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销经济合同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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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范文集合七篇
随着法治精神地不断发扬,人们愈发重视合同,合同对我们的约束力越来越不可忽视,合同能够促使双方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那么大家知道正规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经济合同7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经济合同 篇1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已依法通过划拨方式取得XX市______区(县)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面积为______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证件为______.甲方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项目名称为______,现已竣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______字______号),经XX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审核,准予上市销售,XX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许可证号为京房内证(经)字第______号。
乙方自愿购买甲方的______房屋,甲方愿意出售,甲方出售该房屋时亦同时将该房屋所占用范围内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上述房屋的买卖事项,订立本合。
第一条房屋,该房屋状况详见附件一。房屋建筑面积为______平方米(包括套内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分摊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共有共用部位详见附件二。土地使用面积为______平方米(含共有共用面积)上述面积已经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测绘。
第二条双方同意上述房屋售价为每建筑平方米人民币______元,价款合计为人民币(大写)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万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元整(小写)______元。乙方预付的定金______元,在乙方支付购房价款时转为购房价款。
第三条乙方同意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将购房价款全部当面交付甲方或汇入甲方指定银行。甲方指定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银行账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甲方同意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将房屋交付给乙方。交付时,甲方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XX市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并办妥全部交接手续。交付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同意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XX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及有关规定,自房屋交付之日起对乙方购置的房屋进行保修。
第五条乙方同意其购置的房屋在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或业主管理委员会未选定物业管理机构之前由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管理公司负责管理。
第六条双方同意在签订本合同后一个月内,持本合同和有关证件共同到XX市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申领房地产权属证件,并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
第七条本合同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外,甲方不按期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自约定房屋交付之日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每延期一日,甲方按乙方已支付房价款金额的万分之______(大写数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______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甲方仍未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除在合同解除后30日内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并须将乙方已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全部退还给乙方,利息按利率计算。
第八条本合同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外,乙方不按期付款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自本合同约定付款之日第二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每延期一日,乙方按延期交付房价款的万分之______(大写数字)向甲方无能为力付延期违约金。逾期超过______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乙方仍未付款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自甲方书面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生效。乙方已交纳的定金甲方不予返还。
