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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上书与领导批示

  

  领导的内部批示具有运作上的“作茧自缚”效应,似乎一切都要在批示这层无形的“权威之幕”下神秘运作。假若没有领导的批示孙志刚案不知何时才能尘埃落定,这从某种程度上折射出法律的悲哀

  

  这早已是妇儒皆知的噩梦般的新闻:供职于广州某公司的年仅27岁的湖北籍青年孙志刚逛街时因未携带暂住证被公安机关错误收容,以致命丧收容站。备受社会关注的“孙志刚收容期间被伤害致死案”或许是2003年度最受国人瞩目的一个平民之死。在我看来,“孙志刚之死”的意义不在于息事宁人式地将凶手绳之以法以平民愤,而在于“孙志刚之死”产生的一系列拷问制度的震荡性效应,在于以一个年轻生命的无辜消亡为代价,将有悖宪政理念和法治文明的收容审查制度推上正义的“审判台”,在于一个年轻生命的鲜血可能在中国的土地上催生国人期盼已久的违宪审查制度。

  

  耐人寻味的是,对待孙志刚案出现了官方和民间两种不同层面的反应,解读和反思“孙志刚之死”对于推进中国的法治文明进程无疑具有不可估量的现实意义。(www.yypl.net)

  

  “孙志刚之死”的官方反应——领导批示的震荡性效应。“孙志刚之死”经媒体披露激起强烈的公愤,引起中央领导的高度重视,中央领导多次作出重要批示,明确要求坚决依法彻底调查此案。在中央领导的指示和督办下,“孙志刚之死”的调查和侦破工作得以迅速展开。广东省委、广州市委指示有关部门坚决严查,严惩凶手。广东省、广州市迅速成立了有政法委、纪检、监察、检察、公安、民政、卫生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政法机关成立了专案组开展侦破工作,省市还分别成立专案督查指导组督导此案的查办工作。在法院开庭审理之前,广州市纪检监察部门及有关单位已经先行对有关责任人员分别作出了党纪和政纪处分。6月5日起涉嫌孙志刚案的18名被告人开始在法院受审。遗憾的是,当日的庭审只邀请5家新闻单位旁听,且规定所有记者旁听时不得携带包裹及照相、记录、录音器材,不得采访此案,待宣判后统一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报道稿件。包括中国青年报、光明日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法制日报等大媒体在内的记者都被拒绝旁听当日的庭审,为本案提供辩护的律师也被告知不得向任何人透露有关该案资料,不得接受记者的采访(请参见6月6日的《中国青年报》相关报道)。难怪6月5日晚央视新闻联播的相关报道只有法院门前警察戒备森严、记者在门口翘首等待的镜头,没有出现法庭的庭审镜头,公众自然无法知晓庭审是否经过充分的法庭辩论和严格的法庭质证。不少媒体记者抱怨法院的“公开审判”徒有虚名。6月9日,法院对涉案被告人分别作出了死刑、死缓和有期徒刑等一审判决。

  

  “孙志刚之死”的民间反应——学者上书的制度性诉求。“孙志刚之死”经媒体披露后,三位青年法学博士以普通公民的名义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国务院的《收容遣送办法》进行违宪审查,这是中国公民首次行使违宪审查建议权;此后,贺卫方等五位学者也以公民的名义再次联合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孙志刚案及收容遣送制度的实施状况提请启动特别调查程序,进一步明确提出了启动特别调查程序的程序性要求,以期推动违宪审查进入实质性的操作层面。有媒体透露,学者们的建议书已经引起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及领导的高度重视,正在积极办理之中。(www.yypl.net)

  

  不难看出,因“孙志刚之死”诱发的“领导批示”效应和“学者上书”效应,凸显了对待一个公民的非正常死亡官方和民间表现的两种路径、两种心态、两种理念。

  

  诚然,“孙志刚之死”一案之所以能在比较快的时间调查处理,显然与中央领导的批示密切关联,领导的批示对于该案的侦破和查处无疑起了关键性的作用。正是有了中央领导和省市领导的层层批示,“孙志刚之死”一案才比较顺利地得以查处,有关责任人员才得到应有的惩罚。正是有了领导的批示,有关部门才对此案“另眼相待”,高度重视。至于一审法院严格限制记者采访、有关部门要求用通稿统一报道口径,其实这也是批示的震荡性效应表现之一——领导的内部批示具有运作上的“作茧自缚”效应,似乎一切都要在批示这层无形的“权威之幕”下神秘运作。(www.yypl.net)

  

  在中国的语境中,假若说法律是“显规则”,批示就是颇具权威的“潜规则”,这种“潜规则”的权威往往超越法律。对某些官员而言,对上级领导有个满意的交代是比较普遍的心态,因而首要的是对批示负责而不是对法律负责,对批示的敬畏之心往往重于对法律的敬畏之心。在司法个案上,“批示”这一人格化的行政权威象征往往可以轻而易举地取代“法律”这一非人格化的制度权威。假若没有领导的批示孙志刚案不知何时才能尘埃落定,这从某种程度上折射出法律的悲哀。批示立竿见影的效果凸显了权力的震慑力,也或多或少暴露了某些地方官僚过分依赖人治的 “包青天意识”。领导的精力是有限的,让日理万机的领导对所有“孙志刚之死”之类案件及时作出批示显然不现实,真正有幸呈送到领导案头并得到领导批阅的案件只能是“小概率事件”。况且,批示还往往可能诱发诸如不能确保法院的独立审判,不能确保法律适用的统一标准等等“批示后遗症”。(www.yypl.net)

