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停工留薪是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无法从事原工作,单位仍给予职工普通用工待遇。那么,职业病停工留薪的法律规定是什么那?就让本站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职业病停工留薪的法律规定:
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即由用人单位按照出勤发给工伤职工工资以及福利。停工留薪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在职工发生工伤或者职业病后,还未取得赔偿金前或者在索取赔偿金的期间,可以获得正常劳动报酬收入,以维持自身的正常生活,促进职工的康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停工留薪期的时间,由已签订服务协议的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提出意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并通知有关单位和工伤职工。工伤停工留薪期的时间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需要延长期限治疗的,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最多可再延长12个月。
关于停工留薪期的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没有明确的规定,根据各省、直辖市的地方关于停工留薪期的相关规定,一般由用人单位相关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确定。工伤治愈或伤情稳定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后,停工留薪期终止。工伤人员因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需要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应在规定的停工留薪期满前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用人单位无异议的,停工留薪期可以适当延长并继续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用人单位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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