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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

在平平淡淡的学习、工作、生活中,大家对证明都再熟悉不过了吧,证明是由机关、学校、团体等发的证明资格或权力的文件。一般证明是怎么起草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出生医学证明,欢迎阅读与收藏。

出生医学证明1

委托人:秦某某 性别:女 出生年月:1988年X月XX日

身份证号码:500XX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18XXXXXXXXX 受托人:姚某某 性别:男 出生年月:1986年X月XX日 身份证号码:500XX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18XXXXXXXX 与委托人关系: 夫妻

委托人因不能亲自前往医院办理《出生医学证明》领取事宜,特委托受托人代理本人领取婴儿姓名为 姚某某 的《出生医学证明》。凡由受托人在上述委托权利内,代理委托人行为所造成的法律结果,委托人均予以承认。

委托期限自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之日起至受托人领取《出生医学证明》之日止。

委托人签名:

受托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出生医学证明2

兹我镇____村(社区)组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于____年____月日与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结婚,于____年____月日(顺、剖)生一____(姓名:____),属政策内生育。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____镇计划生育办公室

_____年____月____日

出生医学证明3

___公证处:

兹有___系我单位工作/存档人员,申请赴___国___(留学、定居、探亲、工作等),根据其档案记载和我单位掌握情况,现提供证明如下:

出生证明

姓名:___,性别:_,出生日期:___,出生地点:___,生父姓名:___,生母姓名:___。

盖章

____年__月__日

出生医学证明4

根据国卫妇幼发关于启用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和规范管理的通知文件精神,要求自1月1日起,启用新版《出生医学证明》。为了做好今年的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工作,我院于1月20日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了州卫生局举办的出生医学证明软件管理培训班,会后按要求及时安装软件并启用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并根据会议精神和卫生部妇社司、中国疾控中心妇幼保健中心印发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指导手册》以及自治区《出生医学证明》文件汇编的要求规范了出入库登记、签发登记、废证登记、存根交接登记。

XX县妇幼保健院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明确职责,责任到人。进一步完善了《出生医学证明》的出入库登记、存放环境、印章管理、签发与审核等制度。

按照《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流程,签发人严格审验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对于流动人口按照轮卫发[20xx]283号文件查验《居住证》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证件齐全的方可办理。所有项目要填写齐全,字迹清楚,内容准确,副页和存根相关内容的填写与正页一致。办理完的《出生医学证明》经审核登记后装订成册,整理归档。每月及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上报流动人口查验“两证”信息,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未发现私自泄露他人信息的情况发生。

从20xx年10月1日至9月30日,在我县助产机构出生的新生儿活产数是2118人,签发《出生医学证明》1834份,年签发率86。6%。同时查验、登记并上报流动人口婚育证明70余人;从1月1日至10月27日共办理《出生医学证明》1333份。

废证的管理:按照《〈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的要求,对作废的《出生医学证明》及时登记,并定点、集中存放。年废证率要求控制在(1%),今年1月1日至10月30日,签发过程中,共有废证27个,废率为1。45%,已经超标,废证主要原因是打印错误。

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们要克服困难,及时调试设备,最大限度降低废证率,同时加强宣传力度,将办证的流程和所需材料公示,提高工作效率,为广大人民群众排忧解难,让群众满意,让领导放心。

出生医学证明5

委托人姓名(新生儿母亲):

有效身份证件类别: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受委托人姓名: 性别:

有效身份证件类别: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委托人于 年 月 日在 (新生儿出生地点)分娩,特授权委托(受委托人姓名)办理 (新生儿姓名)的《出生医学证明》。

委托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委托人签名:

年 月日

出生医学证明6

亲爱的新爸爸,新妈妈们:

你们好!

恭喜你们添了一位新宝宝,《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婴儿出生时状态、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也是每个新生儿的第一份人生档案。当你们在为宝宝准备一切生活必备品时,请别忘了为宝宝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的信息填报准备。

一、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前必须给新生儿起名,填写要字迹工整,婴儿可以随父姓或母姓,姓名用字必须准确,如需用冷僻字,须事先去申报户口的派出所咨询。《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即产生法律效力,非因法定事由,《出生医学证明》及其记载的内容不予更换或变更。

