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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平:派人进京抓作家的书记究竟是谁?

  

  作家谢朝平自费出版报告文学《大迁徙》,被陕西渭南市警方从北京家中带走,理由是涉嫌“非法经营罪”。此案漏洞百出,十分荒唐。时至今日,谢朝平仍然被关押在渭南的看守所里。

  跟记录中国当代很多历史事件一样,谢朝平承担的是一起艰难的工作。且不说费时数年,辛苦采访,单就来自权力部门的压力,就足以让大多数作家望而却步。早在1992年,渭南市移民办工作人员李万明就曾举报当地移民资金管理存在诸多漏洞,经《工人日报》调查核实后予以报道,阅读该报道的100多个村民和200多个学生被当地政府认定为非法集会;李万明本人则在未获通知家属的情况下,被渭南官方秘密关押了22天,直到中纪委介入才恢复正常工作。

  2006年,谢朝平身为《检察日报》下属《方圆》杂志社记者,采写2003年渭水洪灾中渭南官方挪用移民资金一事,被当地有关部门赶到北京阻止了报道。在这种情况下,谢朝平仍然坚持采访写作,并自费印刷出版。为了符合法律,他还不得不跟山西《火花》杂志社合作,借用对方的合法刊号,以增刊的形式出版。

  跟作品的艰难问世相比,渭南方面对于作者的打压可以说是恣肆妄为。为了阻止它的出版发行,渭南方面竟然不顾基本的法律和情理,不仅立案侦查,而且还成立了专案组;不仅派出警察千里抓人,而且还是多个部门联合行动。在明知有正式刊号的情况下,渭南市文化稽查大队以“疑似非法出版物”查抄该书;渭南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向山西省新闻出版局发送函件,称《大迁徙》一书为“非法出版物”;在遭到《火花》杂志社说明情况并强烈抗议之后,渭南警方专案组还大摇大摆地进京抓人;抓人之后,未能按照规定在7日之内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而且连一个刑事拘留通知书也没有开具给家属。与此同时,渭南市三家相关部门负责人联合赴西安向省有关部门专门进行汇报。

  渭南方面找出唯一的问题是,《火花》杂志社发行该增刊时没有及时报批。即便《火花》杂志社违规,既不应该由作者担责,更不需要劳驾警察跨省追查,通常由主管部门查处即可。当杂志社负责人指出这点时,渭南警察站起来怒吼道:“我是警察,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寸土地上的事,我都可以管。”

  尤其荒唐的是,渭南市竟然有十多二十人进京上访,要求收回还未收完的《大迁徙》,要求除让《火花》杂志社北京下半期停刊外,还应加重处理下半期的领导。这些上访者是谁?是如何组织起来的?他们会不会被截访被劳教?为了一本报告文学,可谓费尽心机。

  到底是谁在运筹帷幄?这些部门的协同行动,是谁下的命令?我们只能在《南方周末》的一篇报道中读到这样的情节:渭南警察到《火花》杂志社追责未果时,一名警察大声对该杂志负责人说:“我们要把你请到渭南去见我们的书记!”这位书记理当出来澄清一下。

  目前谢朝平的家属和律师要求渭南警方放人,有媒体提出渭南方面不能道歉了之,事实是渭南警方还在跨省搜寻证据,罗织新的罪名。无论结果如何,可以肯定的是,没有人想要给自己带来羁押之苦甚至牢狱之灾,有更多的作家已经被吓住了,有更多的历史和现实将会被掩蔽起来。

  8月19日周四,作家谢朝平人在家中坐,祸从天上来。数名来自陕西渭南的便衣警察闯入其北京居所,铐走其人,押至渭南拘禁至今,命运未卜。

  此事距《经济观察报》记者仇子明被通缉事件不过三周。而陕西渭南警方较仇案中浙江遂昌警方之滥权不仅走得更远,错谬更甚,而且至今仍未有纠错行动。从目前事态发展看,此事件仍可能逆转但未必顺利,或许正是“依法治国”遥遥征程中又一次严峻的警示。

  好在舆论跟进,律师介入,此次谢朝平事件的基本情节已相当清楚。据陕西渭南警方口称,谢朝平涉嫌“非法经营罪”,而事实表明此项指控根本不能成立。

  谢朝平的《大迁徙》,是今年5月与《火花》北京编辑部谈成出版条件,由谢支付印务费用,以增刊方式付印。事后的审视表明,《火花》出此增刊未经上级审批。然而,这并不属于“非法经营罪”。

  《刑法》第225条规定对“非法经营罪”如此界定:“(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此外,最高检、公安部曾发布《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下称《规定》),其中与出版相关的第79条第五款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当立案追诉。

  谢朝平的行为显然与《刑法》225条规定的四种情形无关。《火花》为山西省文联主办的文学刊物,曾是著名作家赵树理、马烽等人的“大本营”,至今已经有50多年历史。《大迁徙》为长篇报告文学作品,在《火花》增刊发表系属合理合法。此书发表前经《火花》北京编辑部执行主编审稿,杂志印刷也有《火花》开出的合法准印单。由此,增刊也绝非《规定》第79条第五款所称“非法出版物”,没有也不可能“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

  当然,《火花》在出版此增刊时,尚未完成经省级新闻出版机构的审批程序。不过,增刊须审批来自《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之第一款和第二款。如果杂志社未遵循此条规定擅印增刊,也只是一个行政违规行为而非刑事犯罪行为,更与“非法经营罪”无涉。此事纵有错,也是杂志社管理层面的行政性过错,与发表了作品的作者谢朝平无关。

  陕西渭南警方为确证谢朝平“犯罪”不遗余力,但细考警方自身行为,涉嫌违法之处却比比皆是。为敲开一个公民的家门,警方冒充人口普查人员,进门抓人才出示警察证。在搜查谢的住所后,警察带走了谢的书稿、笔记本电脑、录音笔和U盘。在其要求下,警察列了一个查抄清单,但清单并未留下。谢妻要求警察出示拘传手续,警察最后只是口头说了句“涉嫌非法经营”,却未出具任何正规手续。

  法律专家纷纷指出,由于没有任何合法手续,渭南警方已经涉嫌触犯《刑法》规定的多项犯罪,包括“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和“非法侵入住宅罪”等。

  纵观事件全过程,围绕《大迁徒》的这桩公案,本来只是一起需要纠正的行政违规的出版事务。渭南市将警权滥施于非刑事的公共事务,显然是因为不满于谢朝平正常发表的文学作品的内容,“因言加罪”动机显著,滥用警权的后果也极为严重。作为渭南警方的上级领导机构,渭南市政府以及陕西省警方应当尽快纠正这一错误,立即释放谢朝平,并对警察涉嫌侵犯公民权的犯罪行为展开司法调查。

  不久前,温家宝总理在深圳谈及政治体制改革时提出“四要”主张,其中之一便是“要建设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特别是要保障司法公正,重视保护和帮助弱势群体,使人们在生活中有安全感,对国家的发展有信心”。从当年的朱文娜事件,不久前的仇子明事件,直到眼前的谢朝平事件,都让我们有理由相信,此一主张是何等的必要和迫切。如同朱、仇两案的纠错与检省,谢朝平事件在纠错之后还应问责,让滥权责任人付出重大代价。这也是历史前进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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