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酒后驾驶而言,政府的职责就是在于运用自己的权力惩罚违反契约的人,惩罚订约后仍然酒后驾驶的行为者,保证大家都处于安全的生存状态中。政府的职责最终还要靠人来实现,依法管理酒后驾驶行为者的职责和任务最终还要由执法人员来完成。执法人员的行为由于受其意识支配,在惩处酒后驾驶行为时由其执法意识不足而助长了酒后驾驶者的侥幸心理,我们来了解一下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有哪些执法意识不足吧!
在现实操作层面,存在着执法人员惩罚酒后驾驶行为者意识不足的问题。
1、有的执法人员认为酒后驾驶者之所以敢饮酒是因为其酒量大,喝点酒不会造成危险,从而挣一只眼闭一只眼;
2、有的认为一些酒后驾驶者饮酒没有关系,因为饮酒者的驾驶技术娴熟,不会出问题;
3、有的以为酒后驾驶者从前从未违章驾驶,系初犯以批评教育为主,从而做出不予严重处罚的决定;
4、有的觉得酒后驾驶行为没有造成特别重大的后果和损失,放他一马了事;
5、的觉得验证酒后驾驶的程序太麻烦,为了省事起见便不予执行;
6、甚至还有的收取酒后驾驶肇事者的贿赂后不予追究等等不一而足。这些都是意识不足的表现。
这些做法的结果是,执法人员不能严格执法的做法让本来就对酒后驾驶抱有烧幸心理的行为人更加膨胀,更加肆无忌惮,酒后驾驶行为人的道德责任和品质必然会迅速下降。正如路易斯博洛尔在《政治的罪恶》一书中指出的那样,"政府的品质会影响并塑造一个民族的品质……恶劣政府造成的后果是人民道德水平的普遍降低”。可见,因为执法人员的意识薄弱导致的不仅仅是助长了酒后驾驶者的烧幸心理,而且间接败坏了社会的道德风气,助长了人们为了自己一时之快而不顾家人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不负责任的道德风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