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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关系决定经济关系——再论古罗马的社会性质

  

  在拙文《古罗马是奴隶社会吗?》中,笔者探讨了古罗马的政治结构和政治性质。为什么讲罗马要从政治状态讲起?因为罗马国家就是靠不断地征服建立起来的,就像秦朝或者清朝一样。谁掌握了军事力量,谁就掌握了政治力量;而掌握了政治权利,就可以为自己谋取尽量大的经济利益。本文试图说明:在这种政治结构之下,财产关系是什么,分配关系是什么;为什么说这种关系和中国的历代王朝相似。

  

  1.共和国时代的国有资产、元老和富人阶层

  

  罗马的经济类型是农业占主体的。在这种生活方式中,绝大多数的罗马人,除了打仗,就是在地里辛勤劳作。罗斯托夫采夫说:“罗马的势力越强大,它所征服的新领土也就越辽阔,农民经济在意大利的传播也就越广。”1

  当然,罗马共和国时期也有一些商业和手工业,特别是销售橄榄油、葡萄酒、金属器皿和陶器,这些产品主要在意大利生产,销售到高卢、西班牙和非洲,以及北方和多瑙河诸行省,但这并不影响农业在罗马所占的主导地位。伯恩斯在《西方文明》中说:“战争和农业是绝大部分罗马人的职业。在城市中可以看到一些手工业者,贸易也有一定的发展。但贸易在当时的罗马是如此不重要,以至于直到公元前296年货币制度才在罗马出现。”2

  不仅是共和国时期如此,后来的帝国时期也是一样。汤普逊在《中世纪社会经济史》中认为:“显然,商业和工业在罗马帝国文明中已是重要的经济和社会现象。然而,从范围、生产和影响来说,农业的重要性则还要大得多。”3因此,单就农业占国民经济的主导地位这一点来说,罗马和中国古代是十分相似的。

  就所有制结构和社会阶层来说,罗马共和国有这样几个层次。

  第一,国家所有。所谓罗马国家,是从罗马城为起点向外不断征服扩张的。是罗马大军把千千万万亩原来不属于罗马的土地变成属于罗马的。这其中的一大部分,就直接属于罗马国家所有;然后就把这些土地租给农民耕种,甚至把一些奴隶解放了,让他们去耕种。罗马元老院专门颁布政策,给予这些人以种种便利,或由执掌这方面的户籍官按正式手续把大片的土地租给他们,或允许他们非正式地占有土地,不过必须把土地的一部分收入缴纳给国家。因此,在共和国前期,罗马存在着大量的自耕农。第二,元老院的成员以及罗马军队的将领们所有。罗斯托夫采夫论述道:“因布匿战争致富的并不只是国家。······分肥最多的是罗马军队的将领们、元老院议员阶级的成员。从远古以来,他们就是罗马人中最富裕的人,像拉丁城市和同盟城市中相当的阶级一样。他们在扩张领土的战争中增加了自己的财富。大量的人畜都落入了他们之手。当劫掠城市的时候,大部分战利品归他们所有。······不仅如此,元老院派去统治新行省的人也都是属于元老院议员阶级的。······因为它们是被征服的地方,所以要受罗马将军、受罗马人民的长官的统治,他们在这些地方的统治权几乎是无限制的。如前所述,对于在东方所吞并的领土也采用这同样的制度。行省政府于是变成了元老院议员阶级一个发财致富的新源泉。”4中国有句俗语:“一年清知府,三千雪花银。”说的就是罗马行省的官员的。而且罗斯托夫采夫的这段描述,还令我想到当年国民党政府的四大家族:他们都是当时最有权利的人,因此也就是最有钱的人。而且既然当时罗马是这样一种有权就有钱的状况,既然当将军的、当大官的可以大捞,那么当中下级军官的、当中下级官员的――也就是骑士阶层――自然也可以小捞。第三,富人阶层。伴随着罗马的不断扩张,在罗马和意大利都兴起了一个人数众多的富裕的商人阶层。这个阶层的成员们最先是帮助国家,经营国有的大规模不动产,包括谷田、矿区、森林、渔场、房屋、店铺等等,借此起家而发展起他们那生意兴隆的事业。他们以粮食、衣服和武器供应军队;他们从国家、从将军、从军吏和士卒手里收购战利

  品;他们将各种各样的货物卖给士兵。当战争结束后,他们承包税收和国家在各个行省中的其他收益。他们在东方高度发展的商业生活中大肆活动,充当放债者、商人、畜群主人、城市中的房东和店主等。但在农业社会的罗马,这些富人们最多的还是购买土地,成为大大小小的地主。

  这些富人都是些什么人呢?罗斯托夫采夫说得很清楚:“那些地主们要不是罗马元老院议员阶级和骑士阶级的成员,就是意大利城市居民中一些最精明强干和最勤俭者。······另一方面,这个阶级的人也投资于工业和创办一些借奴隶劳动来经营的新商店和新工厂。”5也就是说,这些富人,一部分就是各级军官和各级官员,另一部分则单纯是有钱人。