第九条本合同由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未尽事项,双方可另签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和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条双方凡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_种(大写)方式解决纠纷。1.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2.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地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副本______份,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壹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地址: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代理人: 代理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预售登记机关:(章)
经办人:
经济合同 篇2
每个女职工都有可能遇到自己生孩子需要进入哺乳期的情况。女职工和用人单位也是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的,按照道理来说女职工在哺乳期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下面大家就跟小编一起来看看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是怎样的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见《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中第五、六、七条规定)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哺乳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女职工妊娠不满12周(含)流产的产假为15天; 12周以上16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30天;16周以上28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42天。怀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正常生育产假90天,其中包括产前休假15天。
怀孕期:产前检查时间也算作劳动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分娩期:90天(产前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15天(每多生一个加15天)
晚婚晚育夫妻双方中有一方可申请加30天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四条 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30天。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 (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根据各地政策,报销范围有差异)
经济合同 篇3
摘要:签订经济合同是医院对外开展经济活动的必要手段,因此经济合同在医院与外界的经济往来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而对经济合同的管理也就变得十分必要。在当下的社会状况里,医院经济合同的管理还存在一些问题,文章将从这些问题出发进行分析,并进一步探讨改进经济合同管理的措施。
关键词:经济合同;管理;问题;改进措施
随着国家加大对医疗体制的改革,医疗体系逐渐健全,医院也得到了迅猛发展。在医院对外经济多元化运行的过程中,经济合同发挥的重要作用是不可替代的,因此,加强对经济合同的管理就具有重大意义。本文意在通过对当前医院经济合同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提出改进措施,以加强经济合同的管理,促进医院健康发展。
1医院经济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1在签署经济合同时,签署授权不够清晰明确是一个比较严重的错误。这个问题很常见,一般来说,在对外签订合同时,若医院并没有明确授权,则将由经办人员或者相关负责人来代表法人完成经济合同的签订。但是一些医院对合同用章就没有进行严格规范的管理,导致一些部门虽然本身不具有代表法人的资格,却能直接越过医院专用的合同章,用自己部门的瑟氰来完成经济合同的签订。这种行为若是为不法分子所利用就很有可能给医院的对外经济带来巨大损失,发生这样的行为不仅体现出医院的经济管理存在缺陷,也表明经济合同的管理还不够完善,因此加强医院的经济合同管理刻不容缓。
1.2医院经济合同的签署流程不够规范也会导致一些严重的后果。对于医院来说,一般对审批资金的支付都是相当重视的,且整个流程也是比较严密的。授权批准制度是目前多数医院都在采用的,在实施过程中,严格的审核及审批过程都是必不可少的,若支付金额较大还需要通过医院上层领导的讨论方可施行。但是同样也存在少数医院缺乏对经济合同的管理,将经济合同的签署与资金审批划分开来,认为二者毫无联系,因此也就对合同的签署减少了关注。其实经济合同在签署之后就产生了法律效力,合同规定的内容是医院必须执行的,若因当初的管理不重视导致经济合同上出现不利于医院的规定,那么医院也必须执行并且要承担其带来的不良后果。除此之外,经济合同签订的流程不规范,管理机制不完善的话,也会对医院的经济活动带来不良影响l[]。
1.3在经济合同签订及执行的过程中管理不到位也会带来负面的影响。在传统的医院职能部门分配中,经济合同会具体划分到不同的部门来管理,一般而言,医院办公室的责任就在于盖章和进行存档,对于经济合同就没有其他更多方面的管理了。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各部门的合同管理都有专门的负责人,但对于医院总体把握所有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还是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困难。
