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人反应,不少影院谢绝外带食品却自己销售爆米花等食品,且价格高于影院外,其规定不合理。那么,影院禁止顾客自带食品违法吗?
小编打听到在北京某影城,检票口旁边的墙上贴有一张温馨提示,第一条为“本影城谢绝外带食品饮料”。但在影院内设有一个小超市,超市内出售巧克力派、瓜子等零食及饮料,影院外超市卖三四元一瓶的饮料,在该小超市内售价为7元。该影院工作人员表示仅饮品可以带入影厅,食品的话,只能带影院自己卖的。
影院禁止携带外带食品的规定是不公平、不合理的,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即“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消费者花钱买了电影票,电影院就应该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和环境以及座位,而影院设立的“禁止外来食品进入”规则属于其利用垄断地位而设立的霸王条款,是一种“店大欺客的行为”。这种额外强加给一方义务的做法其实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而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综上所述,本站小编提醒各位消费者,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可以拨打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专线电话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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