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版权保护是整个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一些国家没有专门的标准版权保护法规,而是以著作权法或版权法直接规范标准版权保护,更足以说明标准版权保与著作权或版权保护遵循的是同一规则,同一方向。今天本站给大家讲解的是著作权法的国际保护标准。
著作权法的国际保护标准如下:
(一)版权永存原则
所谓“版权永存”,即标准一经制定,直至这一标准废止,这一期间其版权永久存在。
第一,是说标准版权永久存在,不管以何种方式表现,标准版权都是存在的。无论是电子版,还是复制品;无论是全部文本,还是某一部分,都是有版权的。
第二,是说标准版权一直由所有者把握。标准从诞生的同时其版权就属于著作权人所有,如果转让,其版权亦不会因转让而消失,而是转为接受者所持有。版权仍然存在。
第三,标准版权的延伸,可以衍生新的产品,如软件、已注册的设计,等等。无论延伸发展、变形为何种形态,分解到何种程度,版权及版权的所有者都如影随形,永久存在,直至该标准被废止。
这一点,我们一定要保持应有的警觉,凡有“权”者,必有“利”往。我们既要用好他们的政策,又要避免“触线”。
(二)合理使用原则
“合理使用”原则,是标准版权的重要原则。制定标准就是为了让更多的人所使用,但为了保护标准文本的准确性、规范性和严肃性,并且保证标准化活动的正常开展,又要对标准版权进行保护。这一“矛盾”的解决,主要是由“合理使用”来实现的。上述各组织、各国的标准版权保护政策,都有“合理使用”条款的规定。而“合理使用”的范围界定,亦基本相同:
1、用于采标。
2、用于对标准的宣传,包括标准教育。
3、用于立法,即法规采用标准,或政府法令直接指定标准(全部或部分)为法规;
4、用于研究活动。
这些“合理使用”的方面,值得我们认真研究,运用智慧和策略,充分利用其中的空间。
(三)权利平等原则
对于标准版权的持有者,无论是政府部门,还是国家标准化机构,乃至一般标准制定组织,版权权利都是平等的。
第一,如果政府法规采用某一标准,并不意味这一标准版权的消失,也不意味标准版权持有者对于这一标准版权的丧失。
第二,如果政府或某一方需要获得某一标准版权,可以通过购买的方式或其它补偿的方式取得标准版权持有者让出。由于权利的平等,标准版权持有者可以选择不出让版权。
这一点对于我们认识的价值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关系是平等的,这种平等的关系一般只能用商业化方式调节、运行。
(四)鼓励采标原则
在全世界范围内广泛使用自己制定的标准,是上述标准化组织和国家标准化机构的共同愿望,鼓励采用自己制定的标准,是其共同的原则。因为只有他们制定的标准被广泛接受并使用,才能表现出其标准的价值和影响力,也才能转化成为可以维持其生存和发展的物质条件。中国是发展较快的经济、贸易大国,充分利用和发挥自身标准化发展和需求的优势,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提升应对国际、国外标准版权保护政策挑战的有利地位。
温馨提示,著作权法国际保护标准相信大家都有了详细的讲解,所以说这些都属于知识产权安全小知识,不仅要了解上面这些知识,对其什么是著作权保护等也需要多加了解,本站是最好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