1.4医院经济合同的管理混乱,没有明确章法可依也是暴露出来的一大问题。这个问题不是最近才浮现出来的,而是有一定历史原因的。普遍说来,我们国家很多公立医院都没有正确认识至」合同管理在医院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更没有建立起相对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在整个经济合同的谈判、签约及履行过程中,多数医院都缺乏一个规范、有效的控制程序和管理标准。虽然有部分医院已然建立起了合同管理制度,但是并不完善,并且操作性不强,往往也只是形式般的存在,没有真正起到任何作用。
1.5对经济合同进行管理的手段相对落后也是不可忽视的一个问题。在这个经济技术快速发展的社会中,多数医院仍旧采用的是手工方式来管理经济合同,这种方式已然不够科学有效,在现实的冲击下越来越显得落后。医院拥有种类繁多、数据庞大的经济合同,这样会很容易加大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量,效率低下,造成工作执行中的混乱,这些情况的产生归根到底都是因为对经济合同管理的手段过于落后。
1.6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缺乏系统性,各部门的职责分工不明确,工作衔接不到位也是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经济合同的管理涉及到多个不同部门不同的方面,从资信调查到合同的签订备案都囊括其中,同样经济合同的管理也离不开合同的履行和纠纷处理、合同专用章的管理、定期对合同进行统计和考核检查等各个方面。在医院的经济合同管理中,如果流程不规范,各职能部门之间的责任和分工不明确,就容易导致部门间工作不协调,甚至产生矛盾,这样经济合同的管理环节就不流通,整个管理工作也只是体现在表面上,在实际中并不能真正发挥作用,最终影响管理的效果z[]。
2针对经济合同管理的改进措施
2.1加强并完善对医院的经济合同归口管理是一条行之有效的措施。总的说来,那些与经济合同管理相关的法律应该将归口管理部门明确规定出来,并且明确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责任,比如统一加盖经济合同的印章,统一对所有的经济合同进行编号,并且对经济合同进行统一归档管理。此外,执行合同的部门应及时地向归口管理部门报告已拟好的"经济合同并进行审核。而归口管理部门也需要全方面地参与监督医院的各种经济活动,比如对合同项目招标、文本审核以及合同执行的监督,并且将合同的签订及履行状况定期回馈到医院的领导层。
2.2改进经济合同的管理也需要建立一个事前控制制度并且完善合同会签制度。这一点对于经济合同的管理非常重要,体现在具体层面上也就是经办部门拟定好经济合同后,还需将经济合同交由相关部门进行审核,而且为了保险起见一些重大的经济合同还需经手法律顾问;另外关于一些重大的经济项目,还需由领导班子对相关事宜作出讨论,最终形成书面意见。总之就是一切的程序都该在相应的制度内进行,明确整个合同的管理流程,便于控制管理,也就相应地减少了风险和危害。
2.3建立一个相对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是改进经济合同管理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完善制度是一切改进措施中的先行环节,医院经济合同管理制度是否切实可行决定了能不能对经济合同进行规范的、科学的管理。基于这一点,医院应根据国家、卫生部及医院的相关法律制度来制定一个真正有效的关于经济合同管理的办法,将合同的签订审查、合同变更解约和纠纷处理、合同管理及合同管理部门等内容纳人其中,并且明确各个职能部门的权力和责任,加强部门之间的联系,提高经济合同的管理效率。
2.4改进经济合同管理一方面还可以加强对合同付款的实时控制。一般情况下,经济合同付款都是这样一个过程:由相关的科室首先通过网络发起申请,经由财务部门进行审核以后进行付款,而且系统中会记录下每次的付款交易信息,这样一来,领导层和相关的部门就能及时了解掌握经济合同的付款进度和支付情况,就有利于掌控对经济合同的管理,减少在医院经济发展中的风险。
2.5改进经济合同管理另一方面还可以建立一个良好的经济合同信息管理系统。此时,要对经济合同进行一个全过程的管理就可以通过OA系统(办公室自动化系统)来实现,整个过程将会是经办科室通过该系统首先发起申请,待相关部「丁审核通过后再交由总会计师来进行二审。在这个过程中,关于经济合同的签署信息和执行过程都非常清晰,让人一目了然,这种信息管理系统的应用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经济合同的透明度及管理效率s[]。
3结束语
综上所述,经济合同是医院对外经济的重要命脉,而经济合同的管理中还存在着很多问题,因此,要高度重视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经济合同管理中的问题不是一天两天形成的,也不是暂时的,这些问题如果不解决将大大不利于医院经济的发展。医院必须采用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加强对经济合同的管理,只有将经济合同的管理工作做好,才能减少医院经济运行中的风险,保障医院的基本利益,促进医院持续不断地向前发展。
参考文献:
[1]韩伟,胡守惠医院经济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D]中国卫生资源,20xx,(价
[2]王惠玲医院经济合同管理及其风险控制研究田经济师,20xx,(11).
[3]杨昌芳从内部审计的视角浅析医院经济合同管理的现状与对策口]中国经贸,20xx,(4)
经济合同 篇4
摘 要:将高校经济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对策,从而保证高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服务社会事业的正常发展。
关键词:高校;经济合同;问题;对策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和完善,经济合同作为连接市场交易主体间的重要纽带,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作为人们传统观念中以教书育人为使命的高等院校,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服务社会的三大功能逐渐被社会普遍认可后,高校与社会的联系更加日益密切,特别是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高校更多的参与到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在社会经济活动中表现的越来越活跃。经济合同作为高校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重要纽带和形式,有的高等院校因缺乏对经济合同的足够重视,没有统一的合同管理机制,导致出现经济问题时责任不明确,法律纠纷频频发生,经济损失严重。因此,加强经济合同管理成为高校参与市场经济运行健康、安全与否的重要内容。
