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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楯:司法审判:反对监督,可以质询,容忍批评

  

  我不主张在当前,即在对政治体制的改革做出谨慎的整体的规划,并相应地完成宪法修改之前,各行其是地在行动上推进人大对司法审判的监督。更不同意人大对具体案件的审判进行监督。

  其实,制度是由人设置的,人完全可以做出各种不同的制度安排。并不取决于我们过去是否采用或是一贯采用(比如说我们过去是否规定过或是真正实行过司法审判监督),也不取决于是否有人采用过(比如说别国是否规定或是实行过司法审判监督)。但是,一种制度安排在一个社会、一个历史时期,是否和这个社会的结构相适应,是否和社会的其他制度相衔接,却会显现出不同的效果,影响到社会能否良性运行。

  有几个前提是事先给定的:一是我们要搞市场经济,我们确定了走向法治社会的方向,我们不会再退回到改革前旧体制中去;二是我们要开放,在我们的外部和内部在今后都将是一种多元一体的格局,我们认可这种格局,将在这种格局下去谋求自己的发展。

  那么,影响我们做出制度安排的就有两种考虑:

  第一,这种制度安排在内部是否合于事物自身的逻辑。我们所针对的事物是现代的(即在世界体系之中的,开放的、市场经济的中国的)司法审判(不是古代的或其他的审判),现代司法审判自身的性质决定了它特有的基本结构是:一,作为当事人的原、被告是平等的,他们在诉讼中享有对等的权利;二,作为裁判者的法官是独立的、中立的和消极的;三,审判是直接的和公开的,按照预设的程序原则进行的;四,全部审判过程完成后的裁判是终局性的。

  当然,我们目前的审判制度本身中就有不合现代司法审判内在要求的地方,我们现在要做的应该是改进现有的审判制度使之合于现代司法审判本身的要求,而不是为它增添不合于现代司法审判的新问题。

  审判者是中立的和审判结果是终局的决定了司法审判本身是不受即时的、对其结果产生直接影响的权力监督的。说独立和监督不矛盾是一种只在政界和学界能够存在,而老百姓无论如何也听不懂的说法。

  具体的司法审判不为外力监督干预,就和具体的一项仲裁或是具体的一项体育比赛的裁判不为来自外力的干预是一样的。但这不是说现代司法审判是不与任何监督相关联。与现代司法审判相关联的监督有两种,一种是对审判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法官违背预设审判程序行为的监督,一种是对审判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法官违背职业伦理要求行为的监督。这两者,可以监督,但是否应由人大监督,需要谨慎考虑。至于前者,即对司法审判本身,是不能有权力监督的,谁也不能对现代司法审判行使能左右其结果的权力监督。有了可以左右其结果的权力监督,也就没有了现代司法审判。因为:对法官而言,监督者处其上,则影响了独立性和终局性;处其旁,则影响了独立性和中立性。对当事人而言,监督者不能持中立、消极立场使各方当事人当面、对等陈述,则影响了当事人平等和审判直接、公开的原则。人大如果非要在审判中设立自己的权力,不如径直给自己设立一个审级,走到前台来,作为终审(当然,这涉及到根本的在宪政制度层面的安排)。但又有问题:现在对法官有了较高的专业化的要求,由非专业的人大去再审(或者是监督)专业的审判工作,是一项非常复杂的事。

  第二,这种制度安排是否合于外部环境,是否和其他制度相衔接。我们要开放,要进入世界主流。就要接受世界主流社会的规则。当今世界主流社会的司法制度中极为关键的一个原则就是司法独立,你非说我的“司法独立”和你们的“司法独立”含义不一样,到底能顶多久。“入世”谈判16年的历史,足以为鉴。

  再说还有仲裁呢?对仲裁人大也监督吗?你不监督仲裁,只监督司法审判,凡境外、国外的商务合同都约定仲裁,躲避诉讼,以致国内一些企业也选仲裁而避诉讼,又如何呢?

  在今天多元一体的世界格局中,规则和制度有两种,一种是最基本的,在今天已经成为人类社会共通的制度文明遗产中的规则和制度,这些,大家都要遵守,不遵守就无法共处和交往。――这决定了世界的一体。另一种是本土的,由历史、文化而成的各自不同的规则和制度,――这决定了世界的多元。

  一个想进入世界主流的国家,基本制度和世界主流社会中的其他国家不一致,结果将不断产生摩擦,国内、国外矛盾重重,难以走进法治的路径。

  说人大不应行使直接干预司法审判结果的监督,并不是认为人大不能对司法有所作为。人大代表是选民选出来代表民众行使国家主人的权力的。他当然可以对司法有所作为。而且这种作为不是一般的作为,而是举足轻重的作为:一是通过立法,为审判设定规则。规则一经设定,法官必须遵守。二是对法官提出质询。人大代表可以对法官提出问题,――甚至是对法官具体案件的审判提出问题。法官完全有权在任职中独立审判(生效判决的更改,即使不是绝对不可能的,也应是非常繁难的),但法官也同时有责任就自己的审判回答质询。质询,在一般情况下虽不能改变一个具体案件的判决,但它却可以让整个社会,让每个人(只要他们愿意)都有机会来听听法官判得是否有道理。

  这里,还有一点需要说明,和有的人看法不同,我不认为人大对法院或法官是要以“集体”的面貌出现,――不管是叫作“监督”,还是叫作“质询”。每一个人大代表都不是代表个人,而是代表民意。以全国人大代表论,有人算过,本届2979名人大代表,每人平均代表43万公民(当然,实际他们每人所代表的人数并不一样),即使是只有一个代表持一种和绝大多数代表不同的意见,这种意见也是不可忽略的。法案的通过固然取决于多数人的态度,但少数人的主张和权益也要尊重和保护。如果人大一定要以“集体”的面貌出现,很可能在“出现”的背后并不是人大代表所代表的民意,而是人大机关,人大机关领导,甚至是人大机关办事人员之“意”了。

  最后,对各类权力机关、官员的权力要限制,授权要谨慎,但对一般人,对逐渐在中国社会转型过程中显现出来的现代市场经济社会、法治社会中的传媒对司法审判以及对法官、法院的评论、意见,等等,却不应限制。因为一般人和传媒所能做的只是“说说而已”。话要让人说,不对的话也要让人说,何况司法审判本身就是“有理由拿出来讲,有证据拿出来说”的事,讲得不对,于法官、法院不能伤之丝毫;而判得不对,即使当时无人能奈法官、法院何,后人的嘴是堵得上的吗?何况,今天的审判制度,有案卷在,案卷的公开又是迟早的事,白纸黑字,怎能阻住后人评说?

  因此,法官要不为人干预,又要允许人说话。

  

  (2001-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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