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4日,全国妇联参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项目陕西省调研小组成员一行来到西安市碑林区法院,听取了基层法官对《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稿(第9稿)的意见和建议。记者了解到,我国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是1992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但未成年人保护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现行法律已不适应。据悉,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将对该法律修订稿进行审议。
和该法修改前的内容相比,此次修订稿不仅从以前的56条增加到74条,增加了18条,还从具体的保护内容上增添许多“亮点”。
亮点1:孩子的“参与权”将受到尊重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未成年人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因其本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民族、种族、性别……教育程度、身体状况而受歧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参与权,根据未成年人对事物的认知程度,在做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点评:陕西法言律师事务所杜民律师称,修订后更明确地列出具体的保护权利内容,是此法的一大突破,更尊重孩子的权利,也更体现了立法的人性化。
亮点2:生理和心理健康写进法规
“父母和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对未成年学生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和生理、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就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生理、心理和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涉嫌犯罪行为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
点评:杜民律师称,从关注身体到关注心理、生理,这体现了法治的人性化,也是从根本上保护未成年人。
亮点3:“休息权”帮助学生真正减负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休息权,不得随意延长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加重学生的学习负担”。
点评:碑林区法院民二庭法官潘荣称,现在学生的减负往往只在口头上,用立法的形式给予保护很有力度,也是切实地保护未成年人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