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着我国化工行业的高速发展,近二十年来,我国磷化工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并取得了令人鼓舞的成绩。但是,伴随着磷化工的发展而产生的环境污染状况也日趋严重。磷化工在加工生产中都要产生大量的含有磷、氟、硫、氯、砷、碱、铀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对环境的污染很大,那么,磷化工废水排放标准是什么呢?
在《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沿用了老标准把“磷酸盐”列为第二类污染物。但由于水中磷酸盐形态的多种存在,在日常监测中,环保监测部门既可以理解为可溶性正磷酸盐,也可以理解为可溶性总磷酸盐,造成“磷酸盐”概念的混淆。为此,国家环保总局在1998年下发了“关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磷酸盐及其监测方法的通知”(环函[1998]28号),明确指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磷酸盐指总磷,即废水中溶解的、颗粒的有机磷和无机磷的总和。监测时按《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11893—89)进行,以总磷报告分析数据”,就此重新概定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磷酸盐”的内涵。具体可参照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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