二、《出生医学证明》必须在一个月内可产妇自行领取或者委托他人办理;因特殊原因,超出一个月需产妇本人领取, 三、当收到《出生医学证明》后,请认真核对,如发现有打印错误,应及时向医院申请换发。《出生医学证明》严禁擅自涂改,一旦涂改,视为无效。

四、《出生医学证明》是证明新生儿出生地和申报户籍的有效法律凭证,请妥善保管。按照国家和本市户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应凭《出生医学证明》到新生儿父母一方户籍所在地派出所为新生儿办理户籍登记手续。

五、领证时需提交材料:

(一)新生儿母亲领取《出生医学证明》应提交新生儿父母双方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军官证、护照)、并准备复印件,即可办理。

(二)其他人领取《出生医学证明》应提交材料:

1、新生儿母亲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2、办理出生证所需证件:带新生儿父母双方有效身份证(身份证、军官证、护照)、结婚证或准生证原件,并准备复印件,即可办理。

3、授权委托领出生医学证明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办理时间及地点:

办理时间:每周一下午,周三、四、五 早上9 : 30 ~ 11 : 10,下午2 : 00~ 4 : 30 办理地址:门诊大楼6楼624室。

联系电话:88070361

温州市中心医院出生

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授权委托书篇1

委托人: 性别: 出生年月: 有效身份证件类别: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受托人: 性别: 出生年月: 有效身份证件类别: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与委托人关系:

委托人因不能亲自来_____________________医院办理《出生医学证明》领取事宜,特委托受托人______________代理本人领取婴儿姓名为__________的《出生医学证明》。

凡由受托人在上述委托权利内,代理委托人行为所造成的法律结果,委托人均予以承认。

委托期限自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之日起至受托人领取《出生医学证明》之日止。

委托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出生医学证明7

根据安庆市卫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的通知》及县卫计委要求,县妇幼保健院于20xx年xx月xx-xx日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我县境内开展《出生医学证明》发放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了专项检查督导。内容主要是:空白出生医学证明的存放、证章分离管理、机构内出生证明的发放、软件信息、季度分配表、出入库登记、废证的产生与处置等各项内容。

从督导工作来看,我县多数发放《出生医学证明》单位,发放管理工作基本达到省市卫计委要求。部分县级及乡镇医疗机构存在未严格做到证章分开,父母身份证复印仅一面,废证及换发证工作不规范,季度分配表填写与实际工作情况不符等不足之处,已督促其按照《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要求进行整改。

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人生第一证,是证明新生儿出生状态申报户籍并取得公民身份号码的法定医学证明。自20xx年xx月xx日起院外分娩补证一律按要求提供经省卫计委推荐的11家司法鉴定机构之一出具的司法鉴定报告方可发放;同时要加强空白证明的保管工作,做到专人专柜上锁保管,建议有条件的单位使用保险箱管理,严禁在未发放的空白出生医学证明上盖章。

出生医学证明8

计划生育妇幼生殖保健服务中心:

男方姓名 出生于 年 月 日,现年: 岁,民族: 。

现住址:

女方姓名出生于月 日,现年:岁,民族:

现住址:

夫妻俩于 年 月 岁。当时因原因不能到医院住院分娩,没有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现因原因需要办理该小孩的出生医学证明。望给予办理为谢!

申请人:

申请日期:

出生医学证明9

委托人:妈妈的名字 性别:女 出生年月:妈妈的生日 有效身份证件类别:身份证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妈妈的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受托人:爸爸名字 性别:男 出生年月:爸爸的生日 有效身份证件类别:身份证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爸爸的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与委托人关系:夫妻

委托人因不能亲自来上地医院办理? 出生医学证明 ?领取事宜,特委托受托人爸爸的名字代理本人领取婴儿姓名为宝宝的名字的? 出生医学证明 ?。

凡由委托人在上述委托权利内,代理委托人行为所造成的法律结果,委托人均予以承认。

委托期限自委托人签署权限委托书之日起至受托人领取? 出生医学证明 ?之日止。

委托人签名:妈妈的名字 受托人签名:爸爸的名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出生医学证明10

根据20xx年妇幼卫生年报质控工作安排,11月组织专人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了年报质量控制,按照质控工作要求,重点对生命指标及保健指标漏报情况进行了质量控制调查。质控小组认真组织实施,整理汇总相关资料,结果汇总如下:

一、调查样本和调查方法

在我区16个乡镇随机抽取4个乡镇每个乡镇抽取4个村进行质量监测和漏报调查。本次调查主要是回顾性总结,查漏补缺,通过多部门、多渠道搜集、核查,确保监测数据来源准确、真实。质控内容详见附表。

