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我对一个网友对我有关市场经济道德性的文章质疑的答复文字,我感到有价值把它单列出来成文。
nmgsw 先生说:“‘公平’到底是什么?是应该以结果还是应该以过程来判断是否公平?巴西队20:0赢老挝是否就不公平?比尔盖茨财富万倍于普通人是否就不公平?只要过程没问题,巴西队20:0赢老挝就是公平的,比尔盖茨财富万倍于普通人也是公平的,这难道还有错吗?还需要靠政府来‘调控’一下?这种以缩小差距为目的的‘调控’,对巴西队和比尔盖茨公平吗?……问题是,什么是(政府)‘过分的、不必要的、有害的干涉’?怎么判断?谁来判断?标准是什么?一概含糊其辞。……任何竞争,无论是体育还是经济,无论是一场球赛还是一笔生意,没有人能对结果是否公平作出判断,只能对过程是否公平做出判断。……市场本身就是公平的——因为市场交换必然是以自愿为基础!自愿交换的结果,怎么可能对双方不公平?!对自愿交换产生的公平结果进行二次调控干预,又怎么可能公平?”[1]
我先来回答“应该以结果还是应该以过程来判断是否公平”的问题,我记得我在今年6月初发表的《也谈“唱红打黑”及其“程序正义”》的文章中就已经论述了“结果公平”和“过程公平”的问题:“‘程序公正’和‘实质公正’都非常重要,都是法治社会追求的目标。……究竟谁更重要?在正常的大多数情况下,‘程序公正’来得更重要。为什么?就因为如果没有‘程序公正’,就不可能‘保障’‘实质公正’和‘结果公正’”。这是因为能够称得上‘公正’的‘程序’,在大多数情况下,都能够保障‘实质公正’。”[2]更重要的是,如果没有“程序公正”,就只能是“人治”而不是“法治”,人治的结果就是:公正不公正就只能由一种非常偶然的“因人而异”来决定,也就是不可能有法治的制度性保障。
至于“‘公平’到底是什么”的问题,就只能运用“具体地分析具体情况”这个被称为马克思主义“活的灵魂”的原则来分析。首先,足球比赛赛场上的“过程公平”和整个足球事业,包括资源、训练环境、球员转会,包括按规定转变“国籍”等等方面的公正都不一样,都不能一概而论。更重要的是足球和体育领域的公平和社会收入和财富分配原则又完全不同。
详细说来,在比赛现场,裁判是绝对不能“调控”比赛的结果的,比赛程序的公正必须绝对保证。但在赛场之外的其他因素,包括资源调配、训练环境、球员转会,包括按规定转变“国籍”和教练的安排等等方面,各级足协都可以,也应该做适当“调控”,应该由强队适当地支援弱队。这种支援,非但不会影响“程序公平”,而且有利于全面提高足球和体育的整体水平。
至于经济领域,尤其是社会收入和财富的分配问题,又完全不同。社会收入和财富的分配的“公正”和“公平”的概念,是随着历史发展的过程而发展和完善的。至少在市场经济体制产生之前,什么叫做“公平”的答案,应该是由暴力杀戮来决定的,就算是在和平时期,“公平”的答案也是由通过暴力获得政权的皇族,或者群体来决定的。甚至孟子的:“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的民本思想,也是以忠君和维护通过暴力获得的皇权利益为“民本”的前提的。
但是当人类历史进入工业化时代起,什么是“公平”的问题,就发生了历史性、规律性的变化。这是因为工业化必需以社会分工为前提,社会分工又必然产生产品“交换”,于是市场经济体制就必然地应运而生。而市场经济的商品交换和历史上暴力剥夺的本质性不同就是,商品交换必须是自由、自主和自愿的,否则就不是交换,就仍然是“暴力剥夺”了。这种商品交换过程中自由、自主和自愿的必要条件,就决定了市场经济最大原则——“公平竞争”!不但市场经济的大多数效率都来自于“竞争”,而且,这种竞争必须是“公平”的,才能够“产生效率”,没有公平,就不可能产生效率,也就变成了暴力剥夺的“抢劫”了。
所以,这种“公平”在概念上和实质上的转变,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严密地环环相扣的社会发展的规律性结果!是任何人都无法抗拒的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
对于,什么才是“公平”,和“公平”应该由谁来决定的问题,在市场经济体制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前、后期也不一样。在市场经济诞生后的前二百多年中,什么才是“公平”的问题,(如 nmgsw 先生所说的)完全是由市场经济的“看不见的手”来决定的,也就是由市场经济自然、自发地决定的。但是人类的智慧和理性通过实践得出了市场是有效的,甚至是高效的,但不是万能的结论。世界各国人民的实践结果告诉人类,这种纯粹由市场决定的“公平”原则,实质上并不“公平”——市场经济存在着无法自我完善的“先天性缺陷”。
