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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盛友:“我爸是李刚”的法律思考

  

  笔者首先声明:若司法独立,案子审判后,各方心悦诚服,不会有如下的文字。

  十几个80后90后留学生查经班结束后,相互聊天,他们极度欣赏凤凰卫视的“一周立波秀”。

  当时,我不知道周立波是谁,但是,我知道“我爸是李刚”这句话,那是2010年最流行的话语之一。“我爸是李刚”这句话,不但反映了权力的傲慢,更加反映了平民老百姓权利的贫困,甚至是对人的生命和尊严的莫大羞辱和践踏。“品尝”这句话的文化意义,其实就是“品尝”公民社会的苦涩。

  80后90后留学生有声有色地描述,周立波在上海美琪大剧院里带领着上千观众笑侃“我爸是李刚”:

  

   周立波(出场):“举头望明月,我爸是李刚”。(观众笑)

   周立波:“下面请大家和我一起来,说得整齐些。日日思君不见君 ——”

   观众(齐声):“我爸是李刚”。(观众笑)

   周立波:“桃花潭水深千尺,不及——”

   观众(齐声):“我爸是李刚”。(观众大笑)

   周立波:“同是天涯沦落人,我爸真的是李刚”。(观众爆笑)

  

  ……

  

  全中国105万人名叫李刚,但“我爸是李刚”那个李刚,不会有人混淆,每个人都知道的李刚,就是那个科级的保定市北市区公安分局副局长李刚

  本文要思考两个问题:李刚该不该享受人的尊严?周立波该不该承受法律制裁?

  李刚是一个名人,是一个普通人,甚至是一个“犯人”,他该不该享受人的尊严?答案显然是肯定的。

  “犯人”与名人和普通人一样,都享有被尊重的权利,这是法治社会不能退让的道德底线。

  法治国家的情况,大致应该与德国一样。法律(德文:Gesetz)最高;条例(德文:Verordnung)其次;指示(德文:Hinweis)第三;暗文(德文:Geheimpapier)垫底。法律和条例已经具备完全法律的效力,非执行不可。法律和条例是我们一般的民众可看得到的,而指示或暗文,我们一般人看不到,并且执行者就有很大的空间。

  在法治国家里,法官判案根据法律或条例,若没有这两者,就找法院以前的判决判例。前人法官的判例可以被视为法律的效力。

  一个国家的宪法是最高法,是人权规范,从最高法引申出很多详细的特殊法,而在司法操作过程中,特殊法优先于普通法。

  德国最高法院1999年12月 1日就公众人物权(名人权)作出如下判决(BGH, Urt. v. 1.Dezember 1999 - I ZR 49/97 ):

  公众人物有权享受肖像和名字的保护,这种保护不仅仅是精神层面上、也包括经济层面上的保护。任何未经许可而滥用公众人物的照片或名字,均属违法, 滥用者将受到刑法追究。

  公众人物的保护主要根据基本法(宪法)第一、二条,以及民法典的第823条。民法典第874条主要规定,名人受损害后的赔偿。

  早在1987年10月13日,德国最高法院就对名人名誉的保护作出了判决(BGH, Urt. v. 13.Oktober 1987 - VI ZR 83/87 ):主要对名人声音的保护。

  以上这两个判决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假定李刚这位名人是“犯人”,他也应该享受“犯人”的尊严。联合国及其下属的国际性组织和某些洲际的人权保障组织制定相应国际性法律文件,如: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1957年《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1966年《国际人权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984年《禁止酷刑和其它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和处罚公约》、1988年《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则》、1990年《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欧洲人权公约》、《美洲人权公约》、《非洲人类及人民宪章》等。上述国际性法律文件比较系统地确立了“犯人”在刑事诉讼中所享有的最低限度的权利及其程序救济机制。

  比如,《世界人权宣言》第10条规定: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由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以确定他的权利和义务并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1 款规定:所有的人在法庭和裁判所前一律平等。在判定对任何人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或确定他在一件诉讼案中的权利和义务时,人人有资格由一个依法设立的合格的、独立的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

  李刚,及其 “官二代” 李启铭的法律程序,有否符合上述公约、原则和判例?

  酒驾致人死伤案的判决,不但没有平民愤,反而,以“我爸是李刚”为题的造句接力却在全球华人中进行,如火如荼,势不可挡。周立波将其搬上舞台,“海派清口”表演艺人的这幕“我爸是李刚”,有否触犯法律?

  1971年,德国的一部长篇小说《摩菲斯特》(Mephisto)经几年之久的法律争议后,德国宪法法院判决予以禁止。小说几乎毫不掩饰地描述已去世的演员格隆德根斯 (Gustav Gruendgens)在纳粹时代的表现,而联邦宪法法院的法官认为,格隆德根斯的名人权(Persoenlichkeitsrechte)高于艺术自由。

  在法治社会里,媒体当然有自由,但是,假如有人在在小说里、电影里或者戏剧里发现了自己的存在,从1971年这个案子以来,这类事情就经常地走上了法庭。司法的天平往往偏向于名人权的保护。

  2006年,法兰克福州高级法院禁止电影《罗腾堡食人者》(Der Kannibale von Rotenburg)放映。前些年因与被食者配合着食人而轰动一时、2004年被判处8年半监禁的麦维斯 (Armin Meiwes)于是免于一场折磨:一部电影里反映的一个人的生活和罪行跟他的人生和罪行一样。2008年2月26日,柏林中级法院发布对描述麦维斯生平的《食人者采访录》的紧急停发令。尽管这本书是跟食人者本人合作写出的,但家属亲人们觉得细节的发布侵害了他们的隐私权。

  “我爸是李刚”这出“戏”还要继续演下去吗?

  

  写于 2011年2月10日,德国班贝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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