一、高校经济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法律观念淡薄,风险意识不强。在法治社会中,法律应具有最大的权威和最高的效力,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服从法律,严格办事,有效地规避风险。然而很多高校由于对经济合同中存在的法律关系缺乏足够的认识,把经济合同简单的理解为经济交往活动中的一种书面记录而不注意保管,有时甚至碍于面子、人情等不签订任何书面交易凭据,或者只是抱着一种“走过场”的心态草率的签订经济合同[1]。这显然没有认识到合同与市场、合同法律、合同管理这三者之间关系的重要性,导致合同签订生效后,在履行过程中给学校带来了极大的潜在财务风险。
2.经济合同管理机构、人员、制度不落实。首先,很多高校没有明确的经济合同管理部门,对经济合同的确定缺乏统一的管理,有的高校也主要是流于形式,应付检查,并没有把经济合同管理工作落到实处[2]。其次,经济合同管理的专业人才匮乏,由于经济合同的涉及面较广,专业性较强,因此要求经济管理人员具备宽广的知识面和熟练的专业技能,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但是,当前大部分高校很少配备专业的技术管理人员,把高校经济合同管理看成一项简单的事务性工作,甚至直接指定由一般办公人员管理合同,管理人员的水平参差不齐,无法保证高校在经济活动中规避风险的要求。最后,缺乏具体的经济合同管理制度,我国很多高校都没有建立起完善的经济合同管理制度网络,高校现有的相关规定存在很多的问题和缺陷,没有把经济合同管理看成一项重要的高校管理工作来抓。因此,一旦发生经济合同纠纷,由于责任不明确,管理不到位造成的损失只能由学校自身来承担。
3.经济合同内容不严谨、条款不完备。当前,部分高校参与社会经济活动中与外单位签订的经济合同不够严谨,不严谨就是指签订的经济合同不准确和不全面,容易引起误解和产生歧义,导致合同难以履行或引起争议。订立合法有效的经济合同,应体现双方的真实意见。不能只讲正面,不讲反面,如果经济合同本身内容不严谨,条款不完备,那么一旦发生违约情况则很难处理,最危险的还是其给学校带来不必要的财务风险和经济损失。
4.经济合同履行,缺乏监督。经济合同是高校行政管理,特别是高校参与社会经济生活的重要内容,涉及面广,内容复杂。如果对经济合同管理、履行缺乏监督,常常导致各种各样的问题。有些单位视经济合同为儿戏,不依法签订经济合同,或签订后经济合同后,高兴就履约,不高兴就不履约[3]。需要变更或解除的经济合同,不按法定程序办理,口头打个招呼或找个电话,草率了事。作为签订经济合同的主体单位高校,也没有任何部门对其进行监督,致使高校在经济方面受到很大损失。
二、加强高校经济合同管理的主要对策
1.聘请专业的法律顾问。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市场竞争的日益加剧,我国的司法体系也越来越健全,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都有相应的.法律进行约束和指引。这就要求高校经济合同管理人员需要了解和精通我国的各种法律法规,但是我国的法律体系多于复杂,涉及的条款众多,在实际工作中,高校的经济合同管理人员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去研究我国的种类繁多的法律条款,这个时候聘任专业的法律顾问,在学校的经济合同管理过程中就显得尤为重要。法律顾问不仅可以为高校在经济合同签订过程中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询和处理意见,也可以为高校经济合同管理体系的建立、健全提供相关建议。所以,聘请专业的法律顾问,对高校经济活动的顺利开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2.建立、健全经济合同管理体系。高校从传统的教书育人到参与社会经济活动是一个极其复杂的过程,经济合同管理必须结合自身的实际和特点,统一制定具体的、明确的和切实可行的管理体系,要以规范合同管理、防范风险、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为目的,这是高校经济合同管理中的一项基础工作,是做好高校经济合同管理的保证和前提。最终,促使高校经济合同管理体系成为学校社会经济活动的指南和方针,并且为防范经济风险起到指导性作用。
3.重视经济合同管理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对于国家来说,人才是强国的保障,能有效提升国家的核心竞争力和综合国力。而对于高校来说,专业的技术人才,能为学校的长远发展提供根本保证。经济合同管理作为高校行政管理的重要内容,而非一般的事务性工作,它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因此,对经济合同管理人员提出了较高的要求。首先,高校应重视经济合同管理人才的培养,邀请经济合同管理方面的专家学者来校指导工作;定期举办专业培训及提供对外交流的机会。其次,做好人才引进工作,特别需要引进一批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专业性高级人才,为学校参与社会经济活动提供强有力的保障[4]。
4.严格把关经济合同签订和审查。经济合同管理中,最关键的问题就是能否把好经济合同的签订关和审查关,这是高校提高经济合同履约率的前提和保证。第一,需要加强组织领导,高校各级领导的重视是把关经济合同签订和审查的关键,特别是组织审计、财务、招标以及合同起草单位等多部门领导进行交流和探讨并完成会签手续[5]。第二,需要负责经济合同起草和校对的工作人员必须做到细致审查,有效推进工作效率。
三、结语
总之,经济合同的管理是高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因此,高校的经济合同的管理必须是全过程、动态性、系统性的[6]。高校要确保经济合同的每个环节都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的管理制度进行,从而有效地规避风险,保证高校在参与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 靳锋敏.高校强化经济合同管理防范财务风险的实践研究[J].高教研究与实践,20xx,(4):69-71.
[2] 魏飙.企业经济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经营管理者,20xx,(6):104.
[3] 国英.企业经济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企业经济,20xx,(2):190-192.
[4] 马贵繁,刘长安.简论经济合同 管理问题的几点思考[EB/OL].豆丁网.
[5] 孟祥君.深化合同监管,促进社会和谐[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xx,(1):40-42.
[6] 王惠玲.医院经济合同管理及其风险控制研究[J].经济师,20xx,(11):258-260.