我曾经在半个月前发表的《也谈市场经济制度的道德性》的文章中指出了纯粹的市场经济存在 “不公平”的“先天性缺陷”的论点,现在摘录在这里:
——“经济学家刘易斯曾经提出劳动力价格‘拐点’的理论。我说的这种市场缺陷就是在大多数相对完整的市场体系中,在这个劳动力饱和的‘拐点’到来以前,劳动力市场上存在着劳动力‘供给过剩的钢性’,一旦‘拐点’到来,就会因工资的上升,使资本外流追逐更廉价的劳动力。这就决定了在劳动力市场上的交易不可能是公平的,过剩劳动力的工资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低于客观实际的劳动生产率和劳动成果的,还因为劳动者面对‘生存的迫协’,不可能拒绝这种不合理的低工资。这样的结果就是:第一,劳动力市场上的交易,在大多数情况下不可能是真正地自由、自主、自愿的;是有违市场交易自由、自主、自愿的公平原则的。第二,市场经济的看不见的手‘不可能’自动、自然地通过市场固有的调节作用——通过过剩的劳动力的价格(工资)趋低来减少劳动力供给,重新实现供求平衡,使价格(工资)恢复到合理的区间,自动、自然地实现新的市场均衡。……
我们拿市场经济的价格模型来分析,如果我们承认劳动力市场的价格均衡,即劳动力供给曲线和需求曲线的交点在——边际资本收益、即利率(平均利润)加边际劳动力收益。(假设设备等其它不变资本在生产过程中有剩余。)那么在劳动力过剩的市场环境下的这种价格均衡的结果:一是,劳动力价格,即工资水平是在客观的劳动生产率的水平之下的均衡,二是,投资量也随着劳动力边际收益不合理地偏低而大于正常量。
这种市场缺陷客观上必然地会造成贫富不合理地二极分化、社会财富向少数人手中集中、造成需求不足和生产过剩、低工资造成的高利润所引起的企业垄断倾向、以及相对贫困所造成劳动力综合素质无法有效地提高而影响产业结构的升级换代,劳动者劳动积极性受到伤害,等一系列严重的社会弊端。这也是为什么在市场经济诞生的前二百多年中,始终无法摆脱贫困、生产过剩和垄断的纠缠。但是可以说是市场经济本身的纠错机制,在上世纪三十年代严重的经济危机后,凯恩斯理论和罗斯福新政就应运而生了,从而使市场经济进入了一个相对完善的历史阶段。
如果说,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剩余价值学说敲响了资本主义私有制市场经济‘必然灭亡’的警钟,指明了资本主义私有制是市场经济危机的总‘根源’。但是劳动力之所以能够产生剩余价值的根源,并不是马克思所说的‘劳动力成为商品’,并不是所有劳动力交易都必然地会产生剩余价值的。我甚至认为劳动力低工资的根源根本不用到价值领域绕圈子,仅仅就是劳动力过剩造成的不公平交易的结果。但是一旦工会的合理介入,政府调控的合理干涉,使劳动力能够依靠集体的力量,使市场上劳资双方竞争的力量趋向均衡,实现相对公平的竞争,劳动力交易就完全可以不产生剩余价值而达到相对合理的、公平的水平。实践证明私有制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并没有如马克思所说的‘必然灭亡’的根本原因就是罗斯福新政和凯恩斯理论诞生后,工会和政府的合理介入工资领域的调节作用,以及福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使劳动力交易和社会分配趋向公平的结果。——[3]
总上所述,在纯粹的市场经济环境中产生的贫富二极分化完全是因为劳动力交易中的“过程不公平”所造成的“结果不公平”。所以,在相对成熟和完善的市场经济中,社会收入和财富的分配还必需政府宏观调控的辅助,对这种政府宏观调控必须“公平”的客观要求,也就决定了政府必须是“民主的”这种历史性、规律性结果。于是民主的政治制度也就同样历史性、规律性地应运而生。
走笔至此,严格地说,还是没有相对有效地回答“到底什么是公平”的问题。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必须回答人类社会发展的目标和理想是什么?我个人认为应该在国民经济高速持续发展和共同富裕之间找到最佳平衡点,也就是必须兼顾这二大原则。拿邓小平的话来说,就是社会主义的二大原则:“发展生产力和共同富裕”。(顺便说一下,当今中国应该就什么是真正的社会主义的问题进行全民大讨论。我已经说过,只要能够实现上述二大原则的社会制度,就应该是真正的社会主义,而造成“共同贫困”的斯大林、毛泽东式的单一公有制,按劳分配、计划经济三大经济原则和无产阶级专政的集权政治制度的社会主义,以及造成严重腐败和贫富二极分化的权贵社会主义,都不是真正的社会主义。)