二、质量控制结果

结果:本次质控调查中,活产上报155漏报10例多报5例,漏报率为6.20%、儿童死亡漏上报2例漏报0例,漏报率为0% 。孕产妇系统管理上报155例漏报10例多报5例漏报率为6.2% 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上报708例,漏报10例,多报8例,漏报率为1.4% 、7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上报1412例漏报13例多报7例漏报率为0.9%、分析:主要原因是在统计上报中统计时限不以致、信息反馈不及时,导致多报或漏报。

三、存在问题原因

1、20xx年妇幼卫生年报质量存在一些问题,个别医疗卫生单位对妇幼卫生统计工作不够重视,主管人员责任心不强,对数据收集整理把关不严,以致报表中存在漏报问题。

2、由于基层妇幼人员更换频繁,妇幼卫生统计工作培训不连续,有脱节现象,影响了报表质量。

3、部分妇幼卫生统计人员业务知识缺乏,不注重自身学习,工作能力不强

4、人口的流动性越来越大统计工作难度加大。

四、工作要求

1、加强妇幼保健人员培训学习,尤其是妇幼卫生统计相关知识的培训,提高妇幼卫生年报质量,并定期做好查漏质控工作。

2、各医疗单位应制定流动人口管理措施,使其享有基本的保健管理,把流动人口纳入本辖区内日常保健服务工作中,并进行目标管理和考核。

3、加强与各部门的协作,确保数据来源准确真实。

4、加强乡、村级妇幼卫生信息统计人员培训,保证其工作时间,努力提高妇幼卫生统计工作质量。

出生医学证明11

永年县的《出生医学证明》工作,由永年县卫生局委托县妇幼保健院负责辖区内的事务性管理。在日常工作中,我们坚持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河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这一法律证件的管理与签发工作。根据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全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专项督导检查工作的通知》、市卫生局《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专项督导检查工作方案》和我县实际,我们制定了切实可行的《专项督导检查工作方案》,县卫生局妇幼科和保健院主管领导带队,对我县县、乡级医疗机构的《出生医学证明》工作进行了一次自查。在自查过程中,发现我县县、乡两级医疗机构在《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发放工作中还存有以下几种问题:

一、按照《〈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婴儿(1996年1月1日后出生),其《出生医学证明》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出具。在检查中,我们发现有个别医疗机构为医疗机构外的婴儿办理了《出生医学证明》。

二、个别医疗机构在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时未按要求将新生儿和新生儿父、母亲的个人信息存档,《出生医学证明》存根联未按要求粘贴在《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表》的右下方。

三、个别医疗机构未按要求使用统一的《出生医学证明》登记表。

针对以上问题,督导小组十分重视,经过研究,决定采用签发一批、查验一批、完全合格后给予换领空白证件的办法,同时对各医疗机构进行不定期的检查与督导,切实做到万无一失,严肃认真的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与签发工作。

出生医学证明12

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

性别:

出生年月:

有效身份证件类别: 身份证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受托人:

性别:

出生年月:

有效身份证件类别: 身份证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与委托人关系:

委托人因不能亲自来

医院办理《出生医学证明》领取事宜,特委托受托人代理本人领取婴儿姓名为的《出生医学证明》。 凡由受托人在上述委托权利内,代理委托人行为所造成的法律结果,委托人均予以承认。 委托期限自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之日起至受托人领取《出生医学证明》之日止。

委托人签名:

受托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出生医学证明13

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一、严格按照《母婴保健法》及《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办理有关出生医学证明手续。

二、医院成立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小组,人员明确,职责分明。实行证、章分离管理,做好证明的领用、保管、发放、报损、补发申请等台帐记录。单位领证凭介绍信、产科病历到县妇幼保健院购领。不得伪造、变造、倒买、转让、出借和使用非法印制《出生医学证明》,报废证明不得自行销毁,统一交发证单位处理。

三、妇产科医生应在孕妇产前检查时,动员做好新生婴儿起名事宜,本院出生的新生儿由接产医生填写《出生医学证明》发证登记表。发证人员应详细核对新生儿有关信息及父母身份证件,并将申请书与新生儿父母身份证复印件存档,加强微机的养护,保证及时发证。印章管理人员应对证明核对无误后盖章,领证人须在《出生医学证明》发证登记表领证人栏内签字;拒领证者应签字确认;非本院接产的新生儿,一律不得发放《出生医学证明》。

