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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角度分析中国式过马路及法律解决方法

“中国式过马路”不仅涉及法学领域,还涉及心理学、社会学等诸多领域。要想解决这个问题光靠法律是不够,还需要建立多元化解决机制。通过“路权”的合理分配、责任的落实、常态化的执法,最终“中国式过马路”现象会得到缓解。

一.从法学角度分析中国式过马路”

(一)“路权”的公平分配

按理说行人、非机动车、机动车各自都有自己的。路权”,任何一方都不能侵犯他方的交通空间。在道路资源有限的背景下,各方相互争夺、吞噬他方“路权”的情况比比皆是。行人不看红绿灯,不走斑马线,机动车在人行道、非机动车道上横冲直撞;一些司机不遵守交通法规,做出闯红灯的疯狂行为,造成了巨大的安全隐患。

都知道车的速度比人快,红绿灯给车通过的时间又大多是一两分钟,行人不仅要耐心等待,而且还得站在旁边吸灰尘和尾气;给人过路口的时间只有十二三秒,你得小跑步才得过去(年岁大的人是很难的)。研究表明,行人等待时间小于行人最大可忍受等待时间时,行人基本能够按照信号灯色通行;反之,行人强行穿越机动车流的行人比例很高。这是公共交通资源上,强势、弱势的分配不公,“中国式过马路”与红灯时长超过行人忍耐限度有密切关系。更深层涉及到的是“路权”分配问题。小小的等待时间背后折射出的道路交通规则未考虑人们的心理承受能力,缺乏立法调查,也反映出在价值博弈中,法律偏向车辆,在法律科学性与入文性的主题下,这些交通规则既不符合科学,更缺乏人性关怀,让人“输”给了物。

(二)规则意识的淡薄,“法不责众”观念浓厚

我国法治观念和意识淡薄这种现象一直未得到有效改观。即便违法也心怀侥幸,大多数人相信:不守法律走遍天下,守法律寸步难行。很多法律本身就不是法律,是拥有话语权的人制定的。有着明显的缺陷和倾向性。有些法律则干脆就是个陷阱,目的就是挖个坑让人跳,执法就是执罚,甚至执法就是钓鱼。似乎法律在他们心中已经“死”了。

“中国式过马路”这一现象也暴露出法不责众的问题,是民众对权力与法律之间的一种选择,即选择了寄希望于权力来解决问题而规避了法律。一方面交通管理部门在执法时,要考虑到执法成本的物质性的社会现实原因。另一方面,还受到了价值观念的影响。

“法不责众”本质是民意与法律之间的冲突。社会冲突产生的原因有两大类:“一类是由物质性原因,即为了争取物质利益而发生的冲突;另一类是价值型原因或非物质性原因”。

“法不责众”虽然可以暂时缓解社会矛盾,建立表面上的道路交通和谐,但是从长远的角度来看,它不仅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立,而且它还有违“民意”,具有不合理性和不合法性。“法不责众”发生在适法、执法过程中,意味着既存的有效法律被束之高阁。

(三)执法不严,“运动式”执法

我国的《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条明确规定:“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200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但在现实中,对于行人违法闯红灯现象,交警却对此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因为《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是“可以”,并没有说是“应当”。在交通安全形势不严峻的时候,即使行人闯红灯。只要不出现交通安全事故,交通管理部门放任自流。

自从“中国式过马路”问题引发了社会的关注之后,部分政府部门才认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迫于上级和舆论的压力,各级政府出台了相应的政策,来规范“中国式过马路”。透过这些“行动”,足以佐证中国“运动式”执法现象的普遍性。依法治国要求法律成为国民的普遍信仰,而“运动式”执法却与依法治国的要求和基本精神相悖。更为严重的是“运动式”执法助长了执法的随意性和违法者的投机心理。这也是为什么“中国式过马路”现象得不到根治的原因之一。

二.用法律手段解决“中国式过马路”现象

(一)合理分配“路权”

“路权”怎样分配还要依赖法律、法规加以规定。“路权”的合理分配对有效的解决“中国式过马路”问题将可以起到很大作用。要做到合理分配十分复杂,地区、路口的人口数和人流、车流量都不一样,如果硬性的制定法律去加以规定是不可行的。因此,在现行中国法律所允许的框架内,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或相应的政策是一条可行性方案。各地方应根据其具体的情况,因时、因地对“路权。加以合理分配。同时,在制定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或政策过程中,让广大的群众参与立法听证就显得十分必要。

(二)”依法责众”和常态化执法

“中国式过马路”关涉到的是执法成本和责任的落实问题。要想解决“中国式过马路”问题。“依法责众”和常态化执法是必然的要求,也符合法洽的要求。

依法责众是构建法治社会的要求,法治应包含四个方面内容:法的普遍遵守、良法的实体价值、良法的程序价值和基本制度原则。“依法责众”表面上看起来有违民众意愿,加大了执法的成本,但是只有“依法责众”才能够使交通通畅,降低过马路的风险,使“中国式过马路”这一现象得以根治。

“依法责众”具有其正当性和合理性,但理论上的东西,还霈付诸实践。当然“依法责众”并不是说法不容情,只要出现了违法、违规行为就应受到惩罚。法也不外乎人情,责任的追究视情节的轻重,来决定是否追究。在这一理念的指导下的首要方式,柔性行政势在必行。其要求积极探索符合城市实际的运行机制和执法方式,变强制执法为刚柔相济,灵活采取柔性执法手段,为寻找减少和化解社会矛盾新机制,实现执法者与执法对象的和谐,达到良好的行政执法效果。

三 结论

出现中国式过马路后,行政机关执法中要“责众”,坚决杜绝“一阵风”执法,建立超常态化的执法机制。实现执法向常态化执法需要做几点努力:一是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应认真学习法律、法规,按规则办事,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二是在立法方面要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和规章,做到有法可依。三是要完善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四是在操作层面上,强化行政程序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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