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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实用的2016互联网法规回顾 创业者不能忽略的法律知识

  2016年,中国一共出台并正式实施了十余部互联网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

  站在2017年的开端,创新工场和你一同回顾过去的一年里,中国正式实施的互联网行业相关的重要法律法规。

  2016年,中国一共出台并正式实施了十余部互联网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在此,我们选取了四部“重头戏”《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和《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为您进行重点分析。

  本文将从最实用的角度告诉你,今年正式实施的互联网行业新规有哪些“重中之重”,其中又有怎样的要点和亮点等待我们去了解。

  初春——《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开颁

  “自媒体”轻盈避开监管

  相关规定:《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颁布单位: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

  颁布时间:2016年2月4日

  正式实施时间:2016年3月10日

  2016年依旧是互联网的盛世,手机、pad不离身的我们获取信息的渠道仍然依托于互联网媒介。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作为网络出版服务行业的基础大法,《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应运而生。《规定》提出了几项核心要求:在中国境内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必须依法经过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同时实行年度核验制度。

  神奇的“网络出版服务”和“网络出版物”

  《规定》中提到,网络出版服务,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网络出版物。

  网络出版物,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具有编辑、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的数字化作品,范围主要包括:(一)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内具有知识性、思想性的文字、图片、地图、游戏、动漫、音视频读物等原创数字化作品;(二)与已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内容相一致的数字化作品;(三)将上述作品通过选择、编排、汇集等方式形成的网络文献数据库等数字化作品;(四)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定的其他类型的数字化作品。网络出版服务的具体业务分类另行制定。

  看到这里,你大概会觉得费解,基本上你从互联网上看到听到的任何作品都在网络出版物的范围中。没错,我们可以姑且先这么理解,大部分通过互联网向公众发布、展示的作品,都在此列。当然,立法者也表示有例外可循,后文会进行解释。

  平台如何手动申请《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根据《规定》的要求,申请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需要的申报材料看起来比较复杂,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申请表》;

  (二)单位章程及资本来源性质证明;

  (三)网络出版服务可行性分析报告,包括资金使用、产品规划、技术条件、设备配备、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市场分析、风险评估、版权保护措施等;

  (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简历、住址、身份证明文件;

  (五)编辑出版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证明和主要从业经历及培训证明;

  (六)工作场所使用证明;

  (七)网站域名注册证明、相关服务器存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承诺。

  关于申请程序,我们借用了以下这张制作精良的《申请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流程图》供你参考,是不是看了之后觉得头有点疼?没关系,好东西都来之不易,何况是《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这样炙手可热的行业执照呢。

  微博、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无需办证

  更为棘手的问题则是:自己开设的微博和公众号是否在此列呢?

  立法者表示,判定是否从事网络出版服务,主要看是否“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网络出版物”。从事的信息内容服务只要符合以上范围,即可认为从事网络出版服务。但开设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所谓“自媒体”的个人或者机构,按照现行标准,属于信息内容的创作者或生产者,而目前纳入许可管理的,主要是微博、微信等网络平台服务单位,即上述信息内容的提供者。

  也就是说,《规定》管理和约束的主要是提供网络出版服务的平台单位,属于自媒体的个人和机构不在此列。看到这里,正在运营自家自媒体的各位可以松一口气了,这个锅,由平台服务单位来背。

  部分平台申请《许可证》

  需要8名以上具有资质的专职编辑出版人员

  对于申请《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的单位,《规定》也提出了诸多要求,我们在此就不一一详述,对于广大互联网行业的网络平台来讲,以下的内容值得注意:除图书、音像、电子、报纸、期刊出版单位外的其他单位从事网络出版服务,需要申请《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的,需要有适应网络出版服务范围需要的8名以上具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可的出版及相关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专职编辑出版人员,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不得少于3名。

  对于这样看起来有点苛刻的要求,给不少初创期的网络平台都带来了挑战。对此,立法者是这么认为的,“……网络出版服务的核心任务是思想、文化和知识的传播,担负着传承文明、塑造灵魂、提升国民素质、满足精神需求的责任使命……”。综上,如此高大上的终极使命,好像要求8名专业编辑出版人员也在情理之中。所以,如果你的企业正好在申请《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那么也需要同时考虑,企业是否已经具备了8名以上符合要求的专职编辑出版人员。

