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应用技术的发展,传播信息的成本日益减小,只要拥有一个智能手机,就能将自己的打造成一个独立的传播媒介。近年来,由于互联网技术引发的新型犯罪屡见不鲜,其中网络传播色情罪就是一个经典范例。什么是网络传播色情罪呢?小编来给大家解释一下。
网络传播色情罪就是通过网络传播色情而犯下的罪,我们将网络环境下传播淫秽物品行为分为四种形态,即故意主动传播型、故意被动传播型、非故意主动传播型、非故意被动传播型。分别说明在四种形态下如何认定传播淫秽物品的定罪与量刑,期待法院克服机械性地适用“淫秽物品数量”标准,更多考虑其传播淫秽物品所产生的影响和侵害的法益。
目前,我国颁布了两大法规来制止网络传播色情:
1、2004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201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为依据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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