。传统权威在当前社会中的代表往往是来自于经济、文化领域,通常是与日常生活的信任和习俗相联系的的社会精英,他们对于日常生活中人们的行为具有很强约束力,保证了一个封闭、熟悉环境中的社会秩序。而法理型权威的主要代表则是各类国家权力机关 ( 以下称政治权威 ) ,通常代表着更为普遍与抽象的价值。

  乡村社会治理就是“特定主体”按民意设定的社会理想目标,制定规约保证社会朝此目标有序、快速的发展。“特定主体”负有民众的信任,是由社会中的各种权威类型构成。权威类型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特定社会中会存在多种权威类型,由此构成社会治理的权威体系,但其中总有一种权威占据主导地位,否则多元的利益根本没有协调的价值前提,社会整合无从谈起。卡里斯马型权威是最不稳定的,因而在社会治理的权威体系中占据主导地位的通常不是来自经济、文化领域的传统权威,就是主要由政治权威所代表的法理型权威。

  

  一、传统权威在中国乡村权威体系中的地位变迁

  

  传统中国是一个农业为主的社会,传统权威长期占据主导地位,非正式规范是约束人们行为的主要准则。20世纪40年代费孝通先生在他的《乡土中国》一书中深刻剖析了传统中国农村社会——无法而有序的乡土社会中,人们彼此之间都是熟人,信用的确立不必依靠对契约的重视,公共秩序的维持无需仰赖国家的法律,社会当中并“无法”,但依然井然有序,传统儒家文化的核心表达“礼”维持着乡土社会的日常生活秩序。在这样一种结构当中,血缘关系是首要的社会联系纽带,社会最基本的构成单位是家庭,家庭之间的联系是最低水平的,每个单位相互类似,独立地满足各自成员的需要。因此,这种社会中的个人自由、选择和自主程度比较低,人们的行动受它的指令和紧密团结的血缘单位限制性事物的制约。

  新中国成立后,政治权威凭借人们公认的威望和影响而形成的一种支配和整合力量,礼治的主体———传统的宗族道德权威逐渐淡出政治舞台的中心,人民公社化的历史历程更是加速瓦解了宗族网络。这一时期,人民公社普遍建立,传统宗族道德权威在农村社会秩序中的主导地位最终被政治权威代替,正式规范逐渐成为约束人们行为的主要准则。

  20世纪70年代末文化大革命结束,中国开始了经济市场化为先导,政治体制和文化体制由高度集中向分散变迁, 以工业化和城市化为推动力的现代化进程。农村社会结构发生巨大变迁,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乡镇企业的发展以及农村城镇建设等新事物、新现象的出现,为乡村社会从封闭到开放、从同质单一性社会到异质多样性社会的过渡和转变带来了动力和契机,乡村社会结构开始从传统向现代转型。目前现代化已经发展到一个新阶段,已经从城乡分割的二元结构,进入了城乡一体化的发展新阶段,城市化过程开始由要素的集聚走向扩散阶段。

  在这种社会大转型的背景下,乡村不再是一个费孝通所描述的生于斯、长于斯的社会,而呈现出大批农村青年外出打工的局面。交往是引起现代化的关键因素,农村青年向外流动带来的城市乡村交往的增加打破了熟人社会的血缘纽带和地缘纽带,乡村人口不断向城市转移也改变了传统的谋生手段,农村社会加速分化,这使得社会异质性大为增加,动摇了追求同一性和超稳定性的传统社会控制机制赖以维系的社会结构,传统权威合法性地位受到进一步挑战其协调社会关系,维持社会秩序的附属地位进一步动摇,法理型权威主导地位进一步巩固。

  

  二、转型期乡村传统权威存在的价值合理性

  

  尽管如此,传统权威依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因为法理型统治的合法性基础不仅仅是经验的,其背后是价值的认同,即合法性统治的规范基础。而这种规范基础与传统权威所代表的民间价值体系之间存在无法斩断的思想根基。

  社会学创始人孔德强调指出社会功能的分化发展了一种有益的部分的精神,而另一方面,它又倾向泯灭或限制我们称之为整合或全体的精神。为此,他认为“要解决结构分化带来的整合问题,政府行为必须不仅仅是‘物质的’,而且也必须是‘精神的和道德的’。” [1] 对于社会分工不断细化的趋势下,如何维持社会秩序的思想中,迪尔凯姆指出系统分化程度越高,价值和信仰的抽象和普遍化程度越高,如此以来,就会出现更多的规范明确评价前提和规范社会单元内部及它们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说,尽管社会分化将会带来社会整合取决于受“契约”规范的功能型联系的社会单元的发展,和社会单元内部行为以具体规范为根据的合法化,但总有一种“道德成分”或契约的“非契约性”基础的存在。规范不仅仅是功利性的和工具性的,它们与普遍价值和信仰有关,从而为行动者提供一种共同的前提和假设。

  两者对于社会治理的机制的构想虽不仅相同,但都直接或间接指出,社会变迁期维持社会稳定的管理模式中,既有理性的成分,也有价值的成分。政治权威既是理性的,也是更具普遍性的抽象价值的代表,是传统权威代表的多元价值整合的前提。