  对于那些本身就是各级军官和各级官员的富人们来说,他们可以名正言顺地拥有大量土地;但是,如果他们想经营贸易,则会有一点小麻烦,因为按照法律,他们是不能经商的,当然,这也只是一个小问题。汤普逊说:“罗马元老院成员或特权贵族,由于法律禁止他们参与贸易,遂变得过分重视了土地的占有。另一方面,他们却使用了间接的办法来规避这项禁止参与贸易的法令,就是,使用一个灵巧的奴隶或自由人来代做生意。”6也就是说,让一个灵巧的奴隶或自由人去当法人代表就行了。

  那么,是不是说,因为罗马存在着一批非官员的富人阶层,就说明罗马社会是有着一定的资本主义性质呢?我认为不能这么说。确实,罗马社会是有着一定的私有观念,有着一定的商品交换,并有着一些因此而致富的人。但这是所有农业社会都有的。中国古代同样也有土地的私有观念(所以也有土地兼并),也有商品交换,也有一些富裕的商人,也有一些人是靠勤劳节俭、善于经营而成为比较富裕的地主和商人的;但也不能说中国古代因此就是资本主义的。因为,在农业国家里,占压倒地位的社会关系,是有组织的官僚群体与广大百姓的关系。商品交换的关系只在当时的社会中处于从属地位。国家可以没收某人的财产,国家可以垄断某一行业,官员可以对有钱但没有势力或靠山的人敲诈勒索,官员可以自己经商(就像罗马的各级官员一样)。而所谓的近现代资本主义,是产权明确的社会关系、商品交换的社会关系,成为了社会上占压倒地位的关系;任何官员,都不能破坏产权明确的关系原则,都不能破坏商品交换的关系原则。

  所以,我把罗马国家,以及中国的历代王朝,统称为“农业性官僚国家”,以和“工商业性资本主义国家”相对。两者的区别不在于是否存在财产所有制,是否存在商品交换的关系、商品交换的活动。区别在于:这种关系及其活动,在社会中是否占有了一个压倒性的地位。在欧洲,这种社会形态的转化,是到了近代才基本完成的。

  主张社会演化论的麦克维尔(Robert M.MacIver)在他的《社会》一书中认为,社会演化论固然主张社会演化的不同阶段,但在划分社会阶段时,并不是根据某种社会因素存在或不存在来划分;关键是要说明在某一阶段,哪种因素在其中占主导性作用,是要说明在某一阶段,各种社会因素之间有了哪一种新的组合关系。他举例说: “图腾崇拜在原始社会里占极重要的地位,在今天的社会里则变得很不重要,但仍然存在;民主在以前的社会里也都曾以不同的形式存在,但很不重要,而在今天的社会里则占有很重要的地位。”7

  那么,为什么一种社会关系会在社会中占优势地位呢?这取决于汇聚在这种社会关系中、并在这种社会关系中受益的人的总体力量。因为他们的利益是依附、依靠于这种社会关系的,所以当然就会尽力维护这种社会关系。如果这些人的总体力量在一个社会中占了优势地位,那么,他们所支持的社会关系模式就会在社会上占优势地位;反之亦然。

  

  2.官僚集团对社会财富的优先占有

  

  前面我们说过,在罗马帝国中,在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军事官僚集团和广大百姓之间,在经济上是一种建立在压迫基础上的压榨关系。之所以是压迫压榨的关系,是因为该集团是罗马社会中最有力量的、最有组织性的集团,而罗马百姓则互相之间没有什么关系,因为他们都是农民,按马克思的话说,农民好比是一筐筐土豆。面对强大的罗马国家机器,一盘散沙的罗马国家的农民们是无力反抗的。

  前面我们说过,共和时代的罗马,大部分官员都是有钱人,大部分有钱人也都是官员――当然不一定是同一个人,完全可能是通过亲戚关系进行这种结合。到了帝国时代,这种情况也不可能改变,只会变本加厉。

  罗马帝国的官员分为两类:一类是帝国各级行政机构,这些官员都是由皇帝选录提拔的。在罗马帝国,拥有一定的财产,是担任官职的必要资格。这一类官员又分为两个等级。第一等级是元老院贵族。“元老院阶级已不再是一个讲出身的贵族阶级,而变成一个服官职的贵族阶级了。其成员资格之一仍然是相当数量的财富。但是,供职于帝国行政机构中各种部门都很容易获得这样一笔财富,或者皇帝赏识某些人称职也可以赐予这样一笔财富。组成这个贵族阶级的人非但是皇帝的臣仆,而且还是忠心的臣仆。它的的成员实际上是由皇帝选录的。”8第二等级为骑士贵族阶级,其人数远多于第一等级。它也是一个服官职的贵族阶级,其人选也是完全取决于皇帝。财产同样是任职资格之一,需要40万塞斯透银币,而一位较高级文官的年薪就是20万塞斯透银币了。这个官僚集团的成员是由城市富裕居民中那些在军队里充任过军官的人递补的。

