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并向社会公布。那么,森林防火区的划分是怎样的呢?
小编了解到,森林防火分为三区:
1、森林防火安全区
2、森林防火区
3、重点火险区。
各地划分“三区”,主要是依据不同的森林资源,野外火源种类,火灾频率,火源控制管理难易和可燃物载量,火灾蔓延条件,林区社会情况等综合因素进行划分。 森林防火安全区是森林火灾频度极低,属于绝对把握的地区; 森林防火区是森林资源好,农林交错,人烟比较稠密,野外各种火源多,火灾频度大,有火易于扑救,一般情况下不会酿成大火灾。 重点火险区是火险程度高,防范条件十分艰巨,属于已开发和未开发林区,人烟稀少,交通闭塞,有火扑救困难,易造成重大以上火灾。
另外,在森林防火期内,有以下规定:
森林防火期内,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森林火险预报,采取相应的预防和应急准备措施。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紧急任务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对进入其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宣传。
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各种机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
森林防火期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林业主管部门、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管理机构可以设立临时性的森林防火检查站,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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