  而哈贝马斯对于国家合法性的分析则更为深刻的揭示了政治权威合法性与传统权威之间的相关性。哈贝马斯说:“关于合法性,我把它理解为一个政治秩序被认可的价值。合法性要求则与某个规范决定了的社会同一性的社会一体化之维护相联系。合法化被用来证明合法性要求是好的,即去表明现存 ( 或被推荐的 ) 制度如何、以及为什么适合于通过这样一种方式去运用政治力量———在这种方式中,对于该社会的同一性具有构成意义的各种价值将能够实现。” [2] 简言之,他认为合法性包含两个必要条件,政治统治者是通过当时的社会规范来证明自己的政治秩序、政治权力的合法性,而被统治者在当时的社会规范中,认可与这种规范相一致的政治秩序、政治权力,这种政治秩序、政治权力才具有了真正的合法性。不顾社会规范而宣称自己是合法的,强迫被统治者认可的统治不具有真正的合法性。

  显然传统代表着历史积淀形成的社会规范,代表着生活世界中具有相当稳定性的价值,当法理迅速取代传统的地位,具有最高权威时,可能导致法理与传统的断裂,甚至对法理型统治合法性认同的危机。在类似宗族、宗教等传统权威一直具有很强约束力的落后地区尤其如此。否认合法性的双重基础 ( 认同和规范) ,等于把合法性力量直接等同于政治统治的力量,是统治者而不是被统治者拥有合法性解释权。结果可能是国家为“保障”合法性并使人民接受,国家机器力量不断强化,最终反而事与愿违,更容易丧失广泛的群众基础。

  

  三、确立传统权威在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中的辅助地位

  

  从中国的历史看,“宗族秩序和社会秩序,宗族权威和公共权威在历史发展上是一个此消彼长的过程,当社会秩序与公共权威以强势长驱直入的时候,宗族秩序及权威就弱化,甚至被消解,反之,就有所恢复和抬头。” [3] 其他国家的历史也说明传统权威与政治权威代表的法理型权威是相继出现的较为稳定的权威形式,且后者必然会取代前者成为现代社会治理的主导性力量。尽管如此,传统权威和法理型权威并非两种对立关系的权威类型———准确地讲,两者是在社会历史进程中,先后出现的权威类型。韦伯明确指出,三种权威类型也分别对应三种社会类型。传统型权威主要在农业社会中占据主导地位,法理型权威对应于工业社会。卡里斯马型权威则产生于统治者应对社会问题的方式显得不适当、过时或者无力的危难之时,是传统和法理统治下社会变迁的推进器。因而现代社会治理的权威体系中,法理型占据主导地位,并不排斥传统权威在此体系中发挥作用。

  从现实来看,利益格局重新调整产生的利益矛盾成为影响社会和谐,引发社会矛盾的重要诱因,不论是城市还是农村,群体性的矛盾冲突目前呈现出高发的态势。对于农村群体性突发事件产生的诱因,于建嵘是从基层政府与农村公民社会关系的角度认识的,他认为农村基层政权 ( 县、乡两级 )建设滞后,导致农村基层政权出现“功能性退化”,是群体性突发事件产生的主要原因。[4] 矛盾的产生是必然的,但矛盾的解决方式可以是体制内的法制渠道,也可能是体制外的非法渠道。由于矛盾的疏解机制不够健全,矛盾不断积累,加之民众的法治意识较为淡漠,参政议政能力的也比较有限,乃至一些社会矛盾最终以多人参与的、违法的、并常常演变为社会群体与政府对抗的激烈形式爆发。其负面影响非常深远,不仅仅是社会财产受到损失,更重要的是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削弱了政府的公信力。农村社会在经济发展水平上比城市落后,在城乡一体化建设中,社会矛盾可能会比较突出,而农民尽管民主意识、意识比过去更加自觉,但法律意识和参政议政的能力还有待提高。若能在社会治理权威体系中,有效结合来自于社会基层的、受到基层百姓信任的、并具备较高法治意识和参政议政能力的社会精英,必然能更加及时疏解和化解社会矛盾,实现更为有效的社会治理。

  

  四、结语

  

  任何社会在由传统向现代变迁的过程中,尤其是快速转型期,都是社会矛盾多发的时期,由此也都不同程度地引发了社会对政治权威合法性的质询,迫使政治权威面临合法性危机的问题。这种危机如果不能加以消解,容易导致政治秩序的瓦解甚至政治体系的崩溃。传统权威来自于日常生活世界,与信任、与习俗相联系,往往更为直接地反映日常生活中的文化走向,若能有效结合传统权威资源,以其为核心培养一个成熟的公民社会,有利于社会矛盾的及时疏解和化解,无疑是巩固政治权威的有效措施。

  需要强调的是,在乡村社会治理权威体系中有效结合传统权威的途径是通过政治权威的引导和帮助,促进传统权威由民间自发的、无组织形式向民间自发的、有组织的方向变迁,形成具有有较高法治意识和参政议政能力的成熟的公民社会。换言之,政治权威与传统权威在乡村治理工作中的地位并非并列关系,而是主导与辅助的关系,否则社会仍然会面临结构分化带来的严重整合问题,因为城乡一体化的进程必然带来乡村社会的进一步分化,利益和价值的更加多元化,而政治权威代表的更为普遍和抽象的价值是协调多元关系的基本前提。

  

  [参考文献]

  [1]乔纳森.特纳等.社会学理论的兴起[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6.26.

  [2]哈贝马斯.交往与社会进化[M].重庆:重庆出版社,1989.188-189.

  [3]林 婷.权威与秩序———乡村宗族秩序的现代化嬗变透析[J].贵州师范大学学报 ( 社会科学版) ,2005, (5) :18.

  [4]于建嵘.农民有组织抗争及其政治风险[J].战略与管理2003, (3) :23.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立项项目———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社会矛盾研究 (09CSH016) 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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