  另一类是各行省城市的行政机构的官员。各城市都有由当地有势力的人组成的地方议政会,由他们推举城市里的官员,然后由皇帝批准。这个阶层的官员更是只能是有钱人才能担任,因为本身没有薪水可拿。这些官员怎么在当地搜刮百姓,皇帝不管;但是,这些官员要负责管理好当地,不能出乱子,还要向罗马的中央政府负担广泛的财政责任。

  在罗马帝国中,通过暴力建立起来的政治等级决定了经济等级。罗斯托夫采夫论述道:

  “(罗马国家)从社会观点来看,既无平等,亦不平均。······人人都不许有政治上的自由,不允许任何人有言论、思想或良心的自由,自从基督教得胜以后尤其如此。······大地主是皇帝的奴隶,但却是靠他的田庄为生的佃户和农奴的主子。

  ······城市里的劳动阶级对于店主、船东和工厂主所处的关系也是这样。而店主、船东和工厂主等人与其说是业主,远不如说更像是为国家利益而对自己的企业进行监督的低级职员;他们本身受着各部门的官吏和各个军事单位的长官的奴役驱使。最后,我们来看各级官吏和军人,他们尽管操纵着千百万人生杀予夺之权,但却要服从于一种奴隶性的铁的纪律。大家都受奴役是这个时代显著的特征。”9

  罗氏还指出:“公家官吏,无论地位高低,都靠贪污行贿发了财。元老院议员阶级把他们的赃利投之于土地,并直接榨取国库,以及奴役人数越来越多的工人。他们霸占大片肥沃的田地。······这是一群真正的寄生虫,他们对经济生活从来没有任何贡献,而靠别的阶级的辛勤劳动为生。”10

  不仅当时的罗马国家是这样一种等级制的压迫压榨关系,所有的农业国家都是这样,这可以说是一条“客观规律”。中国的历代王朝也不能免俗。

  黄宗羲在《原君》中说:“(皇帝)屠毒天下之肝脑,离散天下之子女,以博我一人之产业,······敲剥天下之骨髓,离散天下之子女,以奉我一人之淫乐。”11黄宗羲在这里固然看到了这种压迫压榨关系,但把矛头指向皇帝一人则是不全面的。准确地说,是上述那个在社会中占控制地位的官僚军事集团、而不仅仅是皇帝,在压迫压榨社会的其他成员。就这一点来说,古罗马国家和中国的历代王朝是一样的,不论他们实行的是元老制还是君主制。鲁迅说中国几千年的历史就是“吃人”,则稍显夸张了一些。压迫压榨是真,但还不至于吃人,奴隶制就已经是压迫压榨的极端形式了。所谓压迫压

  榨,其实就是让老百姓尽量多交剩余产品和多提供剩余劳动,在大部分情况下,老百姓们还是有温饱的。再说了,如果老百姓都没有了温饱,对于该集团也没有好处:去压迫压榨谁呢?

  文革时期有一句话:“皇帝是地主阶级的总头子、总代表。”这句话也是不准确的。应该说:皇帝是占统治地位的官僚军事集团的总头子、总代表。地主反映的是财产关系,但正如我们前面所说,在任何农业社会,都是官僚集团对社会其他成员的强制性统治关系占控制地位,财产关系占依附地位。中国古代与罗马国家一样,社会的上层人士也是先有权势再有土地以及其他财产,而不是相反。巴林顿·摩尔在论述中国的官僚和地主的关系时说:“是官僚机构,而不是土地本身,(为社会上层)提供了最大的物质奖励。因为没有长子继承权的规定,富裕的家族不消几代,就能把遗产平分得一干二净,

  以至变成赤贫。防止家道中衰的主要办法,是把有知识有才干的子弟送到官僚机构中,他们会受纳虽遭明令禁止、但为社会所默认的贿赂,来使自己的家业愈益兴旺。以买地方式把钱投资于土地,以备告老还乡之用,这类事情是非常普遍的。这里,官僚机构用一种可供选择的方式来榨取农民和城市居民的经济剩余。······从各方面看,官僚机构似乎是比土地所有者更有权势,更有效率的组织,虽然双方谁都离不开谁。土地的财富来自于官僚机构,并受官僚机构的保护而存在。”12官僚组织当然比土地所有者更有权势、更有效率,农民是一个个小土豆,地主不过是一个个大土豆而已;而不论是罗马共和国还是罗马帝国,不论是唐朝还是明朝,其官僚集团都是一个在上下左右的关系上分工明确、组织严密的网络,那岂是一个个大小土豆能比的?有人会提出:中国古代和罗马不同,中国有科举制,可以广泛而平等地选拔人才。但是,就地主阶级和一般的贫苦农民相比,地主们显然更有钱供养自己的子弟进行长期的脱产学习,而不用去管地里的事;地主们显然能够有钱请老师,而且可以请最好的老师;地主们显然更有可能成为“书香世家”。所以,虽然贫苦农民中也会有一些才子冒出来,但是,就总体上看,地主阶级在科举中显然更占优势。在这里,家族起了关键性作用。也就是说,在同一个家族里,有的成员专心当地主,有的成员则专心考科举以后好做官,这两类成员共同为家族的繁荣兴旺出力。