这种必须最大限度地使“每个人”和“一切人”共享社会财富的收入分配原则,是由社会财富的创造和社会发展的动力必须依靠“每个人”和“一切人”的共同努力的客观事实决定的。同样,这种“每个人”和“一切人”共享社会财富和收入的分配原则,又必须符合“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的原则来最大限度激励“每个人”和“一切人”的劳动积极性和能动性,所以社会财富和收入的分配原则,既不能绝对平均,也不能二极分化,必须在二者之间找到最佳平衡点。
但这二大原则仅仅是一个综合性、纲领性的原则,在理论上,以罗尔斯的正义原则来分析:比如对富人征税来搞福利制度,符合这二大原则的最佳税率应该在什么水平呢?我认为税率应该增加到低收入群体边际利益为零为止。也就是说,在税收和低收入群体的利益增加这对函数中,我们把纵坐标作为低收入群体的利益,把横坐标作为税率,随着税率的不断提高,低收入群体的利益增加应该走出一个尖顶的“n”形的图型走势,恰当的税率就应该在这个尖顶的顶端。即税率应该增加到:“再增加税率就会损害低收入群体的利益”的最高点。在这个点上,也应该是各生产要素,包括劳动力、资本、流动资金和土地各自合理地获得公平利益的均衡点。
那么,无论怎么说,这仅仅还是一个理论的分析,具体又应该怎么来操作呢?也就是 nmgsw 先生说的:怎么来判断政府的宏观调控是合理的干涉,还是“‘过分的、不必要的、有害的干涉’?怎么判断?谁来判断?”
严格地说,应该没有什么绝对公正、正义和公平的原则,更不可能有固定的,绝对正确的操作模式。但按当今世界上在兼顾“发展生产力和共同富裕”二大原则相对来说做得比较成功的发达国家,当然包括北欧民主社会主义的高福利国家,已经被实践证明了的经验来说:
首先应该按民主原则建立和相对完善“民主宪政制度”和法制体系,然后按民主宪政的法制原则来规范地具体操作社会收入和财富的分配问题。这个民主宪政和法制的原则体系,应该包括:民主、自由、共和、宪政、个性发展、人权、法治、三权制衡、新闻自由、新闻监督、全民普选、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和合理激励、国民经济的综合平衡、政府宏观调控极其在范围和力度上的限制、政府和执政党行为的范围和责任、市场经济制度体系、福利制度的必要性和适合的程度等等制度性原则,也就是这些综合性原则应该共同协调地发展,谁也不能单兵冒进,也不能个别地严重滞后。然后按这些制度规范地操作社会财富和收入的具体分配问题。
在大多数情况下,对上述问题的正确理解和科学、合理的判断应该首先产生于精英群体,甚至是个别的知识分子,这是因为“真理往往掌握在少数人手中”,甚至完全可能是个别人的创新性发现,这就必须通过大多数民众在新闻和言论自由原则下充分地、自由地讨论后,使少数人手中的真理逐步地走向大众,再通过民主的“程序公正”来规范地具体操作。
而恰恰是真理的定义:真理必须促和、符合和兼顾国民经济高速持续发展和共同富裕二大原则,必须符合“每个人”和“一切人”的根本利益,否则就不是真正的这个真理的“定义”,才是这种真理能够从少数人手中,甚至是个别人的创新中走向大众的“逻辑保障”。重要的是,民主宪政有一个不可缺位“必要条件”,就是不管是“民主宪政”、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还是社会财富和收入的分配,都必须通过民主的程序来决定,决不能允许少数精英来“为民做主”!这是因为任何允许精英来“为民做主”的政策,都必然会留下“精英为自己谋私利”的腐败隐患!!
2011年8月3日星期三
[1]:一个网名叫 nmgsw 的先生在《天涯论坛》我的《再论市场经济制度的
道德性》文章后面的跟帖
http://www.tianya.cn/publicforum/content/develop/1/756025.shtml
[2]:丁礼庭《也谈“唱红打黑”及其“程序正义”》
http://www.aisixiang.com/data/41290.html
[3]:丁礼庭《也谈市场经济制度的道德性》
http://www.aisixiang.com/data/4229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