经济合同 篇5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最高不得高于多少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不必提前通知劳动者即可解除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录用条件是指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提出的具体要求和标准。工作岗位不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提出的录用条件和标准也不同。为了考察招用的劳动者是否符合所要求的条件和标准,用人单位一般都规定了长短不等的试用期。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为规范生产经营的过程、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而制定的"内部规定。用人单位要保证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必须有相应的规则对劳动过程进行管理,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中的行为进行管理,对用人单位的各项活动进行管理,规章制度就是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为这种管理而制定的。
实习期要不要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是劳动者。学徒和实习不属于劳动,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所以实习期间和单位之间不是劳动合同关系,现在还是学生的实习者,要等你毕业后才能和单位缔结正式的劳动合同关系。
我们再来看看学徒工、实习工和试用工的不同:
1、试用工需要有上岗资格证书,学徒、实习人员不需要资格证书,通过学徒、实习才能取得上岗证书。
2、试用工需要独立完成单位的生产任务,学徒、实习人员不能独立操作,只能在师傅指导下操作,所完成的工作质量由师傅负责,完成的数量属于师傅的工作量。
3、劳动者的试用期为一个月到六个月,学徒期、实习期为一年到三年。
4、试用工有劳动报酬,工资标准为同工种工资的80%,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学徒、实习没有工资或者只发适量的生活费。
5、试用工属于劳动合同法调整的范围,学徒和实习属于职业教育法调整的范围。
经济合同 篇6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已依法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北京市______区(县)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面积为______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证件为______。
甲方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项目名称为______,现已竣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______字______号),经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审核,准予上市销售,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许可证号为京房内证(经)字第______号。
乙方自愿购买甲方的______房屋,甲方愿意出售,甲方出售该房屋时亦同时将该房屋所占用范围内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
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上述房屋的买卖事项,订立本合。
第一条
房屋,该房屋状况详见附件一。
房屋建筑面积为______平方米(包括套内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分摊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共有共用部位详见附件二。土地使用面积为______平方米(含共有共用面积)。上述面积已经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测绘。
第二条
双方同意上述房屋售价为每建筑平方米人民币______元
价款合计为人民币(大写)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万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元整(小写)______元。
乙方预付的定金______元,在乙方支付购房价款时转为购房价款。
第三条
乙方同意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将购房价款全部当面交付甲方或汇入甲方指定银行。
甲方指定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银行账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甲方同意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将房屋交付给乙方。
交付时,甲方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并办妥全部交接手续。交付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同意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及有关规定,自房屋交付之日起对乙方购置的房屋进行保修。
第五条
乙方同意其购置的房屋在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或业主管理委员会未选定物业管理机构之前由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管理公司负责管理。
第六条
双方同意在签订本合同后一个月内,持本合同和有关证件共同到北京市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申领房地产权属证件,并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
第七条
本合同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外,甲方不按期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违约金。
违约金自约定房屋交付之日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每延期一日,甲方按乙方已支付房价款金额的万分之______(大写数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______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甲方仍未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除在合同解除后30日内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并须将乙方已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全部退还给乙方,利息按利率计算。
第八条
本合同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外,乙方不按期付款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自本合同约定付款之日第二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每延期一日,乙方按延期交付房价款的万分之______(大写数字)向甲方无能为力付延期违约金。逾期超过______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乙方仍未付款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自甲方书面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生效。乙方已交纳的定金甲方不予返还。
第九条
本合同由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未尽事项,双方可另签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和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条