  外资不能从事网络出版服务

  《规定》中明确了对外资的限制: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单位不得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网络出版服务单位与境内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资经营企业或境外组织及个人进行网络出版服务业务的项目合作,应当事前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立法者表示,网络出版服务同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出版一样,属于国家明确禁止外商投资从事的行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早已明确将“网络出版服务”列入“禁止类项目”。

  对于外资在网络出版服务方面的限制早已确定过,《规定》只是加以强调和确认,并不算新的规定。当然,在和有外资性质的公司或者境外个人合作的时候,网络出版服务平台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相关的项目都是需要前往广电总局报批的。

  盛夏——国内首部监管APP法规发布

  用户需实名注册认证

  相关规定:《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颁布单位: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颁布时间:2016年6月28日

  正式实施时间:2016年8月1日

  作为我国第一部监管APP的法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在千呼万唤中出台了。虽然该规定非常简明扼要,从头到尾仅有十一条,但作为首部管理APP应用商店和APP提供者的法规,地位不容小觑。工场系的大部分项目公司都已经开发了或正在开发自身的APP,作为APP的提供者,了解这部新法时不我待。

  监管对象为APP提供者和APP应用商店

  本规定所监管的对象主要分为两类: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APP提供者)和互联网应用商店(APP应用商店)。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是指提供信息服务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所有者或运营者。互联网应用商店,是指通过互联网提供应用软件浏览、搜索、下载或开发工具和产品发布服务的平台。《规定》明确区分了APP提供者和APP应用商店都有各自应遵循的义务。

  APP提供者的六大基本义务

  《规定》提出,APP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信息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履行“六项义务”,如果是APP提供者,那么以下六项义务,还需要严格做到: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安全保护机制;

  三、建立健全信息内容审核管理机制,对发布违法违规信息内容的,视情采取警示、限制功能、暂停更新、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

  四、依法保障用户知情权和选择权;

  五、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不得制作、发布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应用程序;

  六、记录用户日志信息,并保存六十日。

  未经用户同意,APP提供者不得调用手机权限

  《规定》中的一大亮点是,针对目前有些软件随意读取手机用户的位置信息、通讯录、短信息和通话记录,甚至调取摄像头、读取用户隐私信息等过度采集和滥用行为,《规定》要求,APP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用户信息安全保护机制,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用户同意。具体体现在要求APP提供者依法保障用户在安装或使用过程中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未向用户明示并经用户同意,APP提供者不得开启收集地理位置、读取通讯录、使用摄像头、启用录音等功能,不得开启与服务无关的功能,不得捆绑安装无关应用程序。

  APP应用商店须对APP进行审核

  《规定》对APP应用商店也提出了相应的要求,APP应用商店应当对APP提供者履行“四项管理责任”,他们分别是:

  一、对应用程序提供者进行真实性、安全性、合法性等审核,建立信用管理制度;

  二、督促应用程序提供者保护用户信息,完整提供应用程序获取和使用用户信息的说明,并向用户呈现;

  三、督促应用程序提供者发布合法信息内容,建立健全安全审核机制,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四、督促应用程序提供者发布合法应用程序,尊重和保护应用程序提供者的知识产权。

  APP应用商店提供者对违反规定的APP提供者,可以视情节采取警示、暂停发布、下架应用程序等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深秋——《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对互联网广告行业发展创新的积极回应

  相关规定:《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颁布时间:2016年7月8日

  正式实施时间:2016年9月1日

  在项目公司对公司自身或者产品进行PR时,其中主要的方式是发布广告,而互联网广告的投放量也已经大大超越了传统广告的投放量。《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可以说是与互联网行业的发展是紧密相关的,工商总局花掉数年时间研究起草《办法》,《办法》在出台前更是数易其稿,它既是对新《广告法》的细化,也是对我国互联网广告行业发展的诸多创新的积极回应。下面我们就来梳理一下《办法》的几个亮点:

