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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儿童处罚是怎样的

拐卖后的儿童的去向,一部分条件好的都会被他人收养;则另一部分就会被贩卖到黑工厂当童工、贩卖到不法组织中被训练成小偷或者是被致残到大街上乞讨等等,所以被拐卖后的儿童大部分的生活是毁灭性的的遭遇,真的令人为此感到愤怒,那拐卖儿童现状是什么呢?关于中国儿童拐卖的权威完整数据缺乏,中国官方的说法是每年一万人左右,但是有第三方机构的估计则有7万人之多。公安部在搭建全国性的失踪人口信息系统,但数据并未公开;被拐卖的小孩,主要流出地为云南、广西、河南,主要流入地为福建、广东、山东、河南。被拐卖儿童中流动儿童居第一位,留守儿童居第二位。拐卖男童的目的,一般是以非法领养为目的,下面一起来看看拐卖儿童处罚是怎样的呢?

拐卖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之一。只要实施了前述一种行为,即以拐卖儿童罪论处。根据《刑法》的规定,犯拐卖儿童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现行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初审稿将对上述行为的处罚修改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乔晓阳在就修正案草案修改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说明时表示,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和地方提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和收买被拐卖儿童情况有所不同,在刑事政策的掌握和处罚上应有所区别,对后一种情况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应当慎重。

2016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明确规定,对婴幼儿采取欺骗、利诱等手段使其脱离监护人或者看护人的,视为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偷盗婴幼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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