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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产假及工资规定

北京产假及工资规定

导语:国家规定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那么北京市内的产假规定有没有什么不同呢?本文整理了相关信息,欢迎大家参考借鉴!

办事说明

产假,是指职业女性根据法律规定享有的休假权利。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

产假时间

北京产假规定

1、基本产假12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符合北京相关政策的,产假可再增加1-3个月,最长为7个月产假

2、难产的可增加产假15天

3、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给予15天的产假

4、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5、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新政策:符合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条例规定生育的.,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产假可以再增加假期1至3个月。

产假工资

有生育保险

1、生育津贴;

2、生育医疗费用;

3、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以上费用均有社保基金支付。

无生育保险

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这里的工资应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岗位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应是女职工产假之前的月工资标准。另外,女职工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报销生育医疗费用及疾患生育手术费用

注意事项

1、生育津贴即应视为女职工产假工资,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因此,若生育津贴的数额低于女职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2、男职工享受晚育奖励假的,其奖励假的津贴按男职工缴费基数计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男职工单位或女职工单位支付给个人。男职工享受的晚育奖励假津贴为本人同期休假的工资,其晚育奖励假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男职工单位负责补足。

申请条件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符合2016年《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送审稿)》规定生育的女职工

申请材料

职工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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