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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长乐:社会公平:高考难以承受之重

  

  高考作为高校招生的一种教育性活动,可以说由来已久。但高考演变成让全社会瞩目、需要政府动用教育(行政管理)、公安、交通、城管、卫生、建设等许多部门来保障的一种社会性活动,则是近些年来的事。而高考其所以由一个本来只是教育界内部的、单纯为高校招生服务的活动,变成了一个需要社会多个部门参与和保障、对普通教育和高等教育都产生深刻影响的,甚至是决定性影响的社会性活动,则是因为高考承载了太多的社会功能和责任,尤其是因为承载了保证社会公平的责任。那么,为什么本来只需要为高校选拔学生承担责任的高考,却要来承担保障社会公平的责任呢?这显然是个需要深入探讨的问题。

    

  从教育问题演变为社会问题

    

  纵观我国高考的演变历史,可见其所以要由高考来保证社会公平的原因,有教育内部和教育外部两种因素。从教育界内部来看,是由于相当长时期以来,高考由纯粹为高校选拔学生的教育性活动,被变成了“为国家选拔人才”的社会性活动。而在社会上还实质性地存在着“等级制”的情况下,“人才”作为国家的“宝贵财富”,其身上聚集了太多的经济、政治、文化利益,他们不仅可以享受到国家的许多优惠待遇,还可以实现“知识改变命运”的梦想,自然成为人们的追逐目标。所以,是因为高考由纯粹“为高校招生”的活动,转变成了“为国家选拔人才”的活动,才使“大学生”变成了社会普遍性的梦想,使高考变成了一种追逐利益的活动,从而使教育问题演变成了社会问题,导致高考成为决定中小学甚至幼儿园的教育导向,高等教育形成“板结”格局(一本、二本、三本院校)的重要原因。可见造成这种现象的根本性或终极性原因,还是人们对于功利的强烈追求所致。

  从教育界外部来看,则是由于种种社会及历史原因,致使我国的社会形态不正常,社会公平保障体系不健全,许多本来应该由社会公共机构承担的公平责任,都被转移到教育中来,使教育承担了许多本不该承担的社会公平责任,从而使教育的职能扭曲,性质异化,变成了浅薄的社会工具,缺少了应有的文明和高洁特性。比如:假如社会中存在着健全的政治公平——人们可以通过科学、合理、公开、透明的方式竞选各种社会组织的领导及工作岗位,公平地应聘各种社会职业或工作岗位,没有“官二代”、“富二代”特权现象的困扰,没有“不要女生”等“霸王条件”构成的求职、升迁障碍,那学生们何必一定要用文凭来作为进入这些部门的“敲门砖”呢?一定要挤进所谓的名牌大学呢?他们完全可以选择一个自己喜欢的学校或专业来读书,尽管这个学校可能并非是什么名牌大学。假如社会中存在着健全的经济公平——大学生找工作,以及考虑工作的薪酬问题,主要是依靠自己的能力、素养、表现,而不是依靠XX大学的文凭,那人们何必一定要通过所谓的名牌大学的学历来获得“高薪”呢?如果社会中存在着健全的文化公平——若社会、学校、家庭没有强烈的等级制观念,没有各种“社会关系”对教育环境的污染,那学生们何必一定要拥挤于高考这个独木桥上来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呢?一定要通过“知识改变命运”呢?而如果社会各方面机构都有自己的人才标准,都能够因地制宜地选拔自己需要的人才,那何须要通过高考来“为国家选拔人才”呢?可见是社会系统的公平机制缺失,才造成了由教育,尤其是高考来为社会承担公平责任的畸形现象。

    

  高考与教育公平

    

  而为了保障所谓的社会公平,高考就不得不放弃其本应遵循的“有教无类”和“因材施教”的教育原则,以一种标准、一种方式、一张试卷来判别学生的优劣,决定学生的教育及社会去向。因为只有在标准化、统一性的情况下,高考才会具有社会公平的信度,才能实现社会所期待的公平。而由于以追求社会公平为目的,因而越追求这种公平,就越会强化考试内容的标准化和统一性,强化录取过程的统一化。可以说正是这种强烈追求标准化、统一化的原则,才使高考的考试和录取过程因为缺少必要的弹性和伸缩空间而变得僵硬和教条,造成了“一张考卷定乾坤”的社会文化和教育效应,也使学生们缺少了选择大学的机会和条件(如美国中学生那样,在多份录取通知书中挑选自己心仪的学校),为应试教育的形成提供了理由和机会,并且使高考的本质发生异化,成为抑制学生个性发展和兴趣升华的桎梏。

