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光污染,各国关注程度不同,法律约束的差别也非常大。欧美许多国家曾经有过城市亮化的兴盛期,城市亮化之后察觉到了危害,吸取了深刻的教训。在欧美和日本,人工白昼污染的问题早在20世纪八、九十年代就已引起人们的关注。美国还成立了国际黑暗夜空协会,专门与人工白昼污染做斗争。
在我国的《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于环境方面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宪法的这条规定实际上是赋予了公民享有舒适环境的环境权,任何影响他人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的行为都构成侵权,都应当被禁止。但宪法对哪些行为、现象属于侵权并未作出规定,这就需要其他法律法规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民法通则的这条规定是规范相邻关系的。依现今通行的说法,该条规定并不适用于“光的侵入”这种侵权形式,因为妨碍“采光”都被解释为影响(一般是阻止)他方正常采光(一般指自然阳光),对于这种“光的侵入”情形,如本文开头案例中所指的情形及其他灯光的人为侵入等,似乎不是本条立法的规范范围。但是作为处理相邻关系的基本条款,仅仅作这种字面的狭义解释,也未免不符和社会发展的实际。
因此,我们在遭受了白昼光污染之后还是要找街道或居委会协调,同时也可以考虑人民法院。更多的光污染知识介绍,更多怎样有效治理光污染的知识请大家继续关注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