双方凡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_种(大写)方式解决纠纷。1.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2.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地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副本______份,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壹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代理人: 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预售登记机关:(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经济合同 篇7
摘要: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两个联系紧密又互相区别的法律概念。正确区分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基本含义和构成要件不仅具有重要的法律理论意义,而且对合同当事人签订合同、适当履行合同义务也具有深远的司法实践意义。在很多情况下,我们往往只是注重合同成立而忽略了合同生效,从而在不少方面失去了自己的合法利益。因此,合理的认识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有助于我们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合同成立;合同生效;法律意义;司法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我们研究《合同法》时两个经常被提到和用到的概念。正确区分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基本含义和构成要件不仅具有重要的法律理论意义,而且对合同当事人签订合同、适当履行合同义务也具有深远的司法实践意义。笔者在本文中就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的概念、构成要件及意义进行辨析。
一、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的概念
关于合同成立,有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指当事人经过要约、承诺这一合同订立的过程最终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就合同内容达成的意思表示一致,反映的是是法律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和意思自由的尊重,也是合同法最基本的法律理念体现。本层含义的合同成立一般认为应当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的构成要件:
(1)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
(2)意思表示一致;
(3)通过要约和承诺的过程。
合同成立的第二层含义指的是合同成立的时间,指的是一个时间点,该时间点是区分合同主体是否承担合同责任的重要标志。合同法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这是对合同成立时间的原则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分析:合同成立的时间首先区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来分析:
1、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为成立,而不需要以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的合同。对于诺成合同的成立时间可以区别为当事人采用书面合同和不采用书面合同的情况:
(1)不采用书面合同的情况,那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生效的形式可以是口头、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我国对于承诺生效采用到达主义,即承诺到达要约人时承诺生效,合同成立。
(2)采用书面合同的情况,包括法律规定需要书面合同和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的情况,则合同的成立时间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书面合同书签订的时间即是合同成立的时间,另外一种情况是书面合同书签订之前,当事人已经履行了主要的义务,那么合同在当事人履行主要义务的时候,合同就已经成立了。
2、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比如单纯的私人之间的赠与合同。对于此类合同,只靠单纯的要约、承诺,合同是不能成立的,而合同的成立时间是赠与物的交付时间。
二、合同生效的概念
(一)合同生效的概念
合同生效,是指成立了的合同依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法律效力。有人认为合同生效属于事实判断,决定着合同的履行效力自何时开始发生,解决的是效力发生的时间点问题。而笔者并不赞同这种观点,笔者认为合同的生效解决
的是已经成立的合同怎样获得法律的.肯定性评价和何时获得法律的肯定性评价的问题,应该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实质要件应该符合《民法通则》55条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应该具备的条件,即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而形式要件解决的是合同何时生效的问题,合同法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合同法45条和46条还分别规定了附条件生效的合同和附期限生效的合同。那么对于符合合同生效实质要件的合同,它生效的时间大多是成立时即可获得法律的肯定性评价,而特殊情况又包括了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2)附条件和附期限生效的合同,这样的合同最终是否生效,什么时候生效取决于所附的条件和期限。
(二)合同生效与有效合同之间的关系
有效合同指的是基于法律对于已经成立的合同进行的肯定性评价的结果,和可撤销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处于同样的层级。对于合同主体来讲,有效合同可以获违约责任。合同生效和有效合同是两个非常相近而且非常容易混淆的概念。合同生效和有效合同之间的关系,笔者认为有效合同是合同生效后的一种法律肯定性评价的结果。
二、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在法律建
构及司法实践当中的意义
(一)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在法律建构上的意义
按照大陆法系的区分,合同法属于私法的范畴,因此,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主要依据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因此在合同从无到有的这个过程中,合同成立概念的出现体现的就是合同法对于合同主体意思自由的一种尊重。尽管合同法对于合同成立要经过要约、承诺的过程以及关于合同成立构成要件等内容有相关的规定,而实质上法律对于合同成立是采取了非常宽松的态度,比如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合同成立应当是对合同内容达成意思表示的一致,但是在合同法61条又规定对于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因此,我们看到合同成立这一概念本身体现的即是合同法对于合同主体意思自治和意思自由的一种尊重。合同生效这一概念的法律建构对于合同法来讲体现的是法律对于已经成立的合同的一种强制干预。这种强制干预的目的在于建构一种更为诚信的合同体系以使得合同主体在签订合同时不能任意妄为。但即使这样,法律对于合同的干预也是被动干预,而不是主动干预。
(二)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在司法实践意义
合同成立在司法实践中笔者认为主要有两个意义,一个是双方当事人确定合同成立后履行合同内容的基础,因此,对于合同主体来讲合同成立的过程最重要的就是对合同的内容进行详尽的商榷,而第二个意义在于确定合同成立的时间,根据我们前述分析合同成立的时间可知,大多时候合同成立都是合同生效的时间,因此,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内容履行合同内容,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生效的司法实践意义笔者认为有两点,一是合同主体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合同生效条件的认识是合同主体对自己所签订合同的风险认识;二是合同法主体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合同义务发生争议时,合同主体首先应当判断自己合同的效力,是否为有效合同,认识自己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相应的救济方式。辩析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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