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我读了郑酉午先生的几篇文章,包括《我国社会和平转型浅论》和郑先生“论自由”的系列文章。[1]我基本同意郑酉午先生的大多数理论观点,只是想在郑酉午先生的理论观点的基础上,提出部分“微调”。
一、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只能是逐步渐进的改革,而不能进行革命。
郑酉午先生说:“我们的结论是我国民主化改造的方式只能是和平革命。”[1]
我实现是无法理解郑酉午先生说的“和平革命”到底是什么含义。按传统的认识,所谓社会革命总是和暴力、社会的跳跃性发展相联系,当然,如果郑先生在革命之前按上“和平”的定义,并同意采取“逐步渐进”的发展过程,就和我说的“逐步渐进的改革”没有多大区别。重要的是必须放弃暴力和跳跃性发展。我当然也同意郑酉午先生说的:中国的改革“就是要求从根本上改变社会的根本制度和基本结构。” (郑先生把它定义为“革命”)
酉午先生说:“和平革命有统治者自上而下的革命、军人发动军事政变和人民大众自下而上的革命三种具体方式。”[2]根据郑酉午先生的说法,“我国的民主化和平改造不能将全部希望寄托在目前的中央上层人物身上。”[3]也不可能依靠军事政变:“军事政变能否发生不能确定,就是发生后能否实现我国的民主化也不能确定,这样能将它作为实现我国民主化的主要方式吗?肯定不能!”[4]所以郑酉午先生的结论就是:“不管你愿意不愿意,在今天的中国主要的只能采取这种方式。自下而上的和平革命方式就是我们对中国进行和平改造的主要的具体方式了。采用这种具体方式就意味着必须放手发动群众开展声势浩大的群众运动。如果能发动几个特大城市的群众走上街头持续游行,在今天这种形势下就不愁形成不了把专制巨轮掀翻的巨涨落。”[5]
郑酉午先生不但认为中国的民主化和政治体制改革只能走“自下而上的和平革命方式”,而且具体地解释这个“自下而上的和平革命方式”的内涵:“就是采用自上而下的和平革命方式的苏联也离不开人民运动。因此,轻视人民的力量,很多事情是办不成的,特别是掀翻专制巨轮这样的大事变更不能没有人民的参与。”[6]“既然如此,那么就应该不断发动持续性的人民运动。当然,要发动群众运动首先要求做到的是使民众觉醒,因此,唤醒民众是我们必须要做的。”[7]“我们应集中力量把主要精力放在特大城市的工人和学生身上,因为工人和学生人数多比较集中容易形成力量,发动群众运动离开他们是不可能的。唤醒民众靠谁?毫无疑问,靠我们民主战士!民主战士们,我们必须联合起来,因为只有联合才有力量去完成这样的伟大任务。”[8]
我对郑酉午先生的这些理论观点不得不提出商榷:我认为中国的政治民主化和政治体制改革必须,也只能采取“上下互动”的方式,必须依靠和团结一切可以依靠和团结的人和力量,包括民众和精英,当然也必然地包括共产党人和共产党的官员、干部,缺了谁都不行!我们不可能先验地把哪个社会群体排除在政治体制改革和制度的民主转型之外。
我同意郑先生对党内腐败的严重程度的认识,但即使如此,也不可能、不应该就此把共产党及其官员排除在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和制度的民主转型之外。毕竟中国的大多数“能人”(指有能力的人,和道德观无关。)都在共产党内部。更不用说许多优秀的民主“先躯”也是共产党员,比如顾准、辛子陵、李悦、李慎之、谢韬等等,甚至可以说举不胜举!我们怎么能够,有什么理由,把共产党人排除在政治体制改革和制度的民主转型之外呢?
甚至我认为,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和制度的民主转型应该“尽可能地争取”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有序地进行。如果在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和制度的民主转型过程中中国共产党“缺位”的话,甚至可以说大规模的全国性“动乱”将不可避免!这将是一条充满荆棘和危机的道路。更不用说在当前中国共产党掌握了一支包括原子弹在内强大的武装力量,如果没有共产党的参与,我甚至想象不出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和制度的民主转型能够将会是怎样的一种状况。
所以,我们必须,也只能全心全意地依靠党内的“政改派”,即使现在党内没有这种“政改派”,或者还不成气候,我们逼也要逼出一个党内的“政改派”来!