  巴林顿·摩尔说:“在研究中国时,我们需知的是地产、知识所有者和政治机构之间的相互关系。所有这一切是通过家族、或更确切地说是父系血统的途径联系起来的。······(一个家族中的若干成员把)为国家服务所谋得的财富投资于土地,····

  ··个人积聚财产的目的是为了亲属的利益。······家族则通过得到学位或准学位的方式······在政府机构中谋得一官半职,从而可以继续扩大家族的物质财富。靠着在帝国中的职位,儒生们补偿并扩充了家族的财产,并维护着血缘家族的社会地位。由此形成一个循环。······在理论上,官僚阶层对一切人开放,哪怕是地位卑贱的农民,只要智慧超群而又雄心勃勃,都能作官。但由于缺少普遍的大众教育体制,学生进行长期艰苦的学习就必须要以家族的富裕为后盾。······因此,政权和财富通过血缘家族联系起来,这可以说是中国社会面貌最重要的特征之一。”13费正清也认为:“富贵子弟仍然比一般人更有希望通过科举获得功名。为考试需要经年累月地攻读经书,这只有富贵之家才负担得起。国子监的学生主要也是贵族子弟,地方举荐的贤才亦大多出身上层。此外,高官大员们往往享有举荐子弟、门生做官的特权。”14 “获得功名者与地主在很大程度上是交叉重叠在一起的。”15

  

  3.罗马帝国的赋税

  

  要维持国家机器和军队,以及要建设和维持公共事业,都需要大量的开支。而随着统治集团对物质利益的追求越来越高、随着国家开支的越来越大,国民赋税的负担就越来越重。

  简单说,罗马帝国的赋税中,土地税,是由土地所有者阶级来缴纳的;工商税,是由工商阶层缴纳的;人头税,是由下层民众缴纳的。另外,臣民们还要担当若干义务性的公共服务,叫作“公役”,其中最苛重的,就是要招待那些往来的官员,还要负责维持各地的驿站。另外,每隔五年要从城市官吏中征集一次“赏金”;还要对大土地所有者贵族征收“献金”。当然,说到底,所有这些赋税,都要最终落到生产者身上。汤普逊认为:“罗马帝国从三世纪起开始逐渐衰落,并接连不断地衰落下去直到灭亡。这种情况使课税问题,越来越被推倒前台了。政府靠课新税来弥补国库的经常亏损;同时,把旧税更加推广开来;······税率也在不断地提高着。”16到了284年戴克里先上台时,他进行了行政改革,也就是对宫廷进行了改组,把帝国分成四个总督区,每区各有一个宫廷;这四个宫廷的繁华富丽,仅次于皇宫。同时,宫廷以及各行省政府的官员人数也增加起来。于是,赋税的负担更加重了。戴克里先的后任是君士坦丁。他开始征收一种“超贡赋”税,对此,富人们疯狂地争求免税权。慢慢地,君士坦丁发现,他必须收买富人们的好感,来获得他们的支持;结果,很多富人得以免交或少交赋税。当时一位作家萨尔维抱怨说:“现在很多富人,迫使穷人负担他们的赋税;同时富人又对穷人提出新的勒索,迫使他们交付。”到4、5世纪,就在帝国日益贫困化的时候,赋税也日益加重,这实在是一种饮鸠止渴的方法。当时的另一位作家圣巴锡尔说:“比如有一个船夫在汹涌的波涛里驾驶着一叶扁舟,正在他应该减轻船货,竭力使船平稳下来的时候,反而有人再以行李什物满载于他的船上。”17越穷赋税越重,赋税越重就越穷,这样下去,船(罗马帝国)如果还不翻,就是一件很奇怪的事了。

  在这里我想谈谈两种性质的赋税。

  一种是罗马帝国式的,以后的欧洲中世纪的各个王国,以及中国的历代王朝,还有马其顿帝国、波斯帝国、印度莫卧尔王朝、莫斯科大公国、古代日本的幕府统治,等等,都属于这个类型。在世界各地的农业文明的社会体中,这种国家比比皆是,举不胜举,就像雨后的树林里会到处长出蘑菇一样,具有普遍性和必然性。这种类型的国家,是由一个军事集团通过军事胜利而建立的,它的建立并没有得到百姓的广泛同意,它一旦建立以后,就对百姓进行政治和经济上的压迫压榨。赋税就是这种压迫压榨的形式。如果这个军事官僚统治集团缺乏自我约束的意识和能力,百姓所遭受的压迫压榨就会加重,赋税也就会加重。

