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参保人员本人来讲,只要提出申请和出示参保缴费凭证,其他手续都由两地社保经办机构联系办理,参保人员本人不用往返奔波。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在决定离开一个城市时,务必到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并妥善保存参保缴费凭证;到另一个城市就业时,及时提出转移接续申请。接下来,本站小编就对最新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以及相关的理财知识做些专门介绍。
1、养老的缴费标准
养老保险标准指的是一个标准化的规范,明确规定了养老保险的缴费数额的计算方法、缴费比例等。
1.1、单位缴费
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保险费,记入基本统筹基金。目前企业缴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少数省、自治区、直辖市离退休人数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较重,确实需要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的,需要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的批准。
1.2、个人缴费
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其中,缴费工资,也称为缴费工资基数,一般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本人上月工资收入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月平均工资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不包括用人单位承担或者支付给员工的社会保险费、劳动保护费、福利费、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偿以及计划生育费用等其他不属于工资的费用。
1.3、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的计算
月储存额=本人月缴费工资*8%
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的,按照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本人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300%的,按照当地职工的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
2、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比例
缴费比例分作以企业参保和以个体劳动者参保两类:
2.1、各类企业按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20%缴费,职工按个人缴费基数的7%缴费(2003年为7%,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到8%)。职工应缴部分由企业代扣代缴。
2.2、个体劳动者包括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按缴费基数的18%缴费,全部由自己负担。
3、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确定
核定缴费基数以河北省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简称省社平工资)为基准。
3.1、企业职工凡工资收入低于省社平工资60%的,按60%核定缴费基数;高于省社平工资60%的,按实际工资收入核定缴费基数,但是最高不得高于省社平工资的300%。
3.2、个体劳动者可以在省社平工资以上至300%的范围内,自主确定缴费基数。
4、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规定
根据国家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符合下列条件人员可以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
4.1、正常退休: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
4.2、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累计8年以上;井下高温工种累计9年以上;特别繁重工种累计10年以上者;在个人档案中须有原始材料记载,并符合国家提前退休工种;男职工年满55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
4.3、因病提前退休:男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男职工未满50周岁、女职工未满45周岁的,只能办理退职手续。
5、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经办流程
5.1、参保人员离开原就业地时,应到原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
5.2、参保人员到新就业地就业并参保缴费后,本人或者用人单位向新就业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书面申请,并出示原就业参保地开具的参保缴费凭证。
5.3、新就业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对申请进行审核后,确认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即与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联系沟通,按规定办理参保人员相关信息传递和基金转移手续。
5.4、相关手续办好后,由新就业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通知用人单位或本人,整个关系转移接续的手续就完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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