怎么个“逼”法?,就是我说的“上下互动”,也就是郑酉午先生上面说的依靠民众进行合理合法的民主运动;就是民主知识分子在教育启蒙工农大众的过程中,在支持、帮助工农大众维权和争取自己的政治权利和经济利益的过程中来“倒逼”党内还在犹豫和动摇,但同情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官员。必须通过民众的“倒逼”,使越来越多的共产党人明白一个简单的道理,政治体制改革是中国社会发展的唯一出路,也是中国共产党维护和争取执政地位的伟大事业和唯一出路。除此之外,中国共产党不可能有其他选择,否则的话,中国共产党必然会因为权力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衡,而造成无法控制、越演越烈的腐败和贫富二极分化而倒台。必须使中国共产党人及其官员明白,中国目前的现状,就是政治体制改革和大规模的、全面的社会危机在进行百米赛跑,如果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不能领先社会危机取得成效,那么共产党因社会全面危机而葬送执政地位,甚至可以说是“指日可待”!要知道,2006年以后,每年的群体性事件已经超过9万多起,[9]在如此严重的社会矛盾中,我就不信,在8000万中国共产党人中会没有人能够认清自己党的真正利益在何处!
我们必须通过倒逼,使共产党人明白一个社会发展规律性的事实:民主政体是人类上发展到工业化时代的规律性的必然结果?这是因为工业化必需以社会分工为前提,社会分工又必然产生产品“交换”,于是市场经济体制就必然地应运而生。而市场经济的商品交换和历史上暴力剥夺的本质性不同就是,商品交换必须是自由、自主和自愿的,否则就不是交换,就仍然是“暴力剥夺”了。这种商品交换过程中自由、自主和自愿的必要条件,就决定了市场经济最大原则——“公平竞争”!不但市场经济的大多数效率都来自于“竞争”,而且,这种竞争必须是“公平”的,才能够“产生效率”,没有公平,就不可能产生效率,也就变成了暴力剥夺的“抢劫”了。这种不公平的竞争就是社会效率和经济效率的最残酷杀手。真是这个“公平竞争”的工业化时代市场经济的最主要原则,决定了市场经济必需民主政治和民主政府的辅助。如果马克思主义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理论还能够成立的话,那么工业化必需私有制市场经济,(单一公有制的列宁、斯大林模式已经百历史发展和人民的实践所淘汰。)私有制市场经济又必需公平竞争,公平竞争又必需民主的政治制度和民主的政府来保障。这一切,都是环环相扣的必然结果。
同样,我们还必须通过倒逼,使共产党人明白,在工业化时代,集权制度必然在权力腐败造成的贫富二极分化方面无法控制:这是因为,工业化必然伴随着市场经济,而市场经济中大规模、极频繁的各种交易和契约,都可能成为腐败和贫富二极分化的机会;而这种大规模、极频繁的机会在激励、刺激腐败和贫富二极分化方面,造成了在规模上、危害程度上和以往历史完全不同的、无法控制的局面,这也是为什么在工业化市场经济时代,专制和集权走向必然灭亡、必然被民主制度替代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规律性结果。
不错,我承认郑先生分析的党内严重腐败属实,但这并不等于大多数共产党人不明白政治体制改革符合国家、人民、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利益和对国家、人民和共产党的重要性。甚至也不能这么说,就是在自己升迁过程中真的有过金钱交易的共产党官员,就一定会反对政治体制改革。在这里我提出一个“被动腐败”的概念,就是在潜规则盛行,潜规则大于明规则的中国当代官场中,有许多人往往都是“身不由己”的。举几个例子来说明:在中国潜规则盛行的医院中,集体私分“药品回扣”可以说没有一个医生能够拒绝,如果哪个正义的医生真想拒绝,他还有可能在这个医院中工作和生存吗?如果我们承认这个客观事实,难道我们能够把所有医生都一网打尽吗?再举一例,在毛泽东晚年发动批邓运动时,全国上下,党内党外,有谁能够拒绝批判邓小平和表示衷心支持四人帮?在这个原则问题上表示政治立场能够代表真正的党心和民意吗?毛泽东逝世二个月不到全国上下,党内党外,就非常一致地否定了文化大革命、粉碎四人帮,反过来支持邓小平。
如果我们承认,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确实符合国家、民族、民众和共产党的根本利益,那么这就是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必然会得到大多数国民和共产党人支持的逻辑依据。
不错,人都是有惰性的,要党中央下决心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并不是件容易的事情,这就必须依靠民众的“倒逼”。我曾经说过,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应该尽可能地争取在共产党领导下有序地进行,但中国政治体制改革能不能成功的“决定因素”,却不在于共产党的领导,而是在于全体国民的启蒙和觉醒,在于全体国民合理合法地起来争取和维护自己的政治权利和经济利益。这也就是郑酉午先生说的:“应该不断发动持续性的人民运动。当然,要发动群众运动首先要求做到的是使民众觉醒,因此,唤醒民众是我们必须要做的。”[7]
可以这么断定,中国的大多数民众不能自觉地、自主地起来争取和捍卫自己的政治权利和经济利益,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就不可能成功和实现。什么时候中国大多数国民能够重塑自己自立、自强、自卫、自信、自爱、自觉、自由之独立人格,那么,这也就是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就能够成功之时,也就是中国的现代化就能够实现之时,中华民族的复兴崛起的事业也能够实现之时。这就叫做“上下互动”。
不错,中国确实存在着这种最坏的可能:党内的腐败分子和既得利益群体不顾党和国家的根本利益,把集权体制坚持到“鱼死网破”的那一刻。那么中国人民也就只能奉陪到底。但是无论是对国家、民族、人民,还是对共产党的根本利益来说,我们中国人民没有其他的选择,只能极尽全力地争取“上下互动”和平渐进的政治体制改革的有效过程,只要存在着哪怕是这种“上下互动”的制度和平转型的一线机会和希望,我们都不能、也不应该放弃,都应该极力地争取中国政治体制改革最好的结果!
