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事务的管理主体绝非只有政府一家,其他非政府公共组织、社会团体、企业、社区甚至公民个人也可以在一定的制度安排下成为公共事务的管理主体,从而真正体现公共管理之公共属性。但目前我国的公共管理依然呈现出政府作为唯一管理主体的特点,这与传统的公共管理理论有着直接的关系,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传统的公共管理理论
在传统的公共管理理论看来,由于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所具有的非竞争性和非排它性,这类产品和服务的供应只能靠政府来提供。实际上这是将整个国家和社会事务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公共事务,这类事务由政府来管理;一类是私人事务,这类事务由市场来调节,这是一种政府和市场二者非此即彼的思维模式,没有关注到广大的第三部门的存在。在这种管理模式中政府成了公共管理的唯一主体,承担着大量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直接生产任务,政府在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中处于绝对主导地位,公民和社会被排除在公共管理之外。
二、公用管理理论在酒后驾驶管理上的体现
在很多人看来,管理酒后驾驶是政府的事情,与你、我、他无关。这种依靠政府“单打独斗”的管理模式很难产生政府、公民与社会之间的有效协调性,从而难以产生管理的合力效果。毕竟政府的力量是有限的,酒后驾驶管理单纯依靠政府一己之力很难见到根本的成效。针对酒后驾驶的新交规出台后,即使交管等执法部门再加大执法力度,我国的酒后驾驶依然时有发生就很好地说明了这一问题。如前所述,管理酒后驾驶的执法部门力量毕竟有限,而且工作千头万绪,不可能切实解决酒后驾驶问题。更重要的是,象征政府对酒后驾驶进行管理的交通管理等相关部门就其管理次序来看是一种典型的事后管理,尽管这种管理方式可以对驾驶人形成一定的威慑和震撼作用。但其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这种注重事后监督和处罚管理模式不可能做到“防患于未然”,很难实现“把苗头拥杀在摇篮中”的效果。一言以蔽之,这样的酒后驾驶管理模式在"预防”的事前管理方面做得十分地不足。
解决酒后驾驶问题的关键还是在于预防,要预防为主。而要做到这一点,就要充分发挥公民、企业和社会的监督和管理作用。一旦有了家人的嘱托和盯嘱,有了餐饮企业的宣传和监督,有了社会公众的监督,才能够真正起到作用。但在充分发挥公民和社会管理作用方面,我国还做的十分不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