  另一种是现代民主国家式的。因为在这种国家里人民获得了广泛的政治权利,国家机构实际上成了社会分工协作的一个环节,它提供的是公共产品,以满足社会运转的需要。国家机构和社会各界的关系,和一家律师事务所与客户的关系是一样的,而诺齐克则把这种国家机构称为百姓们聘请的“镖局”。

  就律师事务所而言,客户根据自己的需要,花律师费请一家律师事务所为自己办理某些事务;律师事务所则要向客户说明办事所需的经费以及律师所需的报酬。如果客户同意,就照此办理;如果不同意,就要削减经费;如果觉得这家事务所服务质量不错,就继续请他们;如果觉得服务质量较差,就会换一家。

  就民主国家而言,社会各界根据自己的需要,花税费请国家机构为自己办理某些事务;国家机构则要向社会各界说明办事所需的经费以及公务员所需的报酬。如果社会各界同意,就照此办理;如果不同意,就要削减税费;如果觉得政府服务质量不错,就会投赞成票;如果觉得服务质量较差,就会要求政府改进。所以,税费就相当于律师费,它是社会各界形成共同意愿之后,自愿支付的。

  

  4.地主与隶农

  

  罗马国家在生产类型上,从一开始,就是一个农业国家。在罗马立国的早期,还是自由的自耕农占大多数。因为当时罗马的国家机器还不发达,自耕农们并不感到政府压力的沉重。那时,农田被划成小块,由所有者和他们的儿子,可能再加上几个奴隶耕种。当时,一个种地的农民在罗马是很光荣的。有罗马的文献写道:“我们祖先,赞扬一个好人的时候,就称颂他是一个好种田人,一个好农民。凡是受到这样称颂的人,认为是获得了无上光荣。最强壮的人、最不畏缩的兵士,就是来自农民的。”18 但随着罗马国家的扩张,随着罗马国家机器的逐渐壮大,随着那个官僚军事集团的势力越来越大、人数越来越多,罗马的土地兼并日益严重;到了帝国时代,罗马已经成为一个大世袭领和大地主领地的国家。大地主们拥有着大批土地,并使用着大批奴隶去耕种。

  面对着这些大地主们的蓬勃发展,小农们是无法与其竞争的。因为小农们既承担着国家的土地税和人头税,又负担着军事服役;而即使富裕的土地所有者也要服役,他们仍可以让他们的奴隶继续在田里劳动,从而不耽误收成。而且地主们可以在市场上以比小农们低的价格出售农产品。逐渐地,罗马小农们感到生活越来越窘迫,他们不得不把自己的一部分土地抵押给地主,以换取一些收入;最后就把自己的土地都抵押给地主了。现在,他们成了为地主工作的佃户,成了地主的长工。而且,他们为了维持生活以及缴纳赋税,还要向地主借债,这种借债仍然要靠为地主劳动而还。这样,事实上,佃农们就完全依附于地主,成为地主的隶农。如果逃亡的话,隶农们会被逮捕,押回受审,作为逃避债务论罪。又如果他被判有罪的话,他就完全失掉自由,而沦为一个奴隶。事实上,有很多隶农乃至小农,在走头无路的时候,常逃到日耳曼人,甚至匈奴人那里。448年,罗马帝国一位被派到阿提那的外交人员,在多瑙河边曾碰到一位逃亡者。既然已在罗马帝国之外,就可以实话实说了。那个逃亡者说:“我在匈奴人中间的新生活,比我在罗马人中间的旧生活还要好。罗马臣民在和平时期的境遇,比受战祸还要痛苦,因为勒索赋税凶狠得很,又因为法律实际上不是对所有的阶级都生效的,所以,不

  法之徒胡作非为。富人犯罪不受惩罚,而穷人犯罪则蒙受刑法制裁。”19

  罗马的自由农在公元前251年尚有30万人,以后逐步下降,罗马农民们都逐步成为了地主豪强的佃农以至隶农。所以,罗马帝国越往后就越是富者愈富、穷者愈穷。著名演说家、也是贵族地主西塞罗所拥有的宫殿,按今天的价值,大约是48万美金。而且这些各地的地主贵族,随着地产的扩大,权势也在不断增大。在很多地方,地方政府和大地产,已一而二、二而一,都是在富豪手里,这些在当地有势力的私人土地所有者,在当地执行司法、征集赋税、维持公路;而政府在这些地方,实际上已经是名存实亡了。

  

  5.罗马帝国对商业和手工业的控制

  