四、《出生医学证明》存根联应粘贴《出生医学证明》发证登记表上。

五、对往年出生的儿童,应提供分娩记录或手术记录。

六、每年12月20日前将报废出生证明及报废登记表一起上交县妇幼保健院。

出生医学证明14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加强卫生计生部门、公安部门的沟通协作和资源共享,强化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形成规范管理和监督检查的强大合力,建立部门联动的长效机制,确保《出生医学证明》依法发放、管理规范。

二、主要工作内容

(一)建立协作联动机制

1.定期例会制度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公安部门每半年召开1次《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例会,通报工作信息,培训更新管理知识,研究探讨工作难题,共享基层工作经验,增进部门业务交流。

2.建立联络员制度区县、乡镇卫生计生部门、公安部门分别明确一名《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联络员,负责总体协调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相关工作沟通、协调、业务往来等。联络员一年一定,因工作需要岗位异动后,应及时重新明确联络员并告知对应部门。

3.专项督查制度结合省工作要求,每年组织开展至少一次联合专项整治与督导检查,严厉打击伪造、变造《出生医学证明》以及买卖、使用伪假《出生医学证明》等违法犯罪行为。

4.建立信息共享制度积极推动两部门《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的查询核对,探索实现信息联网和共享,杜绝伪*证件的使用。

(二)协作管理重点内容

1.规范《出生医学证明》在出生登记中的使用各《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和管理机构严格按照国家、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要求,对符合签发条件的新生儿依法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对依法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户口登记机关审验《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没有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户口登记机关经调查核实后依照《市公安局户籍业务规范》规定为其办理出生登记手续。为确保一名新生儿只有一份合法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对于因丢失申请补办或婴儿出生1年后首次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的情况,补发机构或管理机构以及同级公安部门应及时信息互通,通过《新生儿入户情况核查联系表》联系并反馈意见,严格按照规定办理。不符合补发条件或签发条件的.不得补发或签发。

2.严格《出生医学证明》信息变更《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对签发证件的档案材料和数据信息进行更改。对申请人申报新生儿出生登记欲变更新生儿姓名的,由户口登记机关先按《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姓名”办理出生登记后再按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姓名变更手续,将《出生医学证明》上记载的新生儿姓名登记为曾用名。因新生儿姓名不符合出生登记而要求变更《出生医学证明》相关信息的,户口登记机关应提供《出生医学证明信息变更建议书》,原签发机构审核确认后予以换发。

3.积极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真伪鉴定公安部门办理出生登记时,发现《出生医学证明》真实性存在可疑情况的,应当按规定予以扣留,暂缓办理出生登记,并将可疑证件送至当地区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进行真伪鉴定。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证件载体作真伪鉴定,并协调签发地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对证件记载信息进行核查,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真伪鉴定书》反馈至户口登记机关。如本级无法鉴定的,可送至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市妇幼保健院进行鉴定。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在受理真伪鉴定时,如发现伪*证件,应将证件复印件和《〈出生医学证明〉真伪鉴定书》复印件报送至市妇幼保健院备案。伪*证件由公安机关收缴处理。

4.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使用督查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本辖区《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和监督。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规范业务流程,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定期开展《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签发人员的法制教育和岗位培训,强化责任意识,加强监督管理,建立监管长效机制,制定风险防范措施。各级公安部门积极配合卫生计生部门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户口登记机关应加强培训,掌握《出生医学证明》的使用、管理要求及真伪鉴定方法。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查验,严厉打击伪造、变造《出生医学证明》以及买卖、使用伪假《出生医学证明》等违法犯罪行为。对隐瞒事实真相,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出生医学证明》,导致《出生医学证明》记载内容不真实的,追究申领人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县卫生计生局、公安分局要围绕工作目标,明确工作重点,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各区县工作实际,细化工作措施,落实工作制度,共同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

(二)强化沟通交流。

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日常工作交流,依托双方工作联络员搭建联系桥梁,通过电话、QQ等方式逐步建立信息交流沟通平台,协商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及时传递国家卫计、公安系统最新工作要求和动态,促进《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水平不断提升。

