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旅行社自作聪明,玩隐性强制消费小把戏,认为不存在强制消费,不过是掩耳盗铃。这种隐性强制消费手法看似巧妙,其违法性质却不难界定,那么旅行社的隐形消费行为是否违法?
长期以来,我国旅游市场处于“失灵”状态,表现之一就是旅行社普遍打价格战,旅游线路价格没有最低只有更低,低到“零团费”“负团费”。旅行社自然不是白痴,羊毛出在羊身上,旅游市场失灵的恶果就是强制旅游者消费。导游强制消费态度之粗暴、手段之恶劣,令人匪夷所思。好端端一个全民旅游,被强制消费弄得灰头土脸,旅游者怨声载道。
针对这些问题,于2013年10月1日实施的《旅游法》作出明文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公允地说,“旅游法”实施近3年,旅游市场有了一些变化,明目张胆的强制消费现象大大收敛。谁承想,旅游强制消费就像打不死的“小强”,穿上隐身衣,照样大行其道。此次的调查结果昭示,隐性强制消费或已成潜规则。
一些旅行社自作聪明,玩隐性强制消费小把戏,认为不存在强制消费,不过是掩耳盗铃。譬如河北省“草原天路”和天津“盘山”,旅行社并没有强迫旅游者非参加自费项目不可,只不过,要是不参加自费项目便无法跟上团队行程。如此一来,旅游者的选择权就成了镜花水月。这种隐性强制消费手法看似巧妙,其违法性质却不难界定。根据《旅游法》第35条规定,“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表明旅行社安排自费项目本身就有违法之嫌;不参加自费项目就无法跟上团队行程,更是侵害了游客的合法权益。
不论旅行社有什么苦衷、出于什么目的,隐性强制消费都是不可接受的。对付隐性强制消费,
一靠行政监管力量,旅游行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行事方式上要变被动应对为主动介入、变事后惩戒为事前防范,对违法企业“零容忍”。
二靠旅游行业协会,对旅行社经营行为实行内部监督,杜绝旅行社恶性削价竞争,健全导游激励机制,并理顺旅游投诉渠道,对害群之马实施惩罚。
三靠旅游者的消费自觉。
所以说旅行社隐形消费是违法行为,如果想要了解更多的旅游消费纠纷有哪些解决途径知识以及旅游消费知识,都可以通过本站进行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