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混迹职场难免会遇到“被加班”的情况,在众多企业主眼中,加班仿佛已经成为理所应当的一件事。也许你会愤怒,你想维权,你的正义感已然爆棚!接下来,小编助你一臂之力!遭遇“被加班”待遇,维权你需要弄清楚这些法律问题。
加班维权须知法律问题一、劳动者自愿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法定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工作的,不能算作加班,不能要求支付加班费。
作为劳动者,如果不能证明法定工作时间外工作属于用人单位安排或者经过用人单位安排的,就不能认定为加班,不能要求支付加班费。因此,劳动者应当保留单位安排加班的证据。如加班通知、加班审批表、加班工作记录等。而作为用人单位,实行加班审批制度是控制加班费成本的可行办法。
加班维权须知法律问题二、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如果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的,则要支付三倍工资。
需要指出的是,根据《劳动法》和《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规定,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应当经过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能自行决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本案中,房产经纪公司未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是无效的。如果存在加班情况,单位应当支付加班费。
加班维权须知法律问题三、对于用人单位安排的加班,劳动者能否说不?
由于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属于弱势群体,为了谋生,不得不服从用人单位的加班安排。事实上,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加班是要得到劳动者的同意的,但是法律也规定以下四种情况的加班是必须的,不需要征求劳动者的意见。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它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3)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4)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它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
在上述特殊情况下,用人单位组织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可不受法律规定的条件限制,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加班维权须知法律问题四、加班费计算基数如何确定?加班费计算基数是否包括业务提成和各项补贴?
加班费基数的确定直接关系到加班费支付的金额。也是实践中经常发生争议的问题。那到底应当如何确定加班费的基数呢?结合相关法律以及本人律师工作实践,就这一问题与大家一起探讨。
前面讲过,计算加班费的方式是员工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乘以加班天数或者加班小时数,再乘以二倍或者三倍。只要确定了日工资,处以8即可知道员工小时工资。那么如何确定员工日工资呢?简单地说就是员工月工资收入除以月计薪天数。月计薪天数是一个法律概念,现在的规定是21.75天。因此,日工资收入就等于月工资收入除以21.75天。
那么员工的月工资收入究竟包括哪些收入?依照《工资支付规定》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代替货币支付。根据以上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一切货币形式的劳动报酬全部是工资。包括奖金、津贴、补贴、业务提成等在内。在实际中,有的企业偶尔发放的如“周年庆典奖”等奖金则可不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