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起酒店,我们每个人都去过,那么我们就想多加了解一下酒店里有一些条款不是很明白。我们经常会遇到一些大大小小的这样那样的问题,那么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酒店里有哪些霸王条款。
12点退房
刚 从美国回国的王女士,当晚10时左右入住了某酒店的高级标准双人房(468元/天),但酒店工作人员没有告知她相关的酒店结算规定。第二天下午4时许,她来到前台退房,当她拿到账单时发现,发票“数量”一栏上却写的是1.5天,前台的工作人员要求王女士支付房费659元。王女士气愤地说:“我一共才住了18个小时,酒店却收取一天半的房费。”
工作人员称,国内无论是五星级酒店还是招待所,都实行次日中午12时退房制度。即顾客哪怕是在凌晨入住,到当天中午12时退房,也是以1天结算,超过中午12时,在下午6时之前退房,按照一天半的标准收费,下午6时以后则按两天的标准收费。
律师对此表示,一旦房客登记交款后,就与酒店方订立了住宿的服务合同关系,同时,也默认了酒店明码标识的入住费用及其收费方式,而房客若在登记时写明或告知了酒店方入住时间,由于行业特殊性,酒店方会在房客登记时,将入住时间的起点限定在1天以上(含1天)。在这种情况下,酒店方收取房客一天的费用是得到法律保护的。但如若房客与酒店方在入住时间上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而酒店方仍依据“行规、惯例”强收房费的,则对消费者有失公平。
在酒店丢了东西谁埋单
吴先生和朋友一起从东北来北京旅游,在北京某宾馆开了3间房。在办理入住登记手续时,前台服务员询问吴先生是否有贵重物品,是否需要前台代管时,吴先生回答“没有”,并在“无贵重物品寄存签名”一栏中签名确认。没想到第二天一早,吴先生起床后就发现房间被盗,丢失现金两万余元,还丢失三星手机一部、奥林巴斯相机一架、银行卡以及身份证等物品。吴先生随即报了案。在盗窃案尚未侦破的情况下,吴先生将这家宾馆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上述物品损失共计2.475万元。最后法院认为,吴先生在旅客登记单上签名确认没有贵重物品寄存,而且吴先生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在被告处丢失了贵重物品,因此裁定驳回了吴先生的起诉。
酒店住客个人贵重物品丢失的案例屡见不鲜,而在实际处理类似案例中,却存在着诸多困难。看来,住客丢了东西,责任终究该由谁负,答案并非如此简单。一般在遇到丢失物品的情况,住客习惯将责任首先推给酒店,但是举证相对困难,责任划分难以界定,最终遭到损失的还是消费者。
丢失单据无法领押金
陶先生出差到外地,他开了两间房,开房时,按照酒店规定,交了1200元押金。“收押金的时候,酒店工作人员给我说过,说要保存好押金单,退房时凭押金单退押金。”虽然陶先生把押金单放得很好,但3天后,他退房时却找不到押金单了。“我当时说,单子确实找不到了,酒店也有存根,能不能根据存根,把那1200元退给我?”
陶先生的要求遭到了酒店方的拒绝,他又提出让酒店方给他写一个情况说明,自己再提供身份证明,证明押金单确实丢失了,但这个要求也遭到拒绝。“他们说,找到押金单才退钱,什么时候找到单子,什么时候退钱。”酒店的做法让陶先生觉得这是霸王条款,“就好像我丢失了银行卡,那银行是不是也不承认我的存款?”
酒店方对此也有自己的顾虑。要是有顾客称遗失了押金单,根据酒店的存根,退了押金,过了一段时间他又拿着单子来,要求再退钱,酒店也会蒙受损失。基于对这种情况的防范,许多酒店定下了“见单退押金”的规定。
谢绝自带酒水和开瓶费
孙先生请朋友到某酒店用餐时,因自带白酒被服务员收取了50元钱的“开瓶费”。当孙先生与服务员理论时,服务员说因为是自带了酒水,所以按照酒店的规定要收取开瓶费。
大多数酒店都说收取开瓶费也是不得已,酒店业赚钱不是靠烧菜赚钱,而是靠卖酒赚钱。如果顾客都带酒水上酒店,那么酒店就没有利润了。酒店餐馆我行我素强推“霸王条款”,已引起了诸多消费者的不满。律师认为,一些餐饮企业对顾客自带酒水加收“开瓶费”或者变相收取“开瓶费”,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是否自带酒水、带什么酒水是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不得进行限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由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酒店禁带酒水的行为使得消费者选择消费受到了限制,违反了公平交易原则,属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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