  显而易见,我国的高考其所以扭曲变形,成为被社会诟病的“黑色的六月”或“独木桥”,是因为高考承担了自己无力,也无须承担的社会公平的责任。是所谓的社会公平,扭曲了教育的路径,也扭曲了高考的功能(为高校选拔合适的学生,让学生上适合自己、能够引导和激励自己人格健全发展的大学)。而作者之所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是因为高考作为为高校选拔学生的教育性活动,本来只能,也只须为保证教育的公平承担责任,而无须为社会公平承担责任。而教育的公平是什么呢?从总体上说,是“有教无类”和“因材施教”,是“使人(学生)成人”。从具体上说,是教师遵循教育规律、发挥自己的教育个性、追求自己的教育理想;是学生喜欢学校、热爱学习、勤奋努力、熏陶品格、砥砺德性、发展个性,使自己成为有教养、有品格、有知识、有智慧的健全的人。是教育成为教师和学生都非常热爱、非常珍惜、共同维护的一种有意义的生活。又由于教育的“公平”是建立在“合理”的基础上的,因而教育的公平与教育的合理性是一体的。亦即既要公平,更要合理。这里的合理,指的是合教育的理,亦即教育要支持和激励教师追求自己的教育理想,发扬自己的教育个性。支持和激励学生发展自己的个性,积极吸收人类社会的文化和科学知识,做有责任的社会公民。让学校成为教师和学生工作、学习的乐园,成为学生健全人格成长的沃土,成为他们热爱、喜欢、一生都怀念的地方。具体到高考问题上,就是让学生上适合自己的大学,不管这个大学是否为所谓的“985工程”、“211工程”;大学招收适合自己培养目标和培养方式的学生,不管学生的考试成绩是多少,或者是否有各种“特长”。而所有学校的因地制宜和“各自为政”,所有学生的充分、自由的选择,就无疑可以打破我国目前的极少数大学寡头垄断“优质生源”(进而多占经费、掌握政策话语权)的现象,可以打破僵化的、以行政级别为标准的“抽屉化”大学结构(一本、二本、三本;重点、一般;“985工程”、“211工程”、一般院校等),让所有高校都在同一个(相对的)平台上活动,使即使是偏远地方的地方性高校,由于聘任了著名的教育家治校,也可以达到与传统名校媲美的水平和声誉,使所有的高校都有压力、有活力、有特色,涌现出中国的“巴黎高师”、“伦敦经济学院”、“加州理工学院”那样的,虽然校名中没有“高、大、全”字样,但却品格高洁、实力雄厚,能让学生成为有用人才的著名高校。而如果能做到这一点,就说明高考是合理的、公平的。如果做不到这一点,就表明高考是不合理的,是应该改革的。

    

  高考改革:“功夫在诗外”

    