(三)坚持依法行政。

依法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是群众的合法权益。各区县要依法行政,严格按照《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有关规定为群众服务。不得违规设置前置条件作为不予签发或暂缓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理由。同时注意将依法行政与人性化服务相结合,《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和出生登记过程中,经办人员务必提高责任心,热情细致告知注意事项和办理要求,主动解决群众难题,避免群众走弯路。

(四)鼓励探索创新。

各区县可根据本地实际,探索创新管理方法和工作措施,及时将工作中好的经验或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给市卫生计生委和市公安局。

出生医学证明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及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公安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新生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号码的法定医学证明

第三条我省境内出生的新生儿,应当依法获得《出生医学证明》。

第二章管理

第四条《出生医学证明》由国家卫生计生委监制,并统一编号。

第五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可以委托相关机构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事务性管理工作。

省卫生计生委托安徽省妇幼保健所负责全省《出生医学证明》的事务性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委托管理机构应明确职责与任务,建立完善规章制度,加强监督,规范服务。

第七条各县(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委托管理机构应将辖区内经依法审批并获得助产技术执业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名单登记造册,确定《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如有变动,应及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并定期上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各县(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委托管理机构严格按照《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和补发专用章标准及式样统一刻制印章,配发至签发机构,并将印章式样抄送上级管理机构和同级公安机关备案。签发机构变更名称或印章发生毁损等情况应当及时向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委托管理机构报告,申请刻制新印章。

第九条各级委托管理机构和各签发机构应当妥善运送和保管《出生医学证明》,因潮湿、破损或丢失的,应将数量、编号及时上报上级委托管理机构并申明作废。必要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各级委托管理机构和签发机构要严格控制废证率,加强废证的管理。认真登记废证编号和作废原因,在《出生医学证明》三联上分别标识作废或加盖作废章,定期逐级回收,由省妇幼保健所统一销毁。

第十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委托管理机构受理《出生医学证明》相关投诉、举报,并组织对《出生医学证明》真伪的技术鉴定。

第十一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委托管理机构应协调各签发机构与妇幼保健机构建立良好的信息交流、协作机制,相互配合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签发与孕产妇保健管理和儿童保健管理工作的衔接。

第十二条各签发机构要加强对《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管理,建立签发管理制度,严格签发程序,专人负责;设专人分别管理空白《出生医学证明》、填写《出生医学证明》和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严禁在空白《出生医学证明》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严禁出具虚假信息的《出生医学证明》。

第十三条加快《出生医学证明》的信息化进程,建立《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信息与公安等部门共享机制。各县(区、市)委托管理机构定期将辖区内签发机构名单、《出生医学证明》发放号段、废证编号逐级报送至省妇幼保健所。实现《出生医学证明》信息化管理的地区还应定期将《出生医学证明》签发个案信息逐级报送省妇幼保健所,再由省妇幼保健所统一将相关信息通报省级公安机关。

第十四条各委托管理机构和签发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对新生儿及其监护人提供的个人资料严格保密并妥善保存。

第十五条《出生医学证明》申领登记本、《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登记表、《出生医学证明》存根,以及申请人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和电脑保存电子文档等相关资料均应按档案管理要求,按首次签发、换发、补发分类进行整理、归档,永久保存。

第三章申领

第十六条实行按属地逐级申领制度。各签发机构向辖区所在地县(区、市)委托管理机构,县(区、市)委托管理机构向所在市委托管理机构,各市委托管理机构向省妇幼保健所逐级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第十七条严禁向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任何机构和个人发放《出生医学证明》。严禁跨地区、跨机构出借、转让《出生医学证明》。严禁倒卖《出生医学证明》。

第十八条各级委托管理机构在办理下级单位申领时,应查验单位介绍信、申领人有效身份证件、核对申领数量及编号并填写登记本。

第十九条各级委托管理机构和签发机构应对领取的《出生医学证明》进行登记,并按出生证编号先后顺序使用。

第二十条各级委托管理机构和各签发机构应按规定时间上报《出生医学证明》申领计划和管理使用情况统计报表。

第四章首次签发

第二十一条经依法审批并获得助产技术执业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内分娩的新生儿,由该助产机构首次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第二十二条无法核定新生儿母亲信息的新生儿,不能获得《出生医学证明》。国内公民收养查不到生父母的婴儿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不予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第二十三条各签发机构应明确相关人员职责,助产机构接生人员负责规范填写分娩信息;签发人员负责查验新生儿父母、领证人等相关有效身份证件,留存复印件,规范打印或填写《出生医学证明》;印章管理人员负责审核,并在审核无误后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第二十四条《出生医学证明》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打印,或用蓝黑色钢笔、碳素笔一次填写,所有项目要齐全、字迹清楚、内容准确、不得勾画涂改。