二、我们必须把马克思主义的自由观和列宁、斯大林主义的自由观划清界限。
郑酉午先生说:“所谓个人自由应有利于‘一切人’的自由实际上是:个人自由应有利于国家自由。……马克思主义对国家的出现提出了另一种解释,认为国家是阶级斗争不可调和的产物,……马克思认为,无产阶级的国家权力应当是统一的,不应当是分立的。他批评资产阶级议会是‘空谈馆’。他赞赏巴黎公社实行‘议行合一’。他说:‘公社不应当是议会式的,而应当是同时兼管行政和立法的工作机关。’马克思的这些思想是以后社会主义国家集权体制的一个思想渊源。在这种集权体制下,什么自由都没有了。”[10]
郑酉午先生认为马克思的“自由实际上是:个人自由应有利于国家自由。”的观点不知道依据是什么?根据共产党宣言中的那句话,马克思说的是“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如果就如郑酉午先生说的,一切人的自由就是集体和国家的自由,那么马克思的意思也是集体和国家的自由必须满足“每个人”的自由,也就是说,应该是 “每个人”自由是“一切人”的自由(郑酉午先生认为就是指“国家和集体”的自由。)必要条件,而不是相反。所以,我认为在马克思那里,个人自由是优先于集体和国家自由的。所谓个人自由必须服从集体和国家自由的观点,恰恰是列宁主义和斯大林主义的观点,而不是马克思的观点。
至于郑酉午先生认为马克思说的“‘公社不应当是议会式的,而应当是同时兼管行政和立法的工作机关。’马克思的这些思想是以后社会主义国家集权体制的一个思想渊源。在这种集权体制下,什么自由都没有了。”[11]
说马克思在分析巴黎公社经验时否定“议会”制度虽然确有其事,但因此而断定马克思主张集权的政治制度似乎理由和依据不充分。马克思在同一篇文章中不但强调了民主选举和民主罢免的民主政治原则,而且还强调了官员的收入待遇必须,也只能相当与技术工人的收入。“首先无产阶级革命将建立民主制度,……” [12] “(巴黎公社)公社是由巴黎各区普选选出的城市代表组成的。这些代表对选民负责,随时可以撤换。……从公社委员起,自上而下一切公职人员,都只应领取相当于工人工资的薪金。”[13] 这二大原则都非常充分地证明了在马克思的无产阶级专政的制度原则和列宁、斯大林有本质的区别,更何况,在恩格斯晚年也承认了议会制度和议会道路。我还是同意秦晖老师和金雁老师的观点,
马克思的无产阶级专政,只是非常时期的临时措施,是列宁和斯大林把这种集权专制制度常态化了。所以,我们在分析和批判马克思主义理论时,必须把它和列宁、斯大林主义划清界限。二者是绝对不能混淆的。
更重要的是,在恩格斯晚年,已经开始了对马克思的无产阶级专政理论的修正和发展,恩格斯甚至白纸黑字、明明白白承认了他自己和马克思早年理论的错误:“概括叙述当前事变的一切条件都不可避免地包含有产生错误的源泉……当马克思着手写这部著作时,要避免上面所说的那种产生错误的源泉更是不可思议”[14] “但是,历史表明我们也错了,我们当时所持的观点只是一个幻想。历史做的还要更多:它不仅消除了我们当时的迷误,并且还完全改变了无产阶级进行斗争的条件。(我认为恩格斯这里是指“议会制度”——本文作者)1848年的斗争方法,(我认为恩格斯这里是指“巴黎公社式的无产阶级专政” ——本文作者)今天在一切方面都已经陈旧了,这一点是值得在这里较仔细地加以研究的。”[15]甚至完全可以说,郑酉午先生分析的欧洲社会民主党的“自由理论”正是和恩格斯晚年的思想是一脉相承的。
郑酉午先生说:“他认为,无产阶级只有改变其阶级地位才可能改变其生存状况,却没有回答,当这个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之后,人性中的自利乃至贪婪之心是否会有所滋长?既然无产阶级起来革命首先是为了自身的利益,那么,革命成功之后,难道不会首先从胜利果实中索取回报? ”[16]
其实恩格斯晚年在上述文章中已经明确指出了这一观点:“以往的一切革命,都是归结于某一阶级的统治由另一阶级的统治所替换;但是,以往的一切统治阶级,对被统治的人民群众而言,都只是区区少数。这样,一个统治的少数被推翻了,另一个少数又起而掌握国家政权并依照自己的利益改造国家制度。每次这都是在一定的经济发展状态下能够并且应该进行统治的少数集团,正因为如此,并且也只是因为如此,所以在变革发生时,被统治的多数或者是站在这个少数集团方面参加变革,或者是安然忍受这个变革。但是如果把每一个别场合的具体内容撇开不谈,那么这一切革命的共同形态就在于:它们都是少数人的革命。多数人即使参加了,他们也只是自觉地或不自觉地为了少数人的利益而行动的;然而,正是由于这种情形,或者甚至只是由于多数人采取消极态度,没有进行抵抗,就造成了一种假象,仿佛这个少数人是代表全体人民的。
