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得当年在燕园求学时,北大东门附近的街巷里有家名为“雕刻时光”的咖啡屋,时常播放一些颇有艺术性的老影片,客人们可以一边品味着咖啡,一边欣赏着电影,悠闲地“追忆似水年华”。屋子里总是洋溢着浓浓的怀旧氛围,美其名曰“雕刻时光”。坦率地讲,当时最吸引我的并不是它的小资情调,而是“雕刻时光”这一独具匠心的名称,这也是迄今为止我欣赏到的最具诗意的商业品牌,而这一品牌画龙点睛式的关键词就是“雕刻”。我偏爱“雕刻”这个貌似平凡的动词,因为在雕刻的情境中浮躁的心情容易变得宁静似水。雕刻是一种投入创作的姿态,更是一种似乎与现代人愈来愈疏远的超越浮躁的心态。
我们所处的时代,是一个利益纷争日趋激烈的时代,也是一个权利意识苏醒、权力欲望膨胀的时代。“浮躁”已经成为这个时代的一种表征。从法治的视角看,这是一个法治进程突飞猛进的“赶超型时代”,也是一个法治成就颇令人陶醉的充满“光荣与梦想”的时代,在这样的时代背景和社会氛围中,“雕刻法律”似乎是不合时宜的理念。不过,我还是想借用一句曾经耳熟能详而今久违了的成语告诫全体法律人——“戒骄戒躁”,要变得更加冷静、理性和成熟,要培养一种恰如“雕刻法律”般的良好心态。
毋庸置疑,中国人偏爱使用“建设”这种具有宏大叙事色彩的词汇,中国的法制领域也有“法制建设”一说。 “建设”需要大手笔、大思路、大气势,而“雕刻”更需要于细微之处显现的大智慧。从学者的视角讲,我更愿意将具体的法治事业比喻为“雕塑”而不是“工程”,法治是雕刻和塑造法律的充满创造性的事业。法治并不是单纯的纯建设性的技术性工作,而兼有审美色彩的一门实用性制度文明。我们在大力倡导大刀阔斧式的改革(变法)的同时,也需要注意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局部乃至细节的改良。法治需要大刀阔斧的开拓,同样也需要细致入微、精益求精的雕刻。
法律是理性和经验的结晶,是一门实践理性的技艺。法律职业共同体可以视为一个雕刻法律的职业群体。法律是以规则为材料塑造的作品,是一种兼容实用性和审美性的公共物品。法律创造了一种井然有序的社会秩序,这种和谐的秩序感其实就是一种具有审美价值的美,犹如从狂野不羁的斑马演绎而来的象征规则和秩序的斑马线。在法律人的眼光中,法律寄托了人类对秩序、安宁、自由、权利和尊严的渴望,法律蕴含了一种和谐与安全之美。法律的雕刻需要借助于语言、服饰、建筑等一系列工具符号,法言法语是雕刻法律典型的语言符号,法庭和监狱是雕刻法律典型的建筑符号,法袍是雕刻法律典型的服饰符号。
法律从其诞生之初起就是一个尚待完成的作品、一座座尚待完善具有无限可塑性的雕塑。法律永远不会是尽善尽美的,因而法律的雕刻也是一个类似于算术对圆周率的求值一样没有止境的精益求精的过程。雕刻法律的理念意味着法律的制定和适用要注意细节,在重视制度改革的同时不应忽视细节的改良。在一种法律制度相对稳定成熟之时,更重要的是应当关注小制度内部的细节上的改良,乃至法律文本(法典等)、法律文书(裁判书等)、法律建筑(法庭监狱等)等诸多法律符号的尽善尽美。
雕刻法律,意味着立法一定要讲究质量,克服盲目追求数量和规模的“立法大跃进”的倾向。在立法已经驶出快车道、法律体系初具规模的“后立法时代”,立法的侧重点应当放在提高立法的质量和提高立法决策的科学性上。坦率地讲,中国的刑事立法明显带有浮躁的气息,受“严打”等刑事政策乃至意识形态等因素的影响颇为明显,不断颁布的立法解释和修正案让人感觉到刑法文本的脆弱性和刑事立法的“朝令夕改”。
