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将旅游作为度假方式的人不在少数。其中又有相当一部分是向旅行社报名,由旅行社组队。如此做法有诸多便利,但同时也需注意,旅行社提供的旅游合同中或许含有不平等的格式条款。年关将至,希望以下内容可以帮助大家擦亮眼睛,春节期间愉快地玩耍。那么旅游合同的主要条款有哪些呢?接下来小编为您介绍。
一、保险费包括旅行社责任险,《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社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旅行社应当投保旅行社责任险。”也就是说,投保旅行社责任险是旅行社的法定义务,其保险费应当由旅行社承担。
该合同条款将本应由旅行社承担的费用列入旅行团报价,要求消费者负担,涉嫌免除自身法定责任,加重了消费者责任。
二、滞留产生的费用由游客承担旅游合同中或见如此条款:“如果遇人力不可抗拒因素或政策性调整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所产生的费用由游客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七第(四)项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四)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但。”
合同签订后,旅行社和游客是完全平等的民事主体,按照《合同法》中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二者的权利义务应当对等。遇到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行程变更、延误时,只规定游客一方需要承担损失,显失公平。同时,该条款亦不符合《旅游法》风险分担的立法原意,属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
三、旅行者对合同解释完全知悉且无任何异议,旅行社仅凭合同内容无法完全告知游客所有风险,并且所有可能出现的风险由游客来承担明显不对等,旅行社涉嫌免除其自身责任。对于格式条款,提供方有提示说明义务,不能用合同条款取代义务,也不得推定对方理解合同中重要条款的含义。
四、在不减少景点的前提下,旅行社保留对行程进行调整的权利,如旅行社保留此项权利,就意味着旅行社只要不减少景点,就可任意以任何理由变更合同中“行程”的主要内容。旅行社对合同行程的调整属于单方变更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五、旅行社在下列情况下须承担责任:因故意或过失未达到与旅行者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标准,而造成旅行者直接经济损失的
根据该条款,由于旅行社的故意或过失原因,未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只有在对旅行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时,旅行社才承担责任。而旅行社与旅行者签订了旅游合同,二者是该合同的相对人。合同责任为严格责任,只要旅行社未达到旅游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标准,就应承担违约责任,即使其没有给旅行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六、如遇意外事故造成旅行者伤害的,旅行社负责通知保险公司立案,同时协助保险公司调查核实,以保险公司赔偿金额为限,旅行社不承担任何保险公司赔偿的保险金额以外的费用,实际上有的意外事故是由于旅行社原因造成的。在这种情况下,旅行社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七、旅行社不承担违约责任情形:质量问题发生后,旅行社及时采取了善后处理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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