  地中海地区从来就是商业发达的地方,罗马帝国的商业更是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第一,罗马帝国和它所有的邻邦以及一些并不接壤的民族都发生了商业关系。它与高卢、多瑙河流域、日耳曼尼亚等地的商业来往一直很活跃;罗马的制造品甚至远及斯堪的纳维亚和波罗的海沿岸,而且数量非常多。罗马的商品还一直延伸到第聂伯河流域;当然,它的商业还进入了亚洲和非洲。第二,罗马帝国内部各行省之间,同样有广泛的贸易,其中最主要的部分是皇帝征收的公粮,可以说,大多数商人都是在为罗马城的居民和庞大的罗马军队忙碌着。

  在所有这些贸易中所交易的,主要是各地依据自己的生产优势出产的农产品和土特产,比如谷物、皮革、大麻、毛皮、腊、象牙、杉木、乌木、棉花、调味品等;而陶器、玻璃器皿、香水、珠宝、纸张等手工业品则所占比重很小,这也是因为在那个时代工业很不发达。

  对于这些商业和手工业,罗马帝国的统治性官僚贵族集团当然不会放任自流,它采取种种措施,将它们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

  在罗马国家的社会发展中,在商业和手工业领域里,行会组织逐渐地发展起来。当然,它们不像中世纪行会那样,供给学徒以技术训练,对成员的各方面进行全面的控制。它们只是同业人员组成的一些互助社或救济会,旨在联络会员间的感情,办理救济事宜。在罗马帝国时代,单在罗马城里就有80多种行业,每个行业都有相应的行会。在它们经济力量微弱的时候,只要它们安分守法,政府对它们也就不加麻烦,更准确地说:根本不加注意。

  到了2世纪,这些行业已经有了一定的发展,比如武器制造、军事供应品制造、造船、运输、食品生产和流通;政府也看到掌握这些行业可以为政府带来经济收益,于是,政府就开始监督和管理这些行业了。皇帝图拉真就亲自组织面包工人行会,皇帝哈德良组织水手行会。到了3世纪的塞弗拉斯时代,一切手艺和行业被强制地合并起来,放在国家的控制下。这些行业包括有裁缝、纺织工、金属匠、毛皮工、皮革匠、马鞍匠、制陶工、面包工、挑夫、码头工人、船货装卸工、木匠、石匠、小贩、商人、旅馆管理员,甚至还有妓女。再后来,皇帝戴克里先制定一条法律,要求每个城市对所有的这些职业进行登记。接着,还出台了更严厉的规定,那就是这些行业人员的儿子必须继承父业。

  在这些行业里,粮食贸易占有突出地位。很早就发展起来的船夫行会和资本雄厚的商社相勾结,那些商社大都是由罗马元老们做匿名股东,因为在表面上,法律是不准经商他们经商的。在政府控制下的、而且可以说是由政府专营的粮食贸易,是一项巨大而有厚利可图的事业,类似于中国古代的盐商。当时各条运粮商队遍及罗马帝国各地,而所有这些运粮船只都是由那些和政府签订合同的公司来管理的。政府供给它们造船木料,而且这些公司享有某些特权和免税权。它们实际上是为罗马国家服务的工具。

  到了罗马帝国的后期,皇帝奥雷利安对行会组织进行了更为严厉的控制,他把大城市中从事商业、运输方面的专业工人的协会组织、同业公会都置于国家管辖之下。对于每一方面,不仅由国家工作人员进行严格控制,还把每个人固定在其本行职业和居住地点。对于十分重要的与粮食买卖和粮食运输有关的协会组织,干脆把他们变成了行政部门,使之服从于严格的纪律,将他们的会员固定地依附于这些组织。对于奥雷利安的工作,罗斯托夫采夫评论道:“奥雷利安是罗马帝国的伟大的恢复者,他再度把帝国的政权集中于罗马城,而且集中得比以前更加有力;同时他自己以一个彻底军事化的官僚机构的首脑的姿态出现,这个官僚机构是在强迫帝国国民所有的团体参加行政工作,以供应帝

  国以生活资料和劳动力的基础上发挥作用的。”20

  

  6.国家对工商业进行广泛而严格的管理,是近代以前的欧洲一贯的现象

  

  国家对工商业进行广泛而严格的管理和组织,并不是罗马帝国独有的,它是近代以前的欧洲一贯的现象。

  罗马帝国没有留下足够的原始材料,说明罗马国家对商业和手工业的监管、组织和控制的详细情况。但东罗马帝国的皇帝利奥亲自编著了一本《总监便览》,这是一本东罗马帝国对其国内的工业组织进行监督、管理的手册,汤普逊根据这本手册描述了具体的细节:

