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的一个看法是完全错误的:他认为只有在国家范围内,才有完整的所有权。按照我们前面所说,在自然状态中也有财产,随之也有完整、自然的权利,也就是道德权利。这种权利,如果不加以不义行为,就不被损害;而对它加以全力保护,却不是不义的。如果我们说,只有在国家范围内才有刑法,这话是不错的。整个刑事处理权力都由现行法律奠定其基础。现行法律在有人犯罪之前就对该行为规定了刑罚,而刑罚作为威吓犯罪者的的反动机,在分量上会超过该行为的所有动机。这种现行法律应该视为由国家所有公民批准和认可的。因此,现行法律是建立在一个共同契约之上的,在任何情况下国家所有成员都有义务履行这一契约,也就是说,他既有施刑的义务,也有受刑的义务。因此,强制受刑是合理的。在个别场合,刑罚是把法律当作契约来履行的。而法律唯一目的是威吓人们不要侵犯他人的权利,因为人们只是为了让大家都可以避免承受不义,才结合为国家,才放弃施行不义而担负起维护国家的责任。因此,法律及其执行,也就是刑罚处理,其原则是着眼于未来而不是过去。这就是刑罚跟报复的区别,报复的动机是落在已经发生的事件上,也就是把过去只是当作过去。所有施加痛苦于人来回应不义,对未来却无任何目的之行为,都是挟私报复,为的是看到别人遭受痛苦而让自己的痛苦获得安慰。这种行为是充满敌意和残忍的,在道德上没有任何可以为之辩护的理由。别人以不义施加于我,并不等于我就有权利以不义施加于他。以怨报怨而无其它,这是不道德的,也是不合乎理性的。把报复权作为刑事处理权利的最后一个独立原则,这是没有意义的。因此,康德学说把刑罚看作是单纯的报复、为了报复而报复,这是错误的,毫无根据的。
刑罚的目的,更确切地说,刑法的目的,就是威吓人们不要犯罪,这是一条不言自明的真理。其目的是为了未来,这才使刑罚不同于报复;而且只是为了法律的有效性,刑罚的执行才有这一目的。只有这样,刑罚才可以说是不可缺少的,才能够让法律起到威吓人们不去犯罪的作用,而法律的目的本来就是这样的。说到这里,康德主义者或许会反驳说,这不就是把被刑罚的罪犯当成手段了吗?所有的康德主义者都不厌其烦地重复这句话:“我们只能把人当目的,而不可当成手段。”这话听起来很有意义,对于那些只想背住一个公式而不愿深思的人们来说,也许十分合适;然而只要深入分析一下就可以发现,这话十分空洞,很不明确,并未直接表达出康德的本意。在任何情况下运用这句话,都得加上特别的说明,给出具体的规定和限制,就这样笼统地说,不能说明什么,而且还有问题。对于依法判处死刑的杀人犯,就只能当作工具来使用,法律有权这样做。这是因为,他破坏了国家的主要目的即公共安全,如果法律还不发生效力,公共安全就会不存在。因此杀人犯的生命现在就必须成为法律发生效力的工具,为的是由此成为恢复公共安全的工具,而且为了履行国家契约,法律也有充分权利把他作为这样的工具。这个杀人犯也曾是一个公民,他也参与过国家契约,而根据契约,为了享有其生命安全、自由和财产,也为了所有人的安全,他已经将自己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作为抵押,现在因为他破坏了契约,法律没收了这种抵押。
这样,我们在国家里看到一种工具,是用理性武装起来的利己主义通过它来避免自己对自己产生的恶行;于是每个人都来促进全体的福祉,因为其中也有他的一份。如果国家能够完全达到自己的目的,集中人们的力量,逐渐征服自然界来为自己服务,最后消除了各种灾祸,就有可能出现理想天国才有的情况。然而实际并非如此,国家要达到这一目标,还有很遥远的路要走;而从根本上说许多恶行是不可能不存在的,从而无法消除许多痛苦;即使痛苦都已消除,那些空虚无聊就会乘虚而入,占领所有的地盘。此外,个体之间的争执并非国家能够完全消除的:小的争执被制止,大的争执又会出现。即使一国之内的争执被平息,作为国与国之间的争执又会异军突起。最后,假如这一切问题通过人类数千年积累的智慧都被解决了,那么,还有一个问题:在地球这颗行星上的人口会出现大量过剩,这导致的可怕后果现在还只能通过大胆的想象才能予以估计。
——作为意志和表象的世界
【本文摘自《叔本华自述》(黄忠晶编译,天津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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