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世纪法国著名教育家卢梭在《爱弥儿》一书中,曾经提出一个著名的教育法则,即“自然后果的惩罚”。19世纪英国教育家斯宾塞在此基础上,在他的《教育论》一书中,又进一步发展、完善了这个教育原则。——Psy525.cn
一、什么叫“自然后果的惩罚”?
所谓“自然后果的惩罚”,按照卢梭的说法就是:“应该使他们(孩子)从经验中去取得教训”,“如果他有冒失的行为,你只需要让他碰到一些有形的障碍或受到由他的行为本身产生的惩罚,就可以加以制止。”
按照斯宾塞的说法,就是说,孩子犯了错误,造成一定的不良后果,别人不去批评、惩罚,而是用孩子自己的行为所引起的必然反应和不可避免的“自然后果”,直接限制他的自由,使之从中得到不愉快的体验,甚至得到痛苦,从而迫使其改正过失。这就是“自然后果的惩罚”。
比如,孩子撕破了衣服,不给他换新衣服,就让他穿破的,难堪,他下次就不会再撕破衣服了。若是打碎了房间门窗的玻璃,不给他安装新玻璃,就让他受冻,下次他就不再打碎房间门窗的玻璃了,等等。使他们在自己过失所造成的后果中得到教训,受到教育。
一般的惩罚是人为地给予痛苦。斯宾塞认为:“人为的惩罚没有能够改造人,在许多情况下反而增加了犯罪。”他说这是一种“野蛮的教育方法”,“而对这些野蛮方法的屈服或许对于这些儿童将要参加的野蛮社会是个最好的准备。”他主张培养文明社会的文明成员,必须采用文明的教育方法,而运用“自然后果的惩罚”的教育原则,就是“文明的教育方法”。
一般做父母的,读过卢梭和斯宾塞的教育著作的并不多,甚至很少有人听说过“卢梭”和“斯宾塞”其人,更不知道他们提出的这个教育法则。然而,却有不少家长在对孩子进行管理教育时,自觉不自觉地采用过这种教育方法。这种教育方法,实际上就是人们常说的“自作自受”的方法,即自己做错了事,自己承受不好的结果。
二、“自然后果的惩罚”的理论基础
任何一个教育原则或理念的提出,都是有它特定的理论基础的。没有理论基础的所谓教育原则或理念,是不成立的,没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第一,人们往往是从对行为结果的体验来判断行为的好坏的。斯宾塞说:“无论从什么假定出发,一切道德的理论都公认:一种行为,如果它当时的和日后的整个结果是有益的,就是好行为;而一种当时或日后的整个结果是有害的行为,就是坏行为。归根结底,人们是从结果的愉快或痛苦来判断行为的好坏。”他进一步举例说:“我们说酗酒是坏事,因为它伤害身体,给醉汉和家属带来道德上的坏处。如果偷盗使小偷和失主都感到愉快,也就不会算是一个罪恶。假如善行竟会增加人类的痛苦,我们就应该谴责它而不说它是件好事。”
第二,儿童错误行为引起痛苦的反应是和过失成正比例的。斯宾塞说:“小小的意外引起轻微的痛苦,较严重的引起较厉害的痛苦。”儿童在日常经验中,“从大小不同的错误中得到大小不同的惩罚,从而学会怎样行动。”
第三,儿童错误行为的自然反应是“直接的,毫不迟疑的,和逃不掉的。”也就是说,儿童错误行为的自然反应是不可避免的后果。自然后果的惩罚是“严肃而善良的管教”,儿童受到痛苦,会“非常谨慎,决不再犯。”
由此,斯宾塞断言:“真有教育意义和真正有益健康的后果,并不是家长们自封为‘自然’代理人所给予的,而是‘自然’本身所给予的。”
三、如何看待“自然后果的惩罚”
采取“自然后果的惩罚”纠正孩子过失,简便省事,一般效果也比较灵验。可这种方法究竟好不好?有什么副作用?怎样扬其长,避其短,尽量避免其副作用的发生?对于这些问题,不能不深入思考。
一种教育方法或教育法则是否正确和可行,要看它最初的动机和最终的效果是否统一。是否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和进步?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
采用“自然后果的惩罚”,体现了父母对孩子的严格要求,不放任、姑息、纵容,动机是好的。通过自己的过失所得到的自然惩罚,亲身体验到自己行为过失带来的不良后果,这种惩罚不是别人为另外给予的,不会被“激怒”;而且客观、公正,不是“罚不当罪”,而是“罚该当罪”,一般较能接受得了,不会觉得委屈、冤枉,抵触情绪小,能使孩子从不快、痛苦中引起反省,促使其改正过失。
假如不这样做,比如,儿童把玩具毁坏了,家长批评一顿,马上又给买新的;衣服撕破了,批评一顿,马上又换一套新的。这样做,即使是给予再严厉的批评,也不会收到良好的效果。因为孩子行为上虽然出现了过失,造成了损失,但并没有对他的生活带来什么不便,行为上没有受到任何的限制,个人的实际利益也没有受到损害。孩子没有从中亲身体验到行为过失的危害,对行为过失就不会产生“非改不可”的迫切要求。特别是小孩子,由于事过境迁,挨批评的事很快就会忘记,印象不会深,在行为上还是“依然故我”,难以有效地纠正其过失。