各助产机构在办理入院登记时应核对分娩产妇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并留存复印件。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产妇信息不一致的,应当提供亲子鉴定证明

对于未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应提供本人签字的书面声明,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信息栏目处填写"/"。

第二十五条各签发机构应当增强服务意识,合理设计签发流程,方便群众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应广泛宣传《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申领和使用规定,指导孕产妇做好新生儿姓名、相关证明材料的准备。

新生儿父母应在出院前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确因特殊情况出院前未申领的,须在出生一个月之内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第二十六条对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由出生地县(区、市)委托管理机构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在本办法下发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时,应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1、由新生儿父母(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

2、接生人员出具的接生人员身份信息及接生情况证明;

3、亲子(母子)鉴定证明;

4、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5、领证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在未取得助产技术执业许可的机构分娩的新生儿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参照医疗机构外分娩申领。

第二十七条各签发机构应按规定做好发放登记,领证人在《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登记本》上签字。

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的,需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书面委托书。

第二十八条《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证件记载的信息原则上不得变更。

第二十九条《出生医学证明》免费签发,严禁收费和搭车收费。

第五章换发

第三十条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或由公安机关提供相关证明不能进行出生登记,或提供亲子鉴定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可以向原签发机构申请换发。

第三十一条签发机构不得为当事人以变更新生儿姓名为理由换发《出生医学证明》。

第三十二条签发机构在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换发时,应审验下列证明材料:

1、新生儿父母出具的书面申请;

2、原《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已入户的)或正副页(未入户的);

3、原《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复印件;

4、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5、领证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6、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三条原签发机构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完整情况,按当事人换发原因核定相应材料予以换发。换发后,原证件由原签发机构归档保存,并做好相关登记。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生医学证明》视为无效。

1、《出生医学证明》手写时未用蓝黑色钢笔或碳素笔的;

2、《出生医学证明》被涂改的、填写字迹不清的、有关项目填写不真实的;

3、私自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的;

4、《出生医学证明》未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

5、《出生医学证明》为非法印制的、伪造、倒卖、转让、出借的;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无效情形。

第六章补发

第三十五条因遗失、被盗等情况丧失《出生医学证明》原件正页或副页的,可以向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县(区、市)委托管理机构申请补发。

第三十六条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新生儿。

第三十七条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县(市、区)委托管理机构在办理《出生医学证明》补发时,应审验下列证明材料:

1、新生儿父母出具的书面补发申请;

2、原《出生医学证明》作废公告;

3、原《出生医学证明》存根联复印件;

4、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5、新生儿父母户口登记簿原件和复印件;

6、领证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第三十八条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县(区、市)委托管理机构给予情况属实的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加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并做好相关登记。

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未办理出生登记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办理出生登记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第七章责任

第四十条医疗保健机构或人员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母婴保健助产技术服务许可,擅自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由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对于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的有关责任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其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对于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管理机构、签发机构或工作人员,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签发《出生医学证明》资格,并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安徽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卫妇秘〔20xx〕650号)作废。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亲子鉴定证明指经省司法厅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出具的亲子关系证明

第四十五条各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流程,出生医学证明怎么开

1、《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时间:每周一到周五全天。

2、备齐父母身份证原件和接生医院出具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进行办理。

(1)凭夫妇双方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在分娩医院领取《出生医学记录》。

(2)持夫妇双方身份证明和《出生医学记录》到产妇户口所在办理程序地的妇幼保健院(所)领取《出生医学证明》。

(3)办理程序:

a、持接生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记录》在挂号处交费。

b、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c、自填单一般有以下内容:父母姓名,身份证号,民族,婴儿姓名,婴儿申报户口地址,母亲居住地址,床位号等。如果刚住院时还没想好宝宝的名字,可以先用小名代替。但在出院以前,一定要给宝宝取好大名,不然有些医院是不会发放《出生证》的。证;接生人员出具的接生情况证明,儿童父母或监护人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证明;父母或监护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公民,一律不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如出国等需要出生医学证明,以公证部门出具的出生公证书"作为合法有效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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