  

  迄今为止,法律依然是最理性、最可靠、最统一、最节约社会资源、最有可预期性和最具可持续性的非人格化的常态纠纷解决机制。法律的权威通过非人格化的理性和制度化的稳定性、可预期性彰显出来,并经由一系列程序化的制度安排——立法程序、执法程序和审判程序等法律程序得以实现。批示终究是权宜之计,法律才是最值得信赖的制度化设置。美国人麦迪逊曾说过这样一句经典名言:“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了。”对“人性恶”、“权力天生有扩张和滥用的倾向”的预设,始终是人类制定法律和建构制度的基本出发点。耐人寻味的是,与我们中国体恤民情的“包青天”形象不同,西方的司法女神雕像双眼被布蒙蔽,只凭自己手中的天平判断是否曲直。在崇尚法治和倡导“依法治国”的今天,我们需要理直气壮地彰显法律的权威,淡化批示在司法领域的主导作用,避免批示潜在的负面效应。我们太缺乏对法律的敬畏之心,我们太需要对法律的敬畏之心。

  

  令我在愤懑之时颇感欣慰的是,具有良知和洞见的学者们这次没有选择沉默和逃避,没有满足于发泄义愤填膺式的书生意气,而是高屋建瓴地着眼于制度创新的建设性诉求。这次学者们先后集体上书的制度性诉求就是提请启动特别调查程序,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国务院的《收容遣送办法》进行违宪审查。仗义执言的学者们秉持了理性的态度仗“理”执言,建议书中灌注了冷静而又振聋发聩的法理思索。尽管近年来类似“孙志刚之死”的恶性事件频频发生,但以司法个案为切入点明确提出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制度性诉求在中国法律界还是破天荒的头一回。令人深思的是,在媒体强烈谴责、学者们奔走呼号之时,居然没有一位人大代表对“孙志刚之死”主动行使自己的执法监督权,我不知道那些怀揣代表证美其名曰“民意使者”的人大代表可曾汗颜?!长期存在的人大以及人大代表的“监督不作为”现象的确值得认真反思。违宪审查建议权由学者提出而不是由人大代表提出,这或多或少也是对某些失职的人大代表的嘲笑。(www.yypl.net)

  

  坦率地说,我认为聪敏的学者们这次的确把握住了一次绝好的机会,无论结果如何,这一前所未有的学者上书事件都将雕刻在迟早要耸立起来的中国违宪审查制度基石之上——这无疑是任何一位学者尤其是法学家都引以自豪的“光荣与梦想”。在美国,19世纪初的“马伯利诉麦迪逊案”的著名判决历史性地确立了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宣告法院对法律乃至宪法拥有毋庸置疑的司法审查权,这一判决堪称美国乃至人类宪政进程中具有里程碑式的经典判例。在中国,我希冀在学者们的不懈诉求和有关部门的积极回应下,“孙志刚收容期间被伤害致死案”也能成为最终确立中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经典案例。

  

  在正义缺席的时候,我们信奉法律;在法律失灵的时候,我们拯救法律。我期待、我希冀共和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和民意代表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善待民意,善待学者的谏言,善待因学者上书激发的公众维宪热情,将违宪审查纳入议事日程,尽快建立起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对于新一届全国人大而言,这无疑是一次前所未有的挑战,同时这又何尝不是一次树立人大刚性新形象的有利契机。(www.yypl.net)

  

  司法程序上的孙志刚案迟早会尘埃落定,但这一案件诱发的中国宪政制度的革新似乎才刚刚初露端倪,我们的目光不仅注视着肃穆的法庭,还将一直瞩目庄严的人民大会堂;我们期待法庭依照刑法制裁罪犯,也期待最高权力机关依据宪法审查和废除滋生罪恶的恶法。违宪审查制度——一项捍卫宪法尊严、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政制度正在孕育和圣诞之中,当然它的诞生或许还需要时间。

  

  在宪法的“法庭”上,一切法律都要为自己辩护,一切法律都要接受违宪与否的拷问。一个世纪前的“公车上书”开创了维新变法的局面;一个世纪后的“学者上书”正在激发日趋高涨的公众维宪热情,正在召唤捍卫宪法尊严的违宪审查制度。这段时间,我的耳畔时常会响起梁启超先生的一句振聋发聩的名言:“法者天下之公器,变者天下之公理。”我期待违宪审查制度的圣诞,我期待在宪法的“法庭”上拷问一切违宪的恶法,我期待在宪法的祭坛上告慰孙志刚的在天之灵,以学者的身份,以公民的名义。(www.yypl.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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