所以说,“自然后果的惩罚”一般是适用于儿童,尤其是适用于还不太懂得是非、缺乏自我克制能力的孩子。
四、如何运用“自然后果的惩罚”
运用这个教育法则教育儿童,仅仅是由于自己的过失,给儿童本人带来了生活上的不便和情绪上的不愉快,损害了他的“切身利益”,才被迫改正过失的。判断行为好坏的惟一标准是行为结果对“我”是带来偷快还是痛苦;而不是以对他人、对集体、对社会带来什么后果和影响为标准。因此,并没有从根本上提高孩子的思想认识。时间长了,儿童很可能从体验中形成这样一个行为准则:有害于我自己的事,再也不能去做;至于有害于别人和集体的事,与自己切身利害无关的事,还是可以做的。这种“行为准则”是从“自我保存”的道德准则中引申出来的,是“以自我为中心”,完全是利己主义的,因而也是不足取的。所以,不能因为这个法则对纠正儿童的某些过失效果不错,就视为“万应灵药”,当成管教孩子的“绝招”,孤立地使用。
正确的是,还应当伴之以严肃的批评和正面的说服教育,指出孩子究竟错在哪里,帮孩子分析原因,告诉他有什么危害,今后应当怎样做,为什么要这样做等等,使儿童从根本上提高思想认识。与此同时,也要对孩子的行为加以具体指导,告诉孩子做某种事情应当注意什么,使之在实践中得到锻炼和提高,逐步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因为单纯地运用“自然后果”惩罚,孩子只知道这件具体的事不能再做,不能由此及彼,举一反三,迁移到其他方面的事上;而且,只知道某些事不能这样做,究竟应该怎样做才对呢?很可能不清楚。如果孩子接受了“自然后果”的惩罚,同时讲清道理,便能使孩子掌握正确的行为准则,会在更大的范围内减少过失,做得更好些。
第五、正确运用“自然后果的惩罚”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第一,不要伤害孩子的身体健康。惩罚不是体罚。有些孩子行为过失所造成的自然后果,虽然会使他们感受到痛苦;但一定要注意,“自然后果”不能伤害孩子的身体健康,这是大前提。因为惩罚的目的,是要促使孩子从痛苦中得到教训和启示,不再重犯,而不单单是为了家长出气。如果伤害了孩子的身体健康,就会失去教育作用。家长要特别注意,不能感情用事,要极力克制无益的、甚至有害的感情冲动;要掌握好分寸、尺度,随时密切观察孩子的情绪反应,适可而止,见效就收。
第二,不要伤容孩子的自尊心。运用“自然后果的惩罚”是要使孩子感受到不愉快,有时也会产生羞辱之心,这是正常现象。但要特别注意不要伤害孩子的自尊心。自尊心很重要,是孩子上进的动力,是精神支柱。如果丧失了自尊心,就会破罐破摔,情绪低落,不求上进,过失也难以改正。
第三,根据不同个性特征区别对待。要根据儿童的不同个性特征,因人而异,有所区别。有的孩子情绪、意志坚强一些,有的脆弱一些。有的孩子对这种惩罚满不在乎,抱一种无所谓的态度。比如,玩具坏了不给买,我不玩;衣服撕破了不给换,我就穿破的,在思想上起不了刺激作用。在这种情况下,最好不采用这种教育方法。有的孩子则与此正好相反,对于“自然后果的惩罚”反应极为强烈,心理上受到的刺激过大,这时家长就要注意观察,掌握火候。运用提示和批评教育能够解决问题,就不必非得要采用这种教育方法。
第四,要看孩子对过失及其造成的后果的态度。如果孩子对自己的过失缺乏认识,对造成的后果也没有引起重视,就要利用他行为过失造成的后果去惩罚他,让他从中得到体验。而假如有的孩子行为上出现过失以后,有认识,态度很诚恳,有悔改的表观。在这种情况下,甚至用不着去很严厉地批评,提醒一下就可以了,自然就不着利用“自然后果”去惩罚。要知道,无论何种惩罚,能不用即不用,只是在非用不可时才用。总之,“自然后果的惩罚”是可行的。但一定要慎重,尽量防止副作用的发生。
第五,要综合运用多种教育方法。孩子是复杂的,每个孩子都是“特殊”的,孩子出现的过失也是多种多样的。不可能只用一种教育方法教育所有的孩子,也不能用一种教育方法解决孩子的所有问题。任何的教育方法有其长处和优势,也同样会有它的局限性和短处,孤立地只运用哪一种教育方法解决所有的问题,都是不现实的。必须是多种教育方法综合运用,扬长避短,优势互补,才能获得理想的教育效果。
必须明白,没有一种教育方法是能治百病的“万应灵药”。鼓吹有一种教育方法解决所有孩子的所有问题,是把复杂的问题简单化、庸俗化的表现。宣扬教育的“绝招”,就是江湖骗子,不可轻信。社会问题需要“综合治理”,同样,孩子的问题,也需要“综合治理”。
作者简介:
张兰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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