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网信办、公安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广电总局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5月25日起施行。这一《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规范网络市场秩序,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新业态健康有序发展。
网络直播营销,即直播带货,近年来发展迅速,在促进就业、扩大内需、提振经济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然而,也出现了不少问题。比如:直播营销人员言行失范,利用未成年人直播牟利,平台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虚假宣传和数据造假,假冒伪劣商品频现,消费者维权取证困难,等等。此次《办法》的出台,有利于从制度层面解决好相关问题。
明确主体,是规范发展的第一步。此前,人们对直播带货的认知,往往是较为笼统的。谁直播?谁带货?谁运营?谁管理?一个行业要想成熟发展,需要有明确的主体指向和职业分工。
《办法》将从事直播营销活动的直播发布者,细分为直播间运营者和直播营销人员,并明确年龄限制。除此之外,进一步明确了直播营销行为8条红线,突出了直播间5个重点环节管理,对直播营销活动相关广告合规、直播营销场所、互动内容管理、商品服务供应商信息核验、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网络虚拟形象使用提出明确要求。
这意味着,直播带货不再是简单的“播播播”“卖卖卖”,而应是符合条件的人、以规范的言行,真实、准确、全面地发布商品或服务信息。直播活动应该遵守法律法规,带货行为应该遵循公序良俗。
厘清责任,是健康发展的重要方面。责任明、界限清,才能知底线,知道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什么能说、什么不能说,什么能卖、什么不能卖。
《办法》针对各参与主体,进一步明确并压实了各方责任。对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来说,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消费者提出的合法合理要求;对平台来说,制定直播营销商品和服务负面目录,认证并核验直播间运营者和直播营销人员的真实身份信息,加强网络直播营销信息内容管理、审核和实时巡查等;对监管部门来说,要建立健全线索移交、信息共享、会商研判、教育培训等工作机制,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直播营销市场主体名单实施信息共享,依法开展联合惩戒。
事实上,网络直播领域,从来不是“无责之土”“无主之地”,反而有越来越明确的权利与义务、责任与职能。从《网络安全法》到《电子商务法》,从《反不正当竞争法》到《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从《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到《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纵览近年来与直播领域有关的一系列法律法规、行业规范,无不说明,相关法律法规在不断完善。
行业的健康发展需要制度护航。划好“责任田”,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直播带货这朵花才能得到更好地呵护,也才能更好地绽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