  “君士坦丁堡的工人组织有城市总监作为它们的首脑。凡关于新会员的加入、职员的推荐、各行会团体间的关系、团体的整个有机生活,事实上,都是掌握在他手里,由他决定。他处在行会和政府之间,在大多场合下还站在行会和外侨之间。······君士坦丁堡乃是垄断、特权和家长主义的乐园。不仅不同行业间的通路为法律严密地封闭着,而且任何一个团体的活动都需受千百条款的限制。国家干涉一切;控制一切;随意进入什么地方,店铺和货栈,并审核帐目。它规定工人的工资、每一种货品出售的日子、地点和价格;制造者不得直接采购,甚至选择他所需要的原料;对于存货的质量、甚至数量,也从来不能有所烦言。雇主无权支配他和工人所签订的契约,甚至也无权支配它们认为必要的学徒人数。······一般人只准经营一种行业,不得兼做其他行业。······以上诏令所规定的紧密侦查方法,需要大批官员在总督指挥之下进行工作。总监的代表、他的官员、他的稽查员、他的下属,不停止地往来查察,而所有行会的会长,必须尽力予以援助。”21

  西罗马和东罗马国家这种对商业和工业的严密管理和控制,在欧洲历史上当然不是绝无仅有的。西罗马帝国灭亡后,欧洲出现的是封建主义,那时当权的是遍布欧洲大地的大大小小的封建领主,国王只是一个空架子。欧洲再一次出现大范围的统一的政治体,是在14、15世纪了,当时出现了一批“民族国家”,英、法、意大利、荷兰、西班牙之类,国王在这些国家的范围内,又有了真正的权利。这时,国家对工商业的控制和管理,在这些国家中再一次出现,那就是“重商主义”。这是一个很容易让人误解的词,它决不是要采取放任自流的市场经济;它的含义,按伯恩斯的解释,是:“重商主义可以说是政府所采取的干涉制度,目的在于促进国家繁荣和增强国家力量。”22也就是说,重商主义是用国家对工商业进行管理、控制的方法,来提高本国工商业生产的水平。重商主义实行得最彻底的,是17世纪后期路易十四统治期间的法国。“他资助新的企业,创办了一些国家的工业,甚至让政府向那些摇摇欲坠的公司购买并不真正需要的货物。他决心置制造工业于严格控制之下,······只生产促进国家兴旺所需要的商品。结果是他对工业强制实行一套十分详细的规则,几乎对制造过程的每一个细节都作出了规定。”23这也就是鼓吹市场经济的亚当·斯密,为什么在《国富论》的前半部分一直要反对重商主义。

  所以我们看到,在整个欧洲的罗马时代以及中世纪,只要国王有了统一的权利,他就会对商业和手工业进行管理、组织和干涉,而决不会采取放任自流的自由的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成为经济生活的主体,成为从平民到国王的共识,是欧洲近代以后的事了。而中国的历代王朝的皇帝们和那时欧洲的国王和皇帝们,从来都是志同道合的,所以他们一直把盐、铁、粮食运输等重要的工商业紧紧控制在国家手里。

  

  7.奴隶劳动

  

  罗马在各个行业都广泛地使用奴隶进行劳动。主人与奴隶,是那个崇尚军事的野蛮时代所到处流行的人际关系。这种关系最极端地反映了压迫压榨的关系。罗马的奴隶分为城市奴隶和乡村奴隶两类,被到处运用在手工业、商业和农业生产上。

  残暴的奴隶制度之所以在希腊罗马时代广泛地存在,是和当时的整体社会状况紧密相关的。第一,那时人们的生活贫困、生活状态恶劣,人们经常用战争做人生的赌注:不是我在战争中被杀、或被俘当奴隶,就是你被杀、或被俘当奴隶;人们用这种方式来强制地、最大限度地剥夺别人的剩余劳动和剩余产品。第二,当时人们原始、野蛮的文明状态,使得大家对这种残暴的奴役形式习以为常,他们看着角斗场上角斗士们互相杀死,就像我们今天看一场足球赛一样的平常;在残暴粗糙的环境中长大的人,心肠也会残暴粗糙。而今天的欧州人,不仅爱人,还盛行爱护动物,其中一个原因,就在于其生活水平较高,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比较规范、公平,生活舒适温暖,心肠真的就变软了。从两千多年前广泛流行奴隶制,到今天广泛流行保护动物协会,欧洲人民的心态的变化,不可谓不大。

  从罗马帝国的后期到中世纪,随着大规模征服性战争在欧洲的逐步减少,奴隶的数量也逐渐下降。到了中世纪晚期,欧洲城市已有了较大的发展,很多隶农逃到城市中去,广大农村里的封建领主们只得减轻对隶农们的压迫压榨;另一方面,封建领主们为了调动隶农们的生产积极性,也不断地给予隶农们生活上和生产上更大的自主权。这样,隶农们渐渐地都成为了自由农民了。米瑟斯(Ludwig v.Mises)这样说明贵族领主们为什么愿意放弃奴隶制的一个原因(当然不是唯一原因):“自由劳动可以创造远远高于奴隶劳动的生产率。在奴隶制条件下,劳动者没有兴趣发挥他们的最大劳动能力,他们的工作热情和劳动量仅限于能够避免遭到惩罚的程度,而这种惩罚只有在没有完成最低限度的工作量时才会发生。(而)自由的劳动者懂得,若要得到更多的报酬,就必须付出更多的劳动。因此,他们全力以赴地工作,以便能够增加自己的收入。”24也就是说,废除奴隶劳动,既符合奴隶的利益,又符合奴隶主的利益。

