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庭上,目击证人的证词是影响定案的重要因素。但研究发现,目击证人的记忆真实性并不如他们自己,不如人们所一直认为的那么靠谱。
即使是一个对犯罪事件有鲜活记忆的目击者在面对一群嫌疑者时仍有可能辨认错误。(由哲学博士Nate Kornell 于2013年4月9日发表的《除你之外,每个人都是愚蠢的》,这篇文章是由威廉姆斯大学2014级学生Mattia & Wruble 合作撰写。)
刑事案件中,被告的命运往往取决于目击者的证词。一篇新出版文章表明,目击者可能会出乎意料的不可靠。他们会很好的描述犯罪者的特征,但以此结案却不太可能。描述涉及回忆,但从一群嫌疑犯中辨认出犯罪者,即使拥有好的记忆力的目击者也可能辨认失败。
Houston, Clifford, Phillips, 和 Memon等人曾经在阿伯丁大学做过两项研究 (2013)。参加者被分成两组:犯罪组观看一个男子偷取老太太手包的视频;对照组也是观看一个视频,视频内容是同一位男子与一妇女聊天,期间妇女的手袋掉了,而男人帮她捡了起来。
20分钟后,参加者要尽可能回忆起视频里的每一个细节。两组回忆出了不同的信息:观看犯罪过程的一组人能更好的描述出视频中的男人,但对照组的人更容易回忆出男人所做的事。研究者表明,当人们意识到他们在目击罪案发生时,他们会有意识地关注罪犯的外表,以便他们在日后认出。
这看起来是一个好消息。但在第二个研究中,参加者在观看完同一视频后,要在六个长得相似的罪犯的照片组中认出罪犯,这次犯罪组表现得要比对照组差。
换句话说,擅长描述的人在面对一群罪犯时,辨认能力较差。这种辨认和回忆之间的分离是不直观的,就像你认为你知道的越多,你就知道的越多,但这符合先前关于记忆的研究。当我们回忆而非辨别时,我们储存,检索不同信息。
我们可以从 Houston 的发现中得出两个结论。
首先,即使目击者可以生动的回忆出犯罪细节,但不能从一群嫌疑犯中选出真正的罪犯,陪审员和法官仍倾向于相信目击者。
第二,记忆并不总是符合直觉。当目击者在刑事法庭上可得到的丰厚利益时,直觉是不可替代的心理证据。
参考文献
Houston, Kate A., Clifford, Brian R., Phillips, Louise H., & Memon, Amina. (2013). The emotional eyewitness: The effects of emotion on specific aspects of eyewitness recall and recognition performance. Emotion, 13(1), 118-128. doi: 10.1037/a0029220
Meissner, Christian A., Sporer, Siegfried L., & Schooler, Jonathan W. (2007). Person descriptions as eyewitness evidence. In R. C. L. Lindsay, D. F. Ross, J. D. Read & M. P. Toglia (Eds.), The handbook of eyewitness psychology, Vol II: Memory for people. (pp. 3-34). Mahwah, NJ US: Lawrence Erlbaum Associates Publishers.
编译:汉回一家
作者:Mattia & Wruble
来源:psychologytoda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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