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往往有一些奇特的现象。这里所谓奇特,指的是按照常理难以理解。比如,《宪法》中明明有“公民”这个概念,但在日常生活中却很少出现,而代之以“人民”这一概念。此中的缘由,过去不甚明了,最近听说“公民社会是西方的陷井”,方才有所领悟。不过,根据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的分析,公民与人民还是有区别的,他说:“至于结合者,他们集体地称为人民;个别地,作为主权权威的参与者,就叫做公民;作为国家法律的服从者,就叫做臣民”。这就是说,公民一般指的是单数,而人民一般指的是复数。如果硬是要用人民替代公民,就难免会发生概念上的混乱和错误。
在语言学上,英语的名词有单数和复数之分,这种区分在词形上就可以看出来,比如,man,指的是一个人,而两个以上的人就叫men。与英语的明晰比起来,汉语则显得比较模糊,名词也没有单数和复数的区分。比如“人民”这个词,可以理解为一个人,也可以理解为一群人,即既是单数又是复数。这种情况在英语中不会出现,单个的人民,是people,两个以上的人民则是peoples,这样在理解上就不会发生误会。
之所以想到“人民”的单复数这个题目,是受到近日几则新闻的启发。先是北京,由乌有之乡网站发布的针对茅于轼和辛子陵的《北京市人民公诉书》;再是山西,5月29日上午,“山西人民声讨汉奸、卖国贼茅于轼、辛子陵公诉大会在太原顺利召开和圆满结束”。稍早还有重庆,4月19日,在李庄“漏罪”案庭审期间,有人打出横幅:“李庄在辽宁、上海、四川、河北等地有多次犯罪”;“法院严惩黑心律师,百姓拥护支持”。重庆用的虽是“百姓”而不是“人民”,但在单复数的问题上性质是一样的。
有网友对京、晋、渝等地某些人的做法提出质疑,表示自己也是该地公民,未经本人授权,至少不能代表本人的立场观点。准确的说法,应是北京市多少位人民,山西多少位人民,重庆多少个百姓。这样的质疑,笔者认为是有道理的。因为主事者并非当地政府的首脑,未经合法的授权,无权作为人民的代表。按照国际惯例,如果是国家主席,可以代表某国政府和该国人民;如果是省(市)长,可以代表某省(市)政府和该省(市)人民。政府首脑之所以能够代表人民,是因为经过了合法的选举任命程序。而乌有之乡的某些人,参加山西“公诉大会”的某些人,以及重庆打横幅的某些百姓,可以代表自己,却不能代表并未授权的其他人,否则就是一种侵权,是一种名符其实的违法行为。
如果不是非常健忘的话,现在50岁以上的人,大约都有这样的记忆,在“文革”期间,高频词汇除了“万岁”,还有“我们”。虽然只是一个农民,却口称我们贫下中农;一个工人,却口称我们工人阶级;一个学生,却口称我们红卫兵小将。从中可见中国人对于复数的格外青睐。或许是认为“我们”体现集体主义,而“我”则体现个人主义,因而不称“我”而称“我们”。此外,用“我们”还有两个好处:一是显得人多势众,便于自壮声势,强词夺理;二是进退自如,便于逃避责任,若有功,我有一份,如有过,则是大家的责任,我不过是坚持正确的原则不够而已。现在某些人的复数崇拜,动辄以人民的代表自居,说不定也有这方面的嫌疑。
当然,京、晋、渝等地某些人的擅自代表,根子还不在于语法知识的欠缺,而是背后有着权势人物的支持。据说,北京市纪委已经找辛子陵谈话,限制他的言论自由。按照在党纪国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有关部门是否也应当找乌有之乡的某些人谈谈话呢?另外,常有维权人士被有关部门请去喝茶,现在是否也应当请某些擅自召开“公诉大会”的人士喝茶呢?只有人人平等的原则得到落实,才能在“人民”的单复数问题上少犯错误。
(2011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