  “广告”应有明确标注,并确保一键关闭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从2016年9月1日开始,发布的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必须显著标明“广告”两字,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如不标注,则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同时,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属于互联网广告

  《办法》另外一大亮点是,明确“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属于互联网广告,与其他形式的互联网广告一起接受监管。何为付费搜索广告?我们在购物网站、搜索引擎或其他互联网平台搜索商品的时候,一般会出现两类搜索结果,一类是付费搜索广告显示的结果,这类结果背后是付费的商家推广,另一类是自然搜索结果,如不加以区分,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解,从而误导消费者进行消费。《办法》规定,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应进行明显区分。这也是在令人痛心的“魏则西”事件之后,国家首次将付费搜索广告纳入互联网广告的范围。

  微博、微信、朋友圈要谨慎发广告

  《办法》规定,“互联网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广告内容虚假、不真实,首先要追究广告主的责任。在如微博、微信、电商平台等平台上的用户作为广告主发布广告时,应当遵守《办法》的规定,当平台在明知或者应知有其他人利用其信息发布平台发布违法广告时,也应当予以制止。我们在此善意的提醒各位读者,不论是原创还是转发,都应谨慎为之,不论是微博、微信,还是朋友圈,对在自己的“一亩三分地”上发布的广告,都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隆冬——直播元年,监管重拳出击

  互联网主播不可再任性

  相关规定:《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

  颁布单位: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颁布时间:2016年11月4日

  正式实施时间:2016年12月1日

  今年最火的是什么?80%的人会回答你,是直播。2016年被称为“网络直播元年”,国内提供互联网直播平台服务的企业超过300家,且数量还在增长。五花八门的直播平台,气质各异的当红主播,直播行业的确带领我们进入了一个多彩的世界。《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也在今年冬天发布,力图重拳整治直播乱象。那么,就让我们一起来回顾一下这部与时俱进的法规。

  互联网直播里的“实名制”和“黑名单”

  《规定》定义,互联网直播,是指基于互联网,以视频、音频、图文等形式向公众持续发布实时信息的活动;规定所称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互联网直播平台服务的主体(直播平台);规定所称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包括互联网直播发布者(主播)和用户。

  直播平台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对直播用户进行基于移动电话号码等方式的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对主播进行基于身份证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的认证登记。直播平台也应当对主播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核,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类备案,并在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违规的主播和用户将被纳入黑名单,禁止重新注册账号。

  直播新闻,平台和主播需要“双资质”

  《规定》加强了对互联网新闻信息直播服务的管理,即,直播平台和主播在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时,都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并在许可范围内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简单来说,如果要直播新闻,直播平台和主播均需要取得相关的资质,是为“双资质”,此外,平台还应该设立总编辑。

  对直播平台的更高要求

  直播平台作为平台方,承担着对直播进行管理的主要责任,《规定》对其落实主体责任提出了比较高的要求。比如,直播平台应当加强对评论、弹幕等直播互动环节的实时管理,配备相应管理人员;平台应当记录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发布内容和日志信息,保存六十日;直播平台应具备即时阻断互联网直播的技术能力;平台还应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健全信息审核、信息安全管理、值班巡查、应急处置、技术保障等制度。

  遥相呼应的广电总局通知

  值得一提的是,2016年9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就早于国新办的《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下发了《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要求,未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和个人,不得通过互联网直播间以个人网络演艺形式开展直播业务,也不得利用网络直播平台(直播间)开办新闻、综艺、体育、访谈、评论等各类视听节目。未经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使用“电视台”“广播电台”“电台”“TV”等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通知》还对开展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的单位应具备的技术、人员、管理条件,直播节目内容,相关弹幕发布,直播活动中涉及的主持人、嘉宾、直播对象等作出了具体要求。

  有趣的是,截至目前,广电总局只是在其官网上发了新闻,而未贴法规全文,至今也未发布正式的官方版本的法规,所以广电总局的《通知》具体规定如何,将于何时生效,仍然是个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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