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成立后,承运人通常要向旅客发行客票。客票是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成立的凭证,是旅客乘船租提取行李的凭证,也是旅客向承运人索赔的重要依据。那么,海上旅客运输承运人有哪些责任和权利呢?
(一)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自旅客登船时起至旅客离船时止的一段期间。
如果船未靠码头而客票票价包括接送费用的,旅客运输的责任期间还包括接送期间,即承运人经水路将旅客从岸上接到船上和从船上送到岸上的时间。
但是任何情况下,旅客在港站内、码头上或者在港口其他设施内的时间不应计入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上述关于旅客的运送期间的规定适用于旅客自带的行李。旅客交运的其他行李,其运送期间自旅客将行李交付给承运人或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时起至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交还给旅客时止。
(二)承运人的基本责任及责任基础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中,对承运人责任采取的是“部分的过失推定责任制”,即承运人基本上承担的是过失责任,但在特殊情况下承担过失推定责任。具体而言,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内,因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在受雇或者受委托的范围内的过失引起的事故,造成旅客人身伤亡或者行李灭失、损坏的,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对过失的存在,请求人应当负举证责任,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1)旅客人身伤亡或者自带行李的灭失、损坏,是由于船舶的沉没、碰撞、搁浅、爆炸、火灾所引起或者是由于船舶的缺陷所引起;(2)无论何种事故引起的旅客自带行李以外的其他行李的灭失或损坏。
这两种情况下,除非承运人能提出反证,否则推定承运人有过失。
(三)承运人责任的免除或减轻
经承运人证明,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者行李灭失、损坏是由于旅客本人的过失或者旅客和承运人的共同过失造成的,可以免除或相应减轻承运人的赔偿责任。经承运人证明,上述损失是由于旅客本人故意造成的,或旅客人身伤亡是由于旅客本人的健康状况造成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承运人对旅客的货币、金银、珠宝、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所发生的灭失、损坏,不负赔偿责任;但上述物品是交由承运人保管的除外。
(四)承运人的责任限额
海上旅客运输中的承运人享受责任限制。责任限制的具体数额是:旅客人身伤亡,每人不超过46666计算单位;旅客自带行李灭失或损坏,每人不超过833计算单位;旅客车辆包括其上所载物品灭失或损坏,每一车辆不超过3333计算单位;其他行李灭失或损坏,每人不超过1200计算单位。经证明,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者行李灭失、损坏,是由于承运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害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承运人不得援用赔偿责任限额的规定。
(五)承运人收取票款及行李费的权利
承运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客票票款和行李费,并对未付行李费的行李行使留置权。
(六)实际承运人的责任
海上旅客运输中,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旅客订立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人。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旅客运送或者部分运送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送的其他人。二者的责任分担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责任分担基本相同。具体说,承运人即使将部分运送任务委托给实际承运人履行,仍然应当对全程运输负责。实际承运人则对其实际履行的运送任务负责。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均负有赔偿责任的,应当在此项责任限度内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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