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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基·俊园楼宇认购书“埋坑” 2万元定金“打水漂”

“我于2019年2月11日,在游仙区小枧沟镇‘朗基·俊园’楼盘支付2万元定金,签订一份房屋认购协议,但2月13日签订合同时,发现合同条款中存在不合理要求,如出现水电气未接通,入住设施不到位情况,购房者都不能拒绝接房,所以我拒绝签订合同,现开发商要求解除认购协议,且不退还定金,我认为他们这种做法没有道理。”近日,三台县花园镇光明枣河村四组村民龙治宇打进绵阳日报社新闻热线反映。

购房者:楼宇认购书里“埋坑”

记者以一个购房者的身份,来到“朗基·俊园”了解情况。“能不能看一下购房合同?”记者向一位置业顾问询问道。“不方便,合同公示在外面,你可以自己去看。”该置业顾问回答。记者继续询问:“水电气等基础设施未建好,购房者也不能拒绝收房?”“交房都是要经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的,朗基是一个大公司,这个你完全可以放心。合同我们都是在有关部门备案了的,你完全可以放心签。”该置业顾问说。

龙治宇告诉记者,他打算买一个90平方米的房子,总价款85万元,签楼宇认购书时交了2万元定金,但在签正式合同时,他才发现有两条“霸王条款”,说是交房时水电气以及通信宽带等基础设施因出卖人原因未能达到使用条件,开发商只赔偿很少的违约金,但购房者不得“拒绝收房”。他认为这是一个“坑”,一旦出现这种情况,他的合法权益就会受损,所以他拒绝签订这种不公平的合同,结果遭遇开发商解除认购书,并不退还两万元定金。

记者在这份《楼宇认购书》上看到,“签订本认购书前,乙方确定已经仔细阅读并理解甲方在销售中心大厅公示的《预售许可证》《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等法律文件,且甲方已向乙方清楚地解释了上述法律文件的相关条款及内容,乙方认同上述文件的全部内容并同意签订本认购书。”龙治宇说,当时签订认购书时,售楼部没有一个人向他讲解合同的具体内容,特别是涉及购房者不得“拒绝收房”的条款,他连合同都没有看到。

售楼部:网签购房合同“已公示”

“购房者认为既然交房,肯定是要交一个合格且基础设施能够使用的房子,为什么开发商要在合同中加上一条6项基础设施未能达到使用条件,而购房者不能拒绝收房这样的条款?”记者就购房者关心的这一问题采访了该售楼部的一位现场负责人。该负责人说:“我们的合同都是网签备了案的,也在大厅公示了的。你问的这个问题,我要向上面汇报了才能回答你。”截至发稿时,该负责人也未向记者就此问题作出解释。

龙治宇出示开发商3月9日发给他的《解除认购协议通知书》:“按照《楼宇认购书》约定,您应于2019年2月13日前与我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支付房款,否则我公司有权将您意向购买的房屋另行处置,并不退还你所缴定金。但您至今未履行与我公司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等义务。从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您与我公司签订的《认购书》正式解除;您所交纳的立约定金我公司不予退还,同时,您所认购的房屋我公司将另行出售。”

律师说法:开发商涉嫌违反合同法基本原则

四川天启律师事务所谢德平律师认为,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当事双方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本案中,开发商以提供格式合同的方式,改变了《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的一些重要条款,排除了商品房买受人的合同解除权等重要权利,比如购房者所关心的水电气配套等问题,就是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以外的质量问题,在一定法定的条件下,购房者依法享受解除权。开发商这种行为涉嫌违反合同法基本原则,侵犯了购房者的基本权利。

谢德平律师认为,由于购房者在签订《楼宇认购书》之前没有尽到注意义务,没有发现开发商公示合同文本中的陷阱。目前《楼宇认购书》已经生效,若拒不签署开发商已经公示过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等文件,购房者很可能承担2万元定金损失。

谢德平律师提醒广大购房者,今后在签署《楼宇认购书》之前,一定要仔细阅读并理解《楼宇认购书》及其他相应的公示文件,防止在达成协议后,才发现有关问题,给自己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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