法典是法律最为经典的文本样式,立法者无尚的荣耀莫过于编撰一部流芳后世的法典,编撰法典几乎是每一位立法者的“光荣与梦想”。十二铜表法、摩奴法典、拿破仑法典、德国民法典都是彪炳千古的人类法律文明的象征。其中,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堪称立法者精雕细刻的杰作,曾为这部法典作出貌视消极之贡献的萨维尼堪称精通雕刻法典之道的大师。19世纪初叶,持进化理性主义立法观的萨维尼,反对古典自然法学派急功近利式的立法观念,并怀疑当时德国法学界具有编撰民法典的能力,极力阻止当时德国制定统一的民法典,强调制度设计之前成熟的理论探讨。他耗费了近四十年的时间潜心研究罗马法理论,为后来制定著名的《德国民法典》提供了科学的理论依据。从萨维尼开始阻止立法到德国大规模编纂法典经历了近半个世纪之久,萨维尼成功地阻止了当时急功近利的法典化思潮。中国的民法典正在孕育之中,我希望未来的中国民法典真正成为一部经得起历史和现实拷问的精雕细凿的精品,我希望所有有幸参与民法典起草的专家学者怀有一种雕刻法律般的成熟、理性、冷静的心态,一种立法者对法典特有的敬畏之心。
雕刻法律,意味着司法审判活动不是被动机械地“绞肉机”式的办案而是一项具有创造性的活动,法官要善于通过法律对个案的适用,发现和填补法律的漏洞,以判例、司法解释等形式对法律进行再加工。19世纪初,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马歇尔对“马伯利诉麦迪逊案”的著名判决,历史性地确立了违宪审查制度,宣告法院对法律乃至宪法拥有毋庸置疑的司法审查权,这一判决堪称美国乃至人类宪政进程中具有里程碑式的经典判例。难怪后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卡多佐曾有如此一番感慨:“我们的宪法性法律的形式今天之所以如此,就是因为马歇尔在它还仍然具有弹性和可塑性之际,以自己强烈的信念之烈焰锻铸了它。”诚哉斯言,不卑不亢、胆识过人的马歇尔在雕刻司法审查制度的同时,也将自己的大名永远铭刻在宪政的丰碑之上和美国人民的心中——在美国,法官马歇尔的名字可谓妇孺皆知;在法学界,马歇尔的名字与“马伯利诉麦迪逊案”的经典判例一样无人不晓。作为雕刻法律的杰出法官代表,马歇尔当之无愧。但愿我们中国的法官精英阶层中也能涌现出马歇尔式用自己的智慧和胆识雕刻法律的大师。
雕刻法律,意味着法学研究是一个厚积薄发的默默的积淀和酿造过程,而不是制造充斥着“喧嚣与躁动”的学术泡沫。法学家习惯以职业性的挑剔眼光从学理的视角评价法律,用自己的思想和智识对法律进行素描、雕饰和塑造。在我看来,法学家首先应当是具有思想原创欲望和批判性的智者,能够贡献出具有真理性概率的法律思想,其次才是满腹经纶的学者,担当“传道授业解惑”的学术角色。在时下的中国,法学家的浮躁或许仅次于经济学家。我希望一切真正以法学为志业的法学界同仁,不妨细细品味学术大师福柯对知识分子的如此角色定位:“ 通过自己专业领域的分析,一直不停地对设定为不言自明的公理提出疑问,动摇人们的心理习惯、他们的行为方式;拆解熟悉的和被认可的事物,重新审查规则和制度,在此基础上重新问题化”。
立法者雕刻的法律文本,法官雕刻的裁判文书和判例,律师雕刻的辩护词、代理词、法律意见书,法学家雕刻的法学论文、专家意见书,诸如此类都堪称法律职业共同体雕刻法律的作品。真正进入职业角色状态的法律人,对自己雕刻的对象有一种创作的冲动,能够体验到创作的欢愉。法律人在雕刻法律的过程中,释放自己的智慧、经验和学识,同时享受着创作者的愉悦和幸福。以本人为例,在从事法官职业的短暂生涯中,我就曾时常体验到司法创作时的愉悦和欣慰,每当将手头的案件(尤其是某些疑难复杂重大案件)审结整理成卷宗时,心里总会有一种“爽”的愉悦之感。如今,角色转换之后的我每当撰写出一篇具有思想原创性或真理性概率的学术佳作,每当自己的作品引起读者广泛共鸣时,都会有一种学者的欣慰之感。
或许,本文所阐述的雕刻法律这一理念,其可贵的价值就在于提醒法律人克服浮躁的心态,切忌急功近利,保持一种从容、冷静和理性的心态。作为一种具有稳定性和可预期性的制度设计,法律其实是一种相对保守的力量,正如萨维尼所言法律是一种“内在的、默默起作用的力量”。雕刻法律的理念与法律内敛保守的品性是颇为匹配和吻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