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还记得那些年被要求开的奇葩证明吗?请证明“你是你”,“你爸是你爸”,“你们是夫妻”……如此多的证明被指繁琐、形式化,却让人跑断腿、累弯腰。但是下个月起这些证明无需派出所开了。
昨日上午,公安部等12部门联合出台《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自9月1日起实施,其中有14类证明派出所将不再开具。
公安部门不再开具证明,但其他部门有要求,是否会出现“办事无门”的情况,这成为人们关注的重点。
案例七旬老太办社保开“我是我”证明
11日上午,75岁的卫老太在儿子的陪同下来到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派出所户籍办证大厅,她想让派出所出具一份“我是我”的证明材料。
卫老太告诉大河报记者,前几天她发现社保卡被停用,原因是新旧社保卡的身份证号码不一致,“以前登记的身份证号是老号15位,升级后是18位,我拿着身份证、户口簿等证明去恢复社保卡,但是不中,工作人员让我到辖区派出所出个证明,证明‘我是我’。”
对此,卫老太很不解,身份证、户口簿可以一目了然看出的情况,却要跑腿出证明。在民警帮助下,卫老太在“户籍自助终端系统”输入身份证号,拿到一张“户籍证明”,随后民警核实后盖章。记者看到这张“户籍证明”的大致内容是卫老太的个人信息,包含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籍贯等,这些信息和户口簿一致。
在丰产路派出所户籍办证大厅,有3台“户籍自助终端系统”供居民使用,可查询户籍政策、审批进度、身份证进度,也可打印户籍证明、注销证明、关系证明等。
记者看到,自助机前有不少市民来办理业务。“自助机一天打印超过百次,证明类占到两成。”民警杨景欣介绍,在居民要求出具的各类证明中,6类证明最多: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夫妻关系证明、同一人证明、身份证15位升级18位证明。这里面的同一人证明就是“我是我”证明,户籍大厅几乎每周都有一二起,大多数原因是办理银行、社保业务需要。
记者注意到,户籍大厅办理业务的居民接连不断,业务窗口的工作人员也是接连叫号,每天20多起的证明类业务无疑增加“无用”业务量,因为在民警看来,此类证明拿着户口簿、身份证核对一下即可。
据统计,3台自助机每周消耗约1000张A4纸,其中出具证明占200张,现场一民警说:这算不算是一种浪费?
说法“无用”证明该不该开看法不一
不少证明有些“无厘头”,“但当事人有需要,我们还是照开。”杨景欣说,《意见》出台很让人期待,一方面减少不必要的户籍业务办理,另一方面让居民省事、省心、少跑腿。
方先生是郑州某银行工作人员,在他看来要求客户出具相关证明是对客户利益的负责。他说,特别是办理挂失、信贷、继承等业务时,银行方都会要求当事人出具户籍、关系、身份等证明,这些证明一般都由公安部门出具,并且都会和当事人的业务资料存档。
记者了解到,不少金融机构在业务管理中规定,办理相关业务必须出具合法有效证件或辅助证件。社保部门工作人员黄先生也说,办理社保过程中有不少身份信息出差错的情况,他们按规定要求当事人出具证明是一种负责任的态度。
疑问是否会出现“办事无门”的情况?
记者注意到,《意见》中14类证明派出所将不再出具,6类事项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相关方式办理,还有9类情形需要公安派出所出具相关证明。省公安厅相关人士表示,全省公安机关将认真落实公安部的意见。
派出所不再出具相关证明后,会不会出现有关单位仍然要求开证明,而群众“办事无门”的情况?对此,伴随《意见》12部委还印发了通知,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办理公共服务事项需要核查公民身份时,可以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不再要求群众到公安派出所开具证明,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同时,各地各有关部门都要对要求开具证明的事项进行彻底清理,对自行设定的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一律废止。
郑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高卫星说,《意见》出台无疑是为群众办事“减负”,同时对相关单位来说也是职能向服务型转变的体现。辅助下发《通知》,也是让各个部门形成“合力”,打通政策落实的“最后一公里”,真正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给群众带来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6类事项需要证明
(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以下方式办理)
1.需证明当事人婚姻状况的,凭当事人在使用部门的个人声明和能够提供的结婚证、离婚证、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者离婚证明书、配偶死亡证明等有效证件、证明材料证明,需要核查的,由使用部门按照规定进行核查。
2.需证明当事人文化程度的,凭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或者学校、相关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书证明,或者依法办理公证。
3.需证明当事人正常死亡或者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非正常死亡的,由医疗卫生机构签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4.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需办理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的,由异地居住退休人员到居住地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或者县(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认证手续。
5.因公民个人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填写、录入差错等原因,致使公民在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的登记信息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登记信息不一致,需证明两者为同一人的,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核查,公安部门根据职责提供必要协助。
6.需证明当事人未登记户口的,区分以下情形办理:因补发《出生医学证明》需核实新生儿未申报出生登记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向公安部门核查;因申报户口登记时需核实当事人未在其他地方登记户口的,由公安部门负责核查;因出国(境)定居需要办理无户籍公证的,由公证机构向公安部门核查。
1.公民姓名。
2.公民曾用名。
3.公民性别。
4.公民身份号码(含15位升18位证明)。
5.公民民族成分。
6.公民出生日期。
7.公民出生地。
8.公民籍贯。
9.公民户籍所在地住址。10.户口迁移情况。
11.住址变动情况。
12.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和更正情况。
13.注销户口情况。
14.同户人员与户主间的亲属关系。
9类情形由公安派出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办理
1.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公民更正或者变更姓名、性别、民族成分、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等5项户口登记项目内容,或者因户口迁移,凭居民户口簿无法证明的事项,需要开具相应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查阅户籍档案并出具。
2.注销户口证明。公民因死亡、服现役、加入外国国籍、出国(境)定居、被判处徒刑注销户口,或者因重复(虚假)户口被注销,需要开具注销户口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出具。
5.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6.非正常死亡证明。7.临时身份证明。8.无犯罪记录证明。9.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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