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上海生育保险待遇有什么?
许多在上海刚生产完宝宝的爸爸妈妈们,还不大清楚上海生育保险待遇是什么,那么下面小编就会大家讲讲吧。
适用对象:
1、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从业妇女,其所在单位已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
2、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人员,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
3、2013年5月1日前已按自由职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且生育当月正常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
4、具有本市户籍的失业妇女,从业时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并建立了个人账户的。
申领条件:
1、缴社大于等于1年的,
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累计满12个月或者连续满9个月的,其生育生活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即全部是国家付)
否则,生育生活津贴=已缴月数÷12后所得的比例由国家支付,剩余部分由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即国家付部分,剩余的单位先垫付)
2、缴社保小于1年的,
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按最低标准发
3、失业妇女,
生育生活津贴按最低标准计发
失业妇女领取生育津贴以后,不再享受《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规定的生育补助金
申请材料:
1、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在外省市生育的,带标明(难产、顺产或流产)的出院小结+《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生育的,带标明(难产、顺产或流产)的病历证明+中文翻译件;
4、本人实名制银行卡(折)复印件;
5、委托他人办理的,带携带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原件。
生育生活津贴:
1、参加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产假+生育假天数)
单位高贴+国家低补原则: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发,300%以上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单位补差。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发,但低于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
2、12个月内变动单位的,12个月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数计发。
3、生育生活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前工资标准(生育或流产前12个月内的平均工资性收入)的,由其生育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予以补差。
生育医疗费津贴:
生育的:3600元
自然流产: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