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离校途中以及在校园内发生安全事故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如学校并无管理不当、无过错的,学校将不需承担赔偿责任。刚刚由市教育部门完成起草的《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草案送审稿)》(下称《条例》草案)中,规定了学校可不对校园安全事故承担责任的8种具体情况。记者昨天获悉,该《条例》草案已被送交市法制局审查。为广泛征求市民和有关机构的意见,市法制局已将该《条例》草案配合问卷放在了官方网站上,市民可登录//fzj.sz.gov.cn/发表看法。去年我市召开“两会”期间,不少委员就提交了加快校园内外安全立法进程的提案,我市的校园安全管理立法由此被纳入议事日程,并由教育部门负责具体的草案起草工作。在《条例》草案中,幼儿园被详细列入草案所指称学校的范围之中。草案还规定了校园安全事故中,学校应负责任的9种情形、不须负责的8种情形、由学生监护人负责的3种情形,同时对学校周边地区的安全管理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据了解,该《条例》草案将由有关部门多方征求意见和建议、审查并修改完毕后,再提交人大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正式成为特区立法。
立法背景
去年我市“两会”期间政协委员们的提案显示,深圳市目前有各类学校400多所,在校学生达60多万。由于学校所处的周边环境、内部条件、生源的结构等差异,长期以来一直存在着各种不同的安全隐患。由于学生受到意外伤亡时,没有相应的法律条款来界定学校要不要承担责任,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承担多少责任等,往往只能根据事故发生地来判断学校及老师的责任。发生在校园内或者由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的安全事故,学校就要承担全部或大部分责任。现在,在出现学生意外伤亡中,有的学校也出现学生和家长伤害老师的事件。这些都直接或者间接地影响了正常的教学秩序。
为了妥善解决这些问题,委员们建议加快校园安全立法,落实预防各类安全事故的责任,对出现安全事故的责任明确界定,对校园内外危及师生安全及教学秩序的行为予以遏制和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