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是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促进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防治水污染,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按废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肉类加工企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排水量等指标。本标准适用于肉类加工工业的企业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排入GB 3838中Ⅲ类水域(水体保护区除外),GB3097中二类海域的废水,执行一级标准。
排入GB 3838中Ⅳ、Ⅴ类水域,GB3097中三类海域的废水,执行二级标准。
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下水道的废水,执行三级标准。
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下水道的废水,必须根据下水道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4.2.1和4.2.2的规定。
GB 3838中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的水体保护区,GB 3097中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扩建、改建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具体标准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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