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的海难事故中都有一个关键人物,就是船长。船长的职责很多,除了各种法规对船长的职责有要求外,每个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也都做出了明文规定。总体概况起来,他不仅要履行驾驶职能、还有管理职能、而且还有法律所赋予的行政职能。那么,发生海难的船长能逃生吗?是不是必须船在人在?或者是不是只要有一个船员或者旅客随船沉没,那么船长必须也随船沉没呢。
发生海难船长应该如何做呢?我国《海商法》第三十八条有规定:
船舶发生海上事故,危及在船人员和财产的安全时,船长应当组织船员和其他在船人员尽力施救。在船舶的沉没、毁灭不可避免的情况下,船长可以作出弃船决定;但是,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报经船舶所有人同意。
弃船时,船长必须采取一切措施,首先组织旅客安全离船,然后安排船员穿好船舶救生衣离船,船长应当最后离船。在离船前,船长应当指挥船员尽力抢救航海日志、机舱日志、油类记录簿、无线电台日志、本航次使用过的海图和文件,以及贵重物品、邮件和现金。
那么船长“最后一个离船”的前提是不是应该取决于他还能“采取措施呢”?试想一下,当发生海难,船长发出求救信号,通知了弃船,并组织了船员或旅客登乘救生设备,在这过程种,船舶已经接近完全沉没。机电设备已经停止运转了。这时候的船长已经毫无能力,于事无补只剩下仰天长叹的时候,他能不能逃生呢?无论是《海商法》或者是公约、或者是各国的法规都没有明确规定:“只要有一个人没逃离,船长也不能逃生,只要有一个人随船沉没,那么船长也该随船沉没”。有这样的条款肯定被冠上不尊重人命的罪名。这样的规定肯定是不合理的。
法律之所以给出“应当最后一个离船”的目的是最大限度的责令(注意是责令,海商法的原词是“应当”)船长采取一切措施保护人命安全,只要有措施,不能先逃而弃他人生死不顾。这一条款不仅约束了船长在遇难时的行为,也为以后的追则提供法律依据。
人们津津乐道泰坦尼克号的船长,他随着船舶一起沉入了大西洋了。其职业操守令人敬佩!但是要知道,泰坦尼克号有个一个致命的缺陷:救生设备不能满足任何一舷都能搭载所有人员。当然,这一强制性要求是后来出现的。正因为此次事故《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出台,并对救生设备的配备有了规定。假设一下,如果救生设备够用,所有人都登上了救生设备,这时候的船长不能逃离吗?他当然可以随着船入海底,但他就不能活着吗?他有没有这个权利逃生求活呢?
抛开船长在事故形成中的所有不当,只单纯的讨论他能不能逃生,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才能逃生?这个话题有待航海界明确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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