  那么,谁最知道学生适合上何种大学呢?自然是学生。谁最知道大学需要什么样的学生呢?自然是大学中的教师。所以,高考的主人应该是中学生和大学教师,而不应该是负责招生的教育行政官员。因为高考应该是学生自由、合理地选择大学,大学教师自由、合理地选择学生的“双向选择”活动,而不应该是由教育行政部门(各级招生办公室)向大学分派学生,或者向学生分派大学的“双向分配”活动。由与中小学教育和高等教育都没有直接关系的教育行政部门来主导高考,可以说是一种奇怪的逻辑中生长出来的荒唐现象。而在由大学教师和中学生主导的大学招生中,大学对学生素养的考查,并非只有笔试一种方式,而是可以有笔试、面试、口试、写论文、做实验等多种方式,并且可以几种方式交叉运用。而学生也可以在大学提供的多样化的考试方式中,选择自己特长或熟练的方式和内容,以充分发挥学生的长处和优势。这样的选拔方式,既能使学生充分地展示自己的素养和能力,也能使大学改变以往的单纯依据分数录取学生的现象,使选择的学生更具有培养方面的针对性。而相对于传统的招生方式而言,这样的招生方式可以说更能体现公平、公正,更加人性化,令人信服。而值得一提的是,这种大学招生考试的主人,不是与学校教学毫无关系的专职招生人员,而是作为大学荣誉和利益共同体中主要成员的大学教师,他们的选择不仅与学校的未来有关系,而且与自己的声誉和利益也有关系,因而是不会出现玩忽职守现象的(如果出现了,查处起来也是很容易的)。另外,这样的招生方式,可以充分地保障学生和大学的权利,一方面,学生可以在多所录取自己的大学中,选择自己心仪的学校,选择的标准可以是专业、地点、学校声誉,也可以是奖学金水平或心仪的老师。另一方面,大学也可以在众多的申请者中,选择适合自己学校培养的学生。选择的标准可以是成绩和特长,也可以是志向和潜力。同时,在这样的招生方式中,传统的“统一考试、统一分数、统一录取”的格局被打破了,以往的大学寡头可以任意掐尖、地方高校只能招二本、三本学生的局面被消解了,所有高校都可以发挥自己的招生积极性,如同“市场化可以让消费者最大限度受益一样”,地方大学与学生可以最大限度地受益:地方大学可以没有障碍地吸收优秀生源,学生可以在大学的招生竞争中获得相对高的奖学金(以高额奖学金吸引学生,将成为大学竞争的“常规武器”,其结果会使更多的学生受益)。而大学标准与学生要求之间的平衡,就是高考的公平性原则和标准。而学生与大学各自的自由选择,才能形成大学百花齐放、各具特色的活泼生态。这样一来,长期制约普通教育发展的应试教育现象无疑会被釜底抽薪,失去生存的土壤和条件。高等教育也可以通过破除由行政权力凝固的僵化结构,而焕发出活力。

  所以,高考在本质上应该由与高考有关系的中学生和大学双方来决定,而不能由与高考没有关系的教育行政部门来决定。这样的做法并非是异想天开或海外奇谈,而是世界大学招生的普遍性方法和模式,也是我国港澳台地区大学、我国解放前大学的招生方式。而应用这种方式,不仅能保证教育公平,也能够保证社会公平,而且是在更广泛的意义上保障了社会公平。因为只有教育回归了自己的本性,才可以为社会贡献自己的价值和意义,才能在实质性的意义上实现为社会服务的职能。

  综上所述,我国拟议改革中的高考原则,不应该是追求直接的社会公平,而应该是在追求教育公平的基础上来保证社会公平,不应该是在简单化的意义上追求社会公平,而应该是在遵循教育规律、保证教育进步的前提下来实现社会公平。因为高考简单化的追求社会公平,并不是真正在促进社会进步,而是在扬汤止沸,既与社会公平无补,又会延迟高考以及教育体制的改革,从根本上影响教育的进步。而在高考的前后端活动(普通教育与高等教育)都不正常的情况下,以高分考进名牌大学的学生,极可能成为“精致的利己主义者”或“漠视社会规则者”,他们精于为自己的利益算计,惰于为社会尽责任,鄙视勤奋工作的人,这样的学生不仅于社会无利,而且会成为“比现在的贪官污吏对社会危害更大”的一群人。特别是若没有社会整体体制的改革,由高考所保障的社会公平成果,极可能轻易地被“官二代”、“权二代”、“富二代”现象,“走后门”、“拉关系”现象,“卖编制、卖职位、吃空饷”现象毁掉,教育为此所作出的牺牲没有任何价值。而这显然不是高考的希望,也不是教育的目的。所以,社会的职责是首先让教育回归本性,成为名副其实的教育,发挥教育的功能。而教育只有在做好“自己”的时候,才能产生自己应有的价值和意义,才能发挥自己的作用和功能。所以,让高考回归教育本性,应该是高考改革的理性目标。

  另外,由于我国的教育制度是由社会的政治制度决定,并与政治制度同质、同构的,因而所谓的教育内部的制度也不是建立在教育独立的思想基础上的,而是建立在社会的政治观念和制度基础上的。所以,我国的高考制度改革,在某种意义上说是“功夫在诗外”,亦即需要社会政治制度及基本教育制度改革的支持。而我国现阶段最关键的问题,是国家层次上的教育观念转变以及卡理斯玛人物的教育观念转变。因为实质性的高考制度改革,是需要有权力决定教育方向的政治家,亦即卡理斯玛人物的强力推动的。否则,人们关于高考制度改革的期待,只能是一种幻想或一幅图画,不会有实质性的意义。

    

  (作者系江苏大学教师教育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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