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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疏导应纳入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范围

摘要:汶川地震把对受灾个体的心理救助提升到空前的高度。生活中除了地震这样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外,大多数刑事犯罪也是一种突发性事件,(尤其是暴力性刑事犯罪案件)给刑事被害人造成的心理创伤不亚于地震等自然灾害。刑事犯罪的隐蔽性和分散性,庞大的刑事犯罪被害人群体分散在社会的不同角落,心理创伤尚未引起社会足够关注,潜在着巨大隐患。应开展对刑事被害人心理创伤的救助并且将其纳入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范畴。——Psy525.cn

由国家组织培训一批心理咨询师和治疗师,由司法机关统一组织开展对刑事犯罪被害人心理创伤救助工作

关键词:刑事被害人     心理创伤      国家救助

汶川地震后,从中央到地方都把对受灾人群的心理创伤救助作为抗震救灾的一个重要内容,无论是灾区还是医院,灾民在地震灾害中心理上受到的创伤,及时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抚慰,对稳定灾区群众情绪,缓解社会矛盾起了积极作用。笔者以国家二级执业心理咨询师身份,参加了共青团重庆市委组织的在重庆治疗的灾区伤员的心理辅导活动,通过与灾区受伤人员的交流,亲身感受到了对心理创伤及时疏导的重要。通过这次灾后大规模的心理救助活动,笔者联想到了同样可以致人心理创伤的另一类社会事件:刑事犯罪行为。刑事犯罪活动对受害人来说,也是一种突发性事件,被害人在没有任何心理准备的情况下遭遇刑事犯罪(尤其是暴力性刑事犯罪)的侵害,极有可能在心理上留下巨大创伤。受到刑事犯罪行为侵害后,被害人心理若不及时疏导,其心理创伤轻则只影响到受害人本人的生活、工作,重则将危及到社会。所以,笔者建议,在目前所探索的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中,应将对刑事犯罪被害人心理创伤的救助活动,纳入刑事被害人的国家救助范围,首先开展对暴力型犯罪被害人心理辅导,由相应的国家机构组织实施。

心理创伤特指个体遭受突发性事件刺激后,产生各种心理问题的总称,心理危机是其发展到最高程度的表现。所谓心理危机,是指当个体突然遭遇重大事件或生活中突然发生重大改变,    自己难以解决、把握时,心理矛盾的强烈冲突使个体的正常生理功能受到干扰,内心的紧张不断积蓄,继而出现无所适从甚至思维和行为混乱,进而影响个体或他人正常生活、秩序。能够造成人们的心理创伤的,除地震、疾病等自然性意外事件外,刑事犯罪行为作为一种人为的突发性事件,对被害人也可以造成心理创伤,使个体产生不同程度的心理问题直至发生心理危机。有如杀人、伤害、强奸等暴力类犯罪,可能给被害人带来肢体残废、家庭、亲情结构解体等客观方面的沉重打击,引起被害人对今后生活,工作和家庭、价值观念等系列人生重大事项的重新思考或设计。如某些被强奸罪侵犯的被害人,被侵犯的阴影伴随终身,严重的影响生活。犯罪学在研究犯罪过程中,发现不少的犯罪嫌疑人,系由以前的犯罪行为的受害人身份演变而来。分析其犯罪心理发展过程,其中一个很重要原因,就是在被刑事犯罪侵害后,其内心的创伤没有及时得到疏导,心态没有及时得到调整,进而爆发报复心理

从2003年至2007年,仅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属于暴力型刑事犯罪的故意杀人、放火、爆炸、绑架、强奸等犯罪嫌疑人达90余万。    上述数字表明,每年有近20万的无辜群众,可能因故意杀人、放火、爆炸、绑架、强奸等暴力性刑事犯罪的侵害,而留下不同程度的心理创伤。除了每一起犯罪行为都有直接侵犯对象--被害人外,还涉及到被害人的亲属等。刑事犯罪被害人是一个以被害人为中心以亲朋为辐射方向的庞大的社会群体。自然灾害属于不可预知、不可抗拒,人们受到伤害后,很少把原因归因于社会,受到的心理创伤个体自我调节的可能性大。刑事犯罪的背后往往隐藏有许多复杂的社会因素,刑事被害人心理受到伤害后,情绪指向除了犯罪行为人本人外,还容易从犯罪产生的背景、犯罪行为的延续过程,对犯罪分子的惩罚程度等方面指向社会。所以,刑事犯罪行为对被害人的产生的心理危机比自然灾害所造成的心理危机对社会的影响,更具负面作用,潜载着巨大隐患。

自然灾害是集中爆发,灾后对人们的心理影响,容易引起高层和社会各界的关注。刑事犯罪由于其隐蔽和分散,对被害人心理伤害呈分散性状态,不易受到足够的重视。因此,对刑事受害人心理创伤进行疏导,已十分迫切。

当前司法机关正在探讨从物质的角度给予刑事被害人的国家救助,物质救助只是被害人被刑事犯罪侵犯后获得补偿的一个方面,它的实施需要政府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做基础;而且,并不是所有的刑事被害人受到的伤害,都可以通过物质方面的救助得到恢复。而心理方面的救助,则几乎是所有的刑事被害人都需要的。在心理学领域,心理疏导就是对心理受到伤害的个体,    利用心理学的专门技术,采取明确有效的措施,慢慢地调节心理平衡与动力,及时消除刑事犯罪行为对被害人带来的消极影响,使其以一种健康的心态适应社会。相对于物质救助,对刑事犯罪被害人实施心理救助的条件更为简单。    不论刑事犯罪所在地经济水平如何,刑事犯罪被害人心理救助皆即可实施。因此,对刑事犯罪被害人心理疏导应该而且也能够纳入刑事犯罪被害人国家救助的范围。

将刑事被害人心理救助纳入国家救助的范围,笔者建议:

一是确立规章,将刑事被害人心理救助通过法规的形式确立起来,明确刑事被害人心理救助主体为具有刑事案件管辖权的司法机关。我国的心理危机干预机制正在起步,目前尚未形成系统的网络,如何实施心理危机干预,还仅仅处在干预的技术层面上。汶川地震的震后危机干预,基本上是社会性的自发行为,干预缺乏系统性和组织性。司法机关对刑事案件情况掌握最及时,对刑事被害人的信息掌握最全面,有直接接触刑事被害人的机会;司法机关公平正义、惩恶杨善的社会角色形象容易为刑事被害人接受而减少心理阻抗。司法机关承担对刑事被害人心理创伤救助,具备主客观基础。应通过规章的形式,明确刑事案件在诉讼进行的各环节,其相应的案件管辖机关有对被害人进行心理疏导的责任。以及时化解负面情绪,消除隐患。

二是培养一批有志于心理工作的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师,解决心理创伤救助工作技术方面的问题。心理创伤救助不同于思想政治工作,有着它自己的知识机构和工作流程,是一项专业较强的工作,需要经过系统的培训。因此,建议在司法机关内部,培养一批既有深厚的法律业务基础又有专门的心理学知识的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师队伍,为刑事被害人心理创伤疏导方面实施国家救助打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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