  为什么农民起义从来不会导致民主,而工人的游行示威和武装起义就能最终导致民主呢?单从领主和资本家这个角度来说,我们也可以用米瑟斯的上述理论来解释。领主主要是考虑:如何从佃农的生产成果中多榨取一些剩余产品走;而在农业生产中,通过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从而创造出更多的财富,这种余地和空间是比较小的,这样领主们也就不用多考虑佃农们的意愿、心情,高兴得干,不高兴也得干;反正你农民高兴不高兴对我领主所得的剩余产品和财富影响不大。如果你农民敢于反抗,不承认我对土地的占有权,不让我领主榨取你的剩余产品的话,我地主就用暴力手段镇压。这样,领主和隶农始终是一种紧张的关系。在这一关系中领主占主导地位,他们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不愿意放弃对农民的压迫压榨关系。这样,农民起义就不能在领主和农民之间,形成一种理性的、协商的关系。

  在资本家和工人的关系中,资本家同样是要试图尽量多拿走工人的一些剩余产品;但是,在工商业生产中,通过调动工人的生产积极性从而创造出更多的财富,这种余地和空间,要比农业生产大得多。这样,资本家们为了自己的利益,就要多考虑工人们的意愿、心情,最好是带着发自内心的微笑走进车间,因为你工人高兴不高兴对我资本家所得的剩余产品和财富,影响是很大的,比如,会导致公司在市场上的竞争力下降,这是资本家很不愿意见到的;而且工商业生产所要求的分工协作的特性越来越强,一旦工人罢工,将给资本家带来严重损失;而如果雇员们十分努力地为公司工作,则公司竞争力

  会提高,由此而带来的利润增长,从理论上讲是无限的。因此,如果工人们感到不高兴乃至反抗,资本家就要在两种互相矛盾的对策中选择:一是用强力维持现存的分配关系,这样,就资本家自己的当前利益来说比较好,虽然工人们会不高兴;另一种是对工人让步,换得工人们对工作的更好的投入,这样虽然分配所得的比例小了,但总的蛋糕做大了,就资本家自己的长远利益来说比较好。在这两种对策的交互作用下,资本家们慢慢地更多地倾向于第二种对策,也就慢慢地越来越对工人们让步,不仅是在经济上,而且在政治上,最后让工人们得到了和自己一样的政治权利和选举权。从这个角度说,民主政体是人们互相妥协,以求得更好合作的一种人际关系的组织方式。

  

  注释

  1.罗斯托夫采夫,《罗马帝国社会经济史》,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31~32页。

  2.E.M.Burns,《Westen Civilizations》, W.W.Norton&Company,INC,1973,181页。

  3.汤普逊,《中世纪经济社会史》,北京:商务印书馆(上册),1997, 34页。

  4.罗斯托夫采夫,《罗马帝国社会经济史》,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34页。

  5.罗斯托夫采夫,《罗马帝国社会经济史》,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37页。

  6.汤普逊,《中世纪经济社会史》,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37页。

  7.出自麦克维尔《社会》(Society)。转引自《The Theories of Society,Foundations of Modern Sociological Theory》, The Free Press of Glencoe,Inc。 1961,1367页

  8.罗斯托夫采夫,《罗马帝国社会经济史》,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266~267页。

  9.罗斯托夫采夫,《罗马帝国社会经济史》,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266~267页。714~715页

  10.罗斯托夫采夫,《罗马帝国社会经济史》,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266~267页。721~722页。

  11.转引自《中国哲学史教学资料选辑》,中华书局,1982,261页。

  12.巴林顿·摩尔,《民主和专制的社会起源》,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134页。

  13.巴林顿·摩尔,《民主和专制的社会起源》,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131~132页。

  14.费正清,《中国:传统与变迁》, 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2002,119页。

  15.费正清,《中国:传统与变迁》, 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2002,220页。

  16.汤普逊,《中世纪经济社会史》(上册),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48页。

  17.汤普逊,《中世纪经济社会史》(上册),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52页。

  18.汤普逊,《中世纪经济社会史》(上册),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34页。

  19.汤普逊,《中世纪经济社会史》(上册),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42页。

  20.罗斯托夫采夫,《罗马帝国社会经济史》,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639~640页

  21.汤普逊,《中世纪经济社会史》(上册),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423页。

  22.伯恩斯,《世界文明史·第二卷》,北京:商务印书馆,1987,233页。

  23.伯恩斯,《世界文明史·第二卷》,北京:商务印书馆,1987,237页。

  24.米瑟斯,《自由与繁荣的国度》,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6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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