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救乞讨儿童事件持续发酵,人们在解救乞讨儿童的现实操作中,遭遇到一些麻烦,其中重要的一点,就是人们难以甄别乞讨儿童到底是不是被拐卖儿童,如果乞讨儿童是组织者自己的亲生子女,会给解救带来法律障碍。因此,立法全面禁止儿童乞讨就显得至关重要。近日的媒体报道:于建嵘教授等人将在两会建议立法全面禁止儿童乞讨。
毫无疑问,本该在学校里求学的儿童却被驱之于街头乞讨,本来就损害了儿童的正当权益,已经为文明社会所不容,以立法的形式全面禁止儿童乞讨,自然符合司法正义,也是文明社会应有的题中之义。然而,我们也应当清楚地看到,在立法方面,仅凭禁止儿童乞讨“单兵突进”,并不足以让乞讨儿童走出困境,建立国家监护制度是其不可或缺的重要“配套”措施。同时,建立国家监护制度,不仅在保障乞讨儿童福祉方面意义重大,而且具有更为深远的意义。
想到国家监护制度,不由得让人想起了多年前看过的一部电影《刮痧》。《刮痧》讲述一对中国夫妇移民到美国的故事,其中有一个重要情节,就是他们的儿子有一天生病了,结果孩子的爷爷不懂英文无法带孩子上医院,就帮孩子做了刮痧治疗,最后因孩子刮痧后身上留下青紫淤斑,被美国儿童监护部门认定为“虐待”儿童罪,剥夺他们对儿子的监护权。其实,在外国,依法剥夺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有关的案例,我们透过媒体的国际新闻报道,也看过不少。虽然说中西方的社会文化存在很大差异,但我们也不难看到,在未成年人不能获得有效监护的情况下,剥夺不合格父母的监护权,改由国家行使监护,这样对于那些受到父母虐待、遗弃等悲惨遭遇的孩子来说,应该是一种最好的庇护。
乞讨儿童相对来说人数并不是很多。放眼全国,为人父母者没有尽到监护之责,或是对子女放任自流而不加管教,或是让子女四处流浪而不管不顾,或是对子女动辄拳脚相加百般摧残,诸如此类威胁子女的生存权、受教育权、发展权的情况,却是大有人在。如何从制度层面,从司法保护层面上,对那些不能对子女切实履行监护责任的不合格父母进行刚性约束,确实值得政府、立法、司法等有关部门深思。
可是,我国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虽然在《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通则》等法律中,对未成年人监护问题作出了诸多规定,但在剥夺不合格父母的监护权方面,还是缺少可操作性,在司法实践层面上,也鲜有具体的审判案例,使得相关的法律规定只能悬在空中,无法落到实处。
为了让每一位未成年人都得到有效保护,特别是为了防止乞讨儿童这样的悲剧重演,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其一,建立监护人监督制度。对诸如未成年人权益已经受到侵害的,父母有严重不良行为或者犯罪行为的,父母对子女放任不管的,父母非常贫穷的,等等“非正常”家庭列入监督视野。一旦发现此类家庭中出现父母对子女监护不力,发现未成年人权益受到侵害等情况,及时予以制止,责令家长予以改正,对那些不具有监护资格的父母,必要时应该强制剥夺他们对子女的监护权。
其二,确立国家监护制度。对那些不具有监护资格的父母,在剥夺其监护权后,改由国家承担监护责任。当前情况下,确立国家监护制度,应该将代表国家的民政部门监护职责具体化,并且国家应该拨付专项资金。
其三,制定剥夺父母监护权的相关法律。
让所有的孩子都能快乐健康成长,是文明社会的应有追求。为了让每一个孩子都能够获得应有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就必须在制度层面上建立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