……
从十七世纪英国大革命起的近代一切革命,都显示了这些似乎是与任何革命斗争分不开的特征。看来,无产阶级争取自己解放的斗争也具有这些特征,……”[17]在恩格斯的这段论述中,不但可以确认恩格斯是放弃了暴力革命的无产阶级专政的道路,而且还直接地点明了(如郑酉午先生提出的)即使在暴力革命成功后可能产生的制度性危害!
至于郑酉午先生说的:“马克思在总结巴黎公社经验时对此已有回答。那就是,为了防止政府官吏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公社采取了‘两项措施’。但是,略有常识的人都不难知道,这‘两项措施’在正常情况下是很不切合实际的。对政府官员的‘随时罢免’谈何容易!即使对官场进行监督也须有专门的法律与健全的制度保障;真的可以‘随时罢免’,也足见其制度的不甚成熟。至于公社委员只‘领取普通工人的工资’,若转变成制度常规也只能说是一个政治童话。人类为恶的智慧在权力不受约束的环境里,‘无产阶级’决不会比‘资产阶级’逊色。道理很简单,因为他们都是人。从现在看来马克思和恩格斯在这方面缺乏政治智慧,太幼稚了。” [18]
我觉得郑酉午先生在这里对马克思批判的事实和理论依据似乎不太充分:为什么在当代民主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社会中可以实现的这二项制度原则,在马克思那里就一定不可能成立?就一定是“缺乏政治智慧,太幼稚了”?
综上所述:在当代中国,彻底划清马克思主义和列宁主义、斯大林主义的界限,应该是中国当前改革开放过程中,学术理论界必须补上的必修课程,否则的话,难免会产生方向性错误。
2011年9月15日星期四
[1]:《我国社会和平转型浅论》
http://www.chinaelections.org/NewsInfo.asp?NewsID=214198
《马克思主义的自由论》
http://www.chinaelections.org/NewsInfo.asp?NewsID=213607
《社会民主主义的自由论》
http://www.chinaelections.org/NewsInfo.asp?NewsID=213652
《自由主义的自由论》
http://www.chinaelections.org/NewsInfo.asp?NewsID=213739
[2]、[3]、[4]、[5]、[6]、[7]、[8]、[18]:郑酉午《我国社会和平转型浅论》
[9]:于建嵘:《守住社会稳定的底线》——于建嵘2009年12月26日在北京律师协会的演讲:“从1993年到2006年,群体性事件从8,709起到了90,000 起,2007年、2008年包括今年都超过了90,000起。”
http://blog.tianya.cn/blogger/post_show.asp?idWriter=0&Key=0&BlogID=867287&PostID=22019777
[10]、[11]、[16]:郑酉午《马克思主义的自由论》
http://www.chinaelections.org/NewsInfo.asp?NewsID=213607
[12]:马克思:《共产主义原理》《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集第219页
[13]:马克思:《法兰西内战》《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集第375页
[14]:恩格斯:《马克思“1848年至1850年的法兰西阶级斗争”一书导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十二卷592页
[15